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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个体工商业户以外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第二章小规模纳税人的确定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一)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2、(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工业生产为主,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工业生产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第六条本办法第四、五条所称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第三章适用增值税征收率的确定第七条在计征增值税时,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征收率(以下简称征收率

3、);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征收率。对既从事工业生产、又从事商业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工商兼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四条、五条、六条规定确定其行业所属后,按本条规定确定其所适用的征收率。除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况外,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一经确定,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不得变更。第八条工商兼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工业生产、商业经营的结构比例发生变化,使得其所属行业发生变化的,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确定适用征收率。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其上年度实际生产、经营的结构比例,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本年度适用征收率

4、,并通知小规模纳税人。第九条对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变更经营项目,营业执照同时发生变更,使得其所属行业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确定行业所属及所适用的征收率,并在变更税务登记证的同时,通知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第十条对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审批税务登记的同时,按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行业所属及所适用的征收率;对新开业的工商兼营小规模纳税人,在其领取营业执照的第一个公历年度内,暂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审批发放税务登记证的同时,通知上述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各局应对征收率

5、的确定工作建立具体的审批、备案制度。第十一条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其审批办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同时,依其行业所属,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适用征收率,并通知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涉及适用征收率的“公历年度”的实际执行时间,原则上应自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月份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但其实际执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对在当年10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或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其适用征收率的实际执行时间,应自当年确定月份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在确定小规模纳税人本年度适用征收率时,其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结构比例的计算起止时间,按上述

6、原则办理。第四章发票的领购、使用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采取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售卖普通发票。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第十五条小规模纳税人因业务需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五章帐簿、凭证管理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第十七条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设置帐簿,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准确核算经营业务和应缴纳的增值税。第十八条小规模纳税人应设置

7、如下增值税基本核算帐户:(一)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产成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帐户;(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帐户。第十九条对无能力设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增值税基本核算帐户或无能力准确进行会计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为设置帐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

8、二十条工商兼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工业生产和商业经营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的,一律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六章纳税申报第二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资料,并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第二十二条对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当期无销售收入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第二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需报送以下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样式附后);(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样式附后);(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专用缴款书(第六联);(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七章核定征收第二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下

9、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其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增值税,并开具核定征收税款通知书(样式附后):(一)未按规定设置相关帐簿的;(二)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五)连续3个月零收入纳税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六)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申报应税收入低于其生产经营成本,且无正当理由的;(七)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申报应税收入低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水平的,且无正当理由的。各局可结合本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小规模纳税人

10、的应税收入水平进行分行业、分规模的测算,并确定相关的指标参数。第二十五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税销售额:(一)按照原、辅材料、燃料、动力成本推算或者测算核定(适用于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核定销售额(原、辅材料、燃料、动力成本+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其他费用支出)(1+成本利润率)(1+征收率)(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适用于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核定销售额(商品成本+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其他费用支出)(1+成本利润率)(1+征收率)上述第(一)款中的原、辅材料、燃料、动力成本和第(二)款中的商品成本的

11、确定原则为:对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准确进行成本核算的,按其当月耗用(或销售商品)的实际采购成本确定;对不能准确进行成本核算的,按其当月实际外购成本确定。对小规模纳税人集中采购的,可以采用计算月平均外购成本方法确定。上述第(一)、(二)款中的其他费用支出,均包括应提取的折旧费、支付的房屋、设备租赁费等;成本利润率,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即:一般货物的成本利润率为10%;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按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三)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

12、近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收入额核定。(四)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各局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在执行前应报市局备案。(五)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税销售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第二十六条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方式核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下达执行。小规模纳税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调整核定的应税销售额;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销售额执行。第二十七条经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的执行期(以下简称执行期)为3至12个月,具体的执行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第二十八条经

13、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大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销售额,应按其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十九条经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执行期内,应对其帐簿设置、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加强管理,并逐步规范和完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培训和辅导。对在执行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在执行期满后,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结束核定征收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结束对其采取的核定征收方式,并开具结束核定征收通知书(样式附后);经审核未达到税务机关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适当延长核定征收的执行期,在延长的执行期内,主管

14、税务机关有权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核定其应税销售额。第八章违章处理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之一,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未按规定设置增值税基本核算帐户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税务违章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第九章其他第三十四条小规模纳

15、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其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次月1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批复其改按一般纳税人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自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次月1日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亦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区(县)国家税务局。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略)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

16、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略)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列资料的填表说明(略)4核定征收税款通知书(略)5结束核定征收通知书(略)一、 帐务处理上区别 (一)在销售商品时,采用的税率不同。 1、小规模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两者处理存在不同 1、一般纳税人处理为 借 库存商品等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等 2、小规模纳税人为 借 库存商品等 贷 银行存款等

17、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 二、认定条件不同: 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80万以下为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 三、税收管理规定的区别: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计算方法为销项减进项。 2、小规模: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了

18、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征收率。 四、税率与征收率不同: 1)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税法还列举了5类适应13低税率的货物,还有几项特殊业务按简易办法征收(参照小规模)。还有零税率应税劳务和货物。 2)小规模:商业小规模按4征收率;商业以为小规模按6。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核算上是不健全的,小金额的收款收据可以做入账吗?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应采用三栏式账户。【例8】某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3月购入材料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中注明货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本期销售产品,含税价

19、格为25440元,货款存入银行。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购进材料:借:存货材料23400贷:银行存款23400 经 典 财 税 (2)销售产品:不含税价格=25440(1 6)=24000(元)应交增值税=240006=1440(元)借:银行存款25440贷:商品销售收入24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440 你单位增值税税率4%,属于小规模商业,帐务处理如下:1、购进商品时借:库存商品贷:银行存款等2、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增值税3、月末,按增值税计算提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一般纳税人帐务处理一样。4、上缴增值税时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贷:银行存款等三、所得税1、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2、如果你单位属于查账征收方式,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3、如果你单位属于核定征收方式,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的固定比例*所得税税率4、所得税属于季度预缴,年终汇总清缴,也有的地方按月预缴。5、所得税分录:(1)提取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所得税(2)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3)上交时借:应交税金-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等-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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