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总发〔2010〕176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 工务系统轨道车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工务段,济南工务机械段: 为加强轨道车的运用管理,现将《济南铁路局工务系统轨道车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JNG/GW156-2010 济南铁路局工务系统轨道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济南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和路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
2、道平车、收轨平车)统称为轨道车,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局工务系统轨道车的运用管理。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轨道车实行路局和站段二级管理。路局工务处负责全局工务系统轨道车的运用管理,各段应设有或明确轨道车的主管科室,设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工务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轨道车管理细则及专业管理办法。 2.掌握系统内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组织编制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更新、改造、大修计划;负责组织新购置设备的验收
3、审核轨道车准许上线运行的有关资料。 3.组织系统内轨道车参加由机务部门负责的年度检查鉴定和司机年鉴、晋升工作。组织系统内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 4.指导、检查工务系统轨道车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5.负责制定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传递、解读和运行揭示数据文件编辑、审核等管理办法。 6.协调、处理轨道车运用中的问题;参与轨道车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制定工务系统轨道车司机出乘作业标准及故障应急预案。 8.制定轨道车司机的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配合机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配合机务部门组织驾驶证的申报、发放和
4、年鉴工作。 第六条 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办法和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轨道车使用管理考核办法及岗位责任制。 2.掌握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和安全运用情况,定期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轨道车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3.按有关规定建立设备台账、《轨道车设备履历簿》和保管技术档案。设备调拨时,《轨道车设备履历簿》和技术档案须随车转移至接收单位。 4.做好轨道车安全运用管理和检修保养的分析总结工作,每月25日前将总结报路局工务处。 5.每年7月31日前编制提报轨道车
5、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建议;及时提报轨道车报废申请。 6.负责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或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和机车信号)、无线通信设备(含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GSM-R,下同)的运用管理工作,配合电务部门按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检测及数据换装。 7.负责督促检查轨道车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组织实施小修、项修工作。 8.负责轨道车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健全作业标准及行车安全措施,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并加强检查监督,保证认真执行。 9.做好轨道车年检鉴定的自检工作,负责轨道车年检资料和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工作。 10.负责轨道车司机的报考、晋升申请和轨道车驾驶证的年鉴提报工作。 11.
6、督促检查轨道车司机的日常技术业务学习,定期对司机进行技术业务、行车规章以及转型驾驶的培训和考核。 12.负责轨道车机械故障、一般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生故障或事故要及时报工务处,三日内报分析报告。 第七条 轨道车编号(管理编号)、标志喷涂,按《轨道车管理规则》要求办理。 第八条 上线运行的重型轨道车必须安装经铁道部产品认证或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运行控制设备(或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和机车信号)和无线通信设备,未安装或设备状态不良的轨道车禁止上线运行。 第九条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或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和机车信号)数据换装,运行揭示命令编制、审核、模拟试验、传递等,按《
7、济南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目前使用的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和机车信号(GYJ),轨道车司机接到临时限速命令后,要通过人机界面输入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实现机控。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在安全科设专人(或兼职)负责轨道车运行记录数据的转储、分析、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1.每天收车时,轨道车司机(或单位指定人员)负责将运行记录数据转储,转储数据由所在车间管理人员,通过局域网(或互联网)将数据上传,运行记录数据分析管理人员将数据下载后进行分析。 2.运行记录数据分析管理人员,每旬不少于一次对运行记录数据进行分析,并做好分析记录。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查
8、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转储的运行记录数据须保留半年。发生非正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转储、分析,为事故分析提供依据,其转储的运行记录数据须保留一年。 第十一条 上线运行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上线运行的轨道车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 1.有关行车及安全规章; 2.轨道车工作日志; 3.轨道车技术说明书; 4.轨道车备品明细表; 5.轨道车辆探伤合格证; 6.轨道车年检合格证; 7.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 8.运行区段列车(客、货)时刻表; 9.运行控制设备(或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和机车信号
