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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

1、海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琼财农20081150号)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印发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意见(琼府20083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省及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第三条项目资金安排原则: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均不少于工程总投资的20%。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将加大对少数民族自治县和省级贫困市县的支持力度。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明确、统筹安排

2、、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省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

3、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第八条 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中央下达我省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补助资金纳入我省财政预算管理,市县政府将配套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条 有关部门要按照海南省财政支农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琼财农2007940号)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的支付管理中要简化拨付环节,减少滞留时间,及时拨付资金,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第十一条 市县政府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受益群众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市县,

4、省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等。(一)材料费:工程建设所必需的钢材、水泥、石料、砂料、管材等。(二)设备费:包括水处理设备和工程安装配套所必需的电机、变压器、水泵、电线等。(三)人工费:施工人员及设备安装调试人员的劳务报酬。(四)其它费用:工程必需

5、而上述项目没有包括的费用。(五)水质化验费:水质化验合格后,工程才能交付使用。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第十四条 下列各项费用不得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一)工程的前期工作费(包括规划费、勘测设计费等);(二)项目管理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三)工程监理费;(四)以盈利为目的的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改造费用;(五)为工程施工而临时抽调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六) 其它应在正常业务费中开支的项目。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所需的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管理费等,从省级、市县配套资金和业主自筹资金中解决,其中从省级资金提取用于上述费用的比例不超过省级

6、资金总额的4%。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十六条省、市县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会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 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

7、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

8、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海南省财政支农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琼财农2007940号)执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投入运行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情况;(二)补助农户标

9、准;(三)建设单位管理费;(四)待核销基建支出;(五)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六)财务处理事项;(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程投资规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资金来源构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和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安排项目或暂缓安排,并要求限期整改。已经安排项目的,取消项目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

10、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市县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正常完成的;(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未按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不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三)项目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未处理完毕的;(四)资金使用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有关部门尚未处理完毕的;(五)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执行已批复的实施方案、不按规定范围和用途使用资金、骗取及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整改。根据不同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务局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

11、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

12、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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