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3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
2、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重庆市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注册地在重庆市以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重庆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本实施细则所称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是指市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条建立重庆市融资性担保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
3、息委、市公安局、市商委、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第四条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知(渝办发200932号)精神,由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在重庆市范围内履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职责,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及重庆市融资性担保监管联席会议报告相关工作。第五条在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其行政区域范围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开展准入考查、数据统计、年度检查等方面工
4、作,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等情况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协助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向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报告工作。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根据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状况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第六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审核同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第七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
5、能力的股东。(三)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在重庆主城九区或北部新区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在重庆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四)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
6、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股东出资应真实合法,并一次性出资到位,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出资。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应当向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报送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由全体股东提出申请,内容载明拟设立公司类型、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住所。(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章程草案。(六)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七)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八)股东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交
7、: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存款余额资信证明、承诺书。股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须提交:单位基本情况简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存款余额资信证明、承诺书;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存款余额资信证明、承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股东为其他组织的须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九)验资报告。(十)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十一)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十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十三)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在
8、重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分支机构名称、经营范围、负责人和住所。(二)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或决定。(三)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四)公司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六)拟任负责人资格证明。(七)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八)风险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九)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十)注册地在重庆市范围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重庆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第七条(三)项的规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注册地省级融资性担保监管
9、部门同意其在重庆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第十三条注册地在重庆市范围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第七条(三)项的规定,并取得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同意其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第十四条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自受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同意或者不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一)名称变更。(二)组织形式变更。(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四)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五)业务范围调整。(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七
10、)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八)分立或者合并。(九)章程修改。(十)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第十四条规定的变更事项,应向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书,载明变更事项和理由。(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三)变更决定或决议。(四)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五)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六)注册资本变更的,应提交验资报告。(七)公司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的,应提交新的住所或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资格证明。(九
11、)股权(份)转让的,应提交股权(份)转让协议;新增股东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具体要求参照第十条(八)项的规定。(十)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同意或者不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由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换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持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持同意注销的书面回复意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
12、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第七条(四)项规定。(二)连续营业两年以上,且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三)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向股东及其利害关系人、关联企业提供借款。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银
13、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并根据需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发生额(或月均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占其注册资本比重连续12个月低于1.5倍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由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14、。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第二十七条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年度检查。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北部新区管委会对重点监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等进行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未达到监管要求的,监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到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第二十八条成立重庆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开展培训、统计、研究等工作,组织会员加强与各方的交流沟通和合作。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为重庆市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的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建
15、立担保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和资质认定制度。在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强化担保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经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精品 文档-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
16、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
17、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
18、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
19、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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