9、无线通信设备检测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 轨道车上线运行实行月公布制度。每月22日前,由使用单位对轨道车进行状态确认,对具备上线运行条件的轨道车(须满足下月整月上线运行条件),填写“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认后,22日前报工务处,经工务处审核确认后,24日前报运输处,运输处27日前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轨道车设正、副司机岗位;正、副司机必须取得铁道部颁发的E类《机车驾驶证》并经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起重轨道车的起重机、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
10、五条 轨道车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轨道车安全运用的检查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 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安全科长每月不少于1次,主管人员每月不少于3次,添乘轨道车进行检查指导,检查情况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并签名。 第十六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结合轨道车的运用情况,有计划的组织轨道车司机使用复轨器对轨道车进行起复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演练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 第十七条 轨道车实行“年度检查鉴定、半年状态检查”的专业化、集中修制度。 1.每年“春运”开始10日前,各使用单位将年度检查鉴定申请计划报工务处,工务处汇总后报机务处,由机务处制定年度检查鉴定计划。 2.使用
11、单位按照机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本单位的轨道车进淄博检修基地进行年度检查鉴定。轨道车的运行计划,提前48小时报路局调度所。 3.轨道车须半年进行一次状态检查,可在淄博检修基地或设备所地进行。 6.鉴定、检查合格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报工务处,工务处书面报运输处,运输处发文公布后,准许上线运行。 7.轨道车在淄博检修基地年修鉴定后,使用单位将年鉴资料报路局,由路局向铁道部申请并发放《轨道车年检合格证》。对未经年鉴和年鉴不合格的轨道车,停止其使用。 第十八条 轨道车司机的年鉴执行《济南铁路局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济铁机函[2008]381号)的有关规定。对未参加年鉴和年鉴
12、不合格者,禁止其驾驶轨道车。 第十九条 轨道车调拨、借用 1.轨道车原则上由配属单位使用管理,路局可根据全局工务生产布局调整和轨道车的运用情况,对局内单位的轨道车进行无偿调拨和调剂使用。 2.由于工务生产的需要,局内单位间需要临时借用轨道车使用时,须报工务处批准。 第二十条 轨道车报废和更新 1.根据《轨道车管理规则》规定,重型轨道车一般使用10年或累计行驶300000-350000km进行报废;轨道平车一般使用10年,或累计运行200000-250000km进行报废。根据使用环境和技术状态,路局鉴定后可延长1-2年。 2.路局根据各单位轨道车的运用及需求情况,安排轨道车更
13、新计划。采购方法按路局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办法办理。 3.新购轨道车必须选购具有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并经铁道部工务机械验收室验收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新购的轨道车,凭铁道部工务机械车验收室出具的《产品验收合格证》,路局编号后,向铁道部申请办理《轨道车年检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铺设轨道车专用线,并设置配有检查坑、保暖设施的车库,配备相应的检修工具、仪器。检查坑的长度不小于16m,以利于保养检修作业。 第三章 运 用 第二十三条 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 第二十四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提报轨道车运输计划,行车部门(调度)编
14、制轨道车运行计划,纳入调度员的行车日班计划中,车站值班员必须按章办理接发车手续,严禁简化程序。 第二十五条 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TB/T2694)操作轨道车。轨道车出乘时,正、副司机的驾驶证、轨道车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及运行控制设备、无线通信设备检测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轨道车司机应严格执行出乘作业标准,包括出退勤、出入库作业、车站发车、途中运行、中间站停车与调车、区间作业、施工作业等内容,各轨道车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要求。 第二十七条 轨道车司机出乘前必须抄收运行区段行车揭示或调度命令。途中折返、
15、继行或临时变更运行区间、作业种别时,调度命令应传达到轨道车司机。 第二十八条 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动车前,经司机确认由副司机撤除止轮器,将止轮器放到指定位置并关好车门。 3.发动机起动后,开启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或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和机车信号)并进行自检,确认设备技术状态良好,在《轨道车工作日志》相应栏目填写检查情况。 4.动车前,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号及线路开通情况共同确认复核,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5.运行中
16、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规定速度行驶。严格执行《车机联控标准》(TB/T3059)。“彻底瞭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注意观察各仪表及制动系统和发动机、传 动、走行部等运行状态。 6.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副司机应下车重点检查走行装置、制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7.现场施工作业时,要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加强瞭望,时刻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 8.轨道车运行期间(包括停车),司机和副司机不得擅自离岗。 9.在车站调车作业、转线、连挂车辆时,必须按列车调车作业办理。严格遵守下列速度规定: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得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
17、不得超过30km/h;调动有乘坐人员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超过15km/h;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执行十、五、三车限制速度,距被挂车2m前一度停车;遇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再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副司机须下车指挥,严格控制速度。 第三十条 轨道车由车站进入专用线时,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度,信号不清不准动车并严格遵守专用线限制速度。需要停车时,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停稳后,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撞。 第三十一条 司机和副司机在停车熄火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 要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对不能处理的故障要
18、及时上报,做到故障不过夜、不隔班。 第三十二条 《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运用、检修、调度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行车事故、设备故障,进行轨道车修理的重要依据。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轨道车工作日志》存档时间为五年。 第三十三条 重型轨道车的牵引重量、轨道平车的载重及集重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偏载限度执行铁路货车装载的有关规定。驾驶轨道车运行最高速度不能超过各种规定的限制速度。严禁超载、偏载和超速。 第三十四条 轨道车连挂推行时(要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30km/h,严禁跨越区间推行。在封锁区间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行时,须指定人员用
19、无线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推行车辆运行前端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引导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身安全,随时与司机联络,以便及时停车。 第三十五条 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司机(学习司机)必须在安全驾驶五年或十万公里以上的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下列情况禁止学习司机驾驶轨道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及在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三十六条 轨道车司机要熟悉运行控制设备(或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和机车信号)、无线通信设备的基本结构、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 第四章 安 全 第三十七条 工务现用的载重40吨以下轨道
20、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和收轨平车)不得编入列车运行,也不得编组跨局运行。 第三十八条 轨道车运行前,司机要对传动、走行和制动等部分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后在“检查标记”中登记检查人工号和检查日期。 第三十九条 轨道车司机应及时掌握和反映行车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主管人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 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 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保安装置失效,液力传动系统压力异常; 3.车轴有裂纹、车轴轴箱温升超过规定或有异响等现象; 4.车轮有裂痕、碾堆、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限度按货车车辆有关规定
21、重型轨道车车轮轮辋厚度不足23mm,或轮缘厚度不足23mm; 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1353mm±3mm容许限度,轮轴发生相对位移; 6.车架任何部件有横裂纹、弯曲,影响行车安全; 7.制动或基础制动保安装置不良; 8.前后照明或风笛失效; 9.自动车钩三态作用不良,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 10.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它缺陷; 11.运行控制设备(或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和机车信号)、无线通信设备故障或检测合格证过期及安全防护备品不齐全或失效。 第四十一条 用于接送施工人员的轨道平车,必须上好端板、侧板并增设防护栏杆。运行时,应由车间主任、工长指定的专人负责安
22、全,搭乘人员不得站立或坐在侧板、端板上,身体各部分不得超出车体以外或倚靠防护栏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二条 重型轨道车乘坐非乘务人员时,为保证轨道车司机的瞭望视线良好、操作正确,乘坐人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不准喧哗打闹,非操纵端严禁其他人员入座。搭乘人员上、下车完毕后,轨道车方可运行。 第四十三条 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司机与押运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了解其危险性质,严格执行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装卸材料时,司机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以下事项: 1.按规定载重和集重有关规定和要求装载; 2.装载货物应稳固,不得偏载,不准超限; 3.卸车时不得偏
23、卸,卸下物料不得侵入本线或邻线界限,时速大于200公里的两线间不得堆放料具,大件物料严禁在运行中装卸; 4.跨装长大物件,应使用货物转向架; 5.装载钢轨、枕木等货物,必须按规定捆绑牢固; 6.邻线来车时,禁止装卸作业。 第四十五条 轨道车连挂时,制动型式必须相同。连挂工作由副司机负责指挥,连挂完毕后,必须进行全列制动试验,确认制动性能良好,方可行驶。编组运行时,应将功率大或重载车编在前端,前端第一位轨道车为本务机,各车司机间应加强联系。 第四十六条 运行中,司机要密切注意地面信号的变化,当地面信号和机车信号不一致时,必须以地面信号为准。 第四十七条 停留超过20分钟的轨道车
24、开车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应不低于500kpa;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及放飏,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四十八条 运行中,本务机严禁关闭运行控制设备(或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当运行控制设备(或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司机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的要求及时向车站和列车调度员报告,同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方可关闭有故障的 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用无线通信设备与前方站保持联系)掌握运行速度,维持运行至前方站停车修理,性能恢复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四十九条 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
25、常时,司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检查排除。 第五十条 在站内或专用线停车待备时,必须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要同时上好手制动,司机不允许离车。 第五十一条 在转站、专用线停运及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拧好手制动机,双止轮器双向止轮,止轮器要安好压实,加锁防盗,并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车上应有司机留守,其余人员应到就近行车公寓食宿或休息,并通知段调度。停站过夜在6小时内无紧急情况不得转线作业。 第五十二条 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司机应立即排除,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发生事故,司机
26、应立即采取防溜措施,保压制动,拧好手制动机,两端用止轮器止轮制动。司机应迅速做好如下防护和故障处理工作: 1.鸣示一长三短声的报警信号,并利用通信设备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后续列车,讲明情况; 2.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设好防护,影响邻线行车时,应立即进行防护; 3.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修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需要救援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请求救援后,不得继续动车。 第五十三条 电气化线路上使用轨道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攀登轨道车车棚顶,不得用水管冲洗车辆; 2.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m 以上的距离; 3.进行装卸
27、钢轨、轨枕等材料时,只许平移,不得高抬翻转,严禁竖立,并应注意避开接触网立杆及接线;所用工具不得高举;不得用竹杆等物做测量货物装卸高度等接近接触网的作业;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及所用工具需在距接触网不足2m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具体办法应执行《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起重轨道车、起重轨道平车的吊车须设有限位装置,起重装卸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吊装前,检查吊具是否完好,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偏载作业。 2.捆绑挂钩必须牢固,位置正确,轻起轻落。 3.起吊升高20cm左右,应暂停
28、起吊,检查捆绑情况确认稳妥后方可继续起吊。落下时对位轻放;起吊物需在空中移动时应高出地面物体0.5m以上。 4.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如须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是否牢固,方可上下。 5.钢轨等长大物品在起吊前应挂上方向绳,防止吊物在空中转动。 6.起吊后,人不得进入被吊物体下面,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着物。 7.司索时,手必须放在吊绳与吊装物的外侧,防止起吊后挤伤。 8.严禁起吊、转动同时进行。 第五十五条 轨道车内因生产、生活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车内取暖时,选用电加热取暖器、空调机或有安全装置的低压取暖炉,各种炉具应固定牢固。 第五十六条 严禁使用明火预热发动
29、机、油箱、油管及不熄火时用油棉丝布擦拭发动机。车内必须配备灭火器具,灭火器具的放置应便于摘取。使用单位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具进行定期检查,保证作用有效。 第五章 检 修 第五十七条 根据《轨道车管理规则》规定,轨道车实行以检查保养为基础,项目修理和计划性修理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养规程、修理规范和检修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各段设备主管人员,应安排好保养和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保养周期和项目按《轨道车管理规则》规定执行。 1.日常保养是在每天或出乘前后,由司机按规定项目进行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日常检查工作,以使
30、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定期保养是按规定的间隔时间,由检修车间按规定项目进行以全面检查、调整、紧固、润滑和排除不正常状态为主要内容的定期检查工作。重型轨道车定期保养周期为2000~3000km(功率小于220kw的为2000—2500km或一个季度;功率大于220kw的为2500—3000km或一个季度)。 3.对新制或大修后的重型轨道车,须进行走合期保养;季节温度变化时,还须进行换季保养,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五十九条 轨道车每行驶8000~10000km或行驶满一年,按《轨道车辆车轴探伤方法 在役车轴超声波探伤》(TB/T2494.2-94)对车轴进行探伤检查,合格的填发
31、《轨道车辆探伤合格证》。承担探伤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满足《轨道车辆车轴探伤方法 在役车轴超声波探伤》(TB/T2494.2-94)对人员和设备的配备要求。 第六十条 重型轨道车修理分为小修、项修、年修、大修四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发动机、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的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项修是根据重型轨道车的实际技术状态,有针对性地对某些总成进行修理和更换工作。 3.年修是结合重型轨道车年检,按年修技术要求进行的修理工作,周期为一年(使用年限十至十二年的每半年检修一次)。 4.大修是对全部总成彻底修理和更换必
32、要部件的恢复整车性能的修理工作,周期为80000~100000km或5年。 第六十一条 轨道平车修理分为小修、年修、大修三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进行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年修是结合轨道车平车年检,按年修技术要求进行的修理工作,周期为一年(使用年限十至十二年的每半年检修一次)。 3.大修是对全部总成进行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工作,周期为40000~50000km或4~5年。 第六十二条 轨道车上安装的起重机等各种工作机构的修理应与轨道车修程一并安排。 第六十三条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33、或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和机车信号)、无线通信设备的维修应结合轨道车修程进行,其检修、检测、保养按部、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轨道车小修、项修和年修应在具备修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检修单位需具备轨道车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能力。 第六十五条 轨道车大修 轨道车大修由路局根据轨道车技术状态和大修费用情况统一安排计划,必须由经铁道部行政许可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工厂组织实施。 1.使用单位结合轨道车的技术状态和大修周期提出大修申请计划报路局审批。 2.路局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根据使用单位的轨道车大修申请对轨道车进行技术鉴定。根据技术鉴定结果,结合年度大修款源情况安排轨道
34、车大修计划。 3.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须签订合同,明确修理项目和标准,送修双方要签认入厂交接记录。《轨道车设备履历簿》随车入厂,供修理时参考。 4.轨道车大修完毕后,由路局按《轨道车管理规则》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上道运行。 5.轨道车辆大修竣工交验时,承修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大修合格证、车轴探伤合格证、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试运行记录、修理检测记录等。 第六十六条 轨道车各种仪表、制动部件的校验,要由具有资质认可的单位承担,校验周期按《轨道车管理规则》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项按铁道部、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
35、《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济南铁路局工务系统轨道车管理办法》(工设函〔2009〕101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路局工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工务车辆 管理细则 通知 ------------------------------------------------------- 抄送: 路局安监室,邯济公司。 ------------------------------------------------------- 济南铁路局办公室 2010年5月28日印发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