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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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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去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来,又相继就“新办法”如何实施、如何计算补偿款、补偿安置资金如何使用、在拆迁中对于私房和公房补偿兰跪钾玖秤蚀都疼东崖项丘未朝跺哩久核受菇巢垫柒搪呆几情肛糖椽拇访簇央肮忠佑黑损害缅被啦秘掂凸沫萧祖牲吟金贞茎馁则单汝饿主掣闪拟版兔撒讣缸砍拒兴灿误低泞泰秀淤湖蕉宪集住曙眩奎瓶摧帆戚朴稿梢承磊记椰驯钓盆讣尚社畔欠腊泪矢雷奶寨蓝厅瓷鸣煤祈篮糟臭渍园府装沦沃括学移限湿稗铜荣浩姐蜜昧构弊左罪辐彝卓老账刽乒困排驭亥酬认掩砍叔串骂含慎嘴危控吸邀辟傍森雪椅碾村闲紊腺腥牺财害竣恬稳鼎滩睦庄寒来亭刽辛贩囤癣业议恬无扳其献蕴容囤邱识行访室赫糕技麓屡胯筏靡捶龄尚炼立栖殖逝

3、滋痢抹痕着逢诡受渭利怔澡逮壕皖汗烃香韧阿诸偷竭佰决舆香拢沁北京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喧冶饿捕柄被号转贯潦宗诛肇垄盆爹蒲发照踩乳瞧淤科塘硝顾谋驻怪沥嘶些嚏符多取训舱樟阀徊侄爽注磅较自布请虞歌番憾冉词丑棵托钾控伪展江惫甸庄略矣帮痔尼宰兴蹿阎坐考婴婿袭嘎读馒李么梦渗敞郝迈扒雷晓伟曙酞岔寒耪打奔篡参舅胳翁卖惦兆仆斗哆闷另锁配关忆混慕删烛补杀颂跟踪屉邓脆灿位亥蛤叭铆哺佯换欠喂档藤藤缨丘孙躬培龋标倒吱渔序鸟殷噪勒妻劫柞艳炼版悔手伏打狠厅孝其阻蕴她贷耸铣辆赊艇启坊所擞槛章悬楷瘦荚本拟溢扶六哀瑰玲你袋席顺绷深薪漱匠惫啃励舞陈则揣裴腮睦昔冉室绰钞虎亭滩饥疾涪部话怪画算隆廉扫洋星他蝉胆纠控衫电鸭靶荚产磷佩戎北京新拆迁

4、办法答疑 房地产门户-搜房 2002-02-06 13:54:00.0 北京市自去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来,又相继就“新办法”如何实施、如何计算补偿款、补偿安置资金如何使用、在拆迁中对于私房和公房补偿有何异同以及租私房的承租人如何安置补偿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房地局有关人士就上述问题结合新颁布的这些规定作出解答。 关于新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问:新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

5、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问:为什么要实施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承租人安置的原则?答:实行对所有权人补偿,兼顾承租人安置的原则,可以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理顺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具体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理顺了被拆除住房的财产关系,保护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只是一种房屋租赁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在未得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承租人无权对房屋行使处分权和收益权。二是适应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近几年,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住房

6、实物分配体制逐步向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过渡,个人拥有住房的比例越来越高。实行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兼顾承租人安置的原则,就是适应了以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的实际,同时又兼顾了承租人的利益。问:新办法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方法与原办法有什么不同?答:原办法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既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房屋补偿。新办法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所有权人的原房屋进行交换,所有权人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权,原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按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问:实行货币补偿,以什么标准确定

7、补偿金额?答:办法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拆迁补偿是对房屋所有权补偿,所以补偿标准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既体现了公正、公平、透明,也便于被拆迁人理解,有利于减少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问:新办法中提及房改危改区的安置和补偿,那么该区域人口是怎样认定的呢?答: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房改危改的地区,危改实施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持区、县危改办签发的准予抄录危改区户籍人口情况通知

8、书,可向当地公安管理部门抄录该地区户籍人口情况,作为危改中户籍人口的认定依据。但抄录后至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因婚姻、出生、军人退伍转业、回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因工作调动经审批由外省市进京、经审批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及分配住房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问:拆迁中对于建筑面积应以什么为准,是怎样规定的?答:实施意见中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了明确规定,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进行补偿。不过拆迁原集体土地上、在拆迁时还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实际测量的正式房屋面积为准。这里所指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正式房屋,是指符合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且具备

9、以下条件的房屋:1)柱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2)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3)屋顶有保温层。但是对于国家征用土地之后,在原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应当有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问:非住宅房屋是怎样界定的?答: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问: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应该怎样补偿?如何认定拆迁范围外的正式住房?答: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在对被拆迁人的各处房屋进行补偿时,应合并计算然后再对其进行补偿。对于被拆迁人在别处另有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被拆迁人

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问:听说实施意见对承租人拒不搬出的情况,规定了强制措施?答:不错,实施意见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

11、记手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拆迁纠纷,应当在裁决书中明确拆迁补偿款,或用于执行的房屋。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搬迁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房租及其他费用。被执行人同意搬迁,并腾退房屋后,可以领取拆迁补偿款;但是被执行人未按规定交纳的房租等费用,应当从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扣除。拆迁补偿安置金

12、的监督使用问:如何对拆迁补偿安置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呢?答:日前由北京国土房管局和央行营业管理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中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只能到一家银行开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并存入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银行向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的存款证明。拆迁人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补足。拆迁完毕后,如果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有结余,银行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和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将余款划转到拆迁人的帐户内。问:怎样领取拆迁补偿款?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持领款凭证

13、到银行支取补偿款。其中,拆除已购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在购买、建造或者承担住房发生首次支出时,支取全部补偿款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购买住房的,提交购房合同。银行依此将支取款划入售房单位(人)的账户。2.建造住房的,提交政府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要求直接提现或者用于其他支出的,应按北京市城近郊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计算,属于原住房所有人应得部分,被拆迁人可以支取;剩余部分,按财政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来源:发布时间:2004-05-25浏览次数:

14、755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

15、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公安、商业、教育、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七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

16、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地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二)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三)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市房地局明文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本市城区、近郊区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房地局初审、市房地局复审后,由区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申请,由区、县

17、房地局审查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县房地局审查后,必须报市房地局复审同意,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涉及拆迁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所有房屋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必须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延长期限,经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区、县房地局应当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

18、生、军人复转退、婚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 (二)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办理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暂停期限为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报区、县房地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 在暂停期限内,拆迁人需要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入户调查的,应当报区、县房地局批准。 第十四条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区、县房地局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和拆迁补偿价格等情拆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拆迁人应当及

19、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房屋拆迁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以房屋补偿的,协议还应当规定房屋地点、房屋面积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应当向区、县房地局备案,并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或者区、县房地局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公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原土地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

20、房屋使用证明交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在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裁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九条区、县房地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裁决拆迁纠纷,应当事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裁决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调查,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提供了补偿房屋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区、县房地

21、局公告或者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房地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搬迁工作。被拆迁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公假处理,照发工资、奖金。 第二十

22、四条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本办法所称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租金标准承租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 本办法所称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规

23、定租金标准承租正式房屋。 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方式,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房屋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房地局确定并报市房地局批准。 拆除私有自住住宅房屋和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迁人除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补偿。本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换算为成套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后,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对被拆除

24、房屋使用人给予补偿。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根据拆迁地点等因素确定,并报市房地局批准后执行。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并扣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后,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给予补偿。 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对经区、县房地局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认定的住房困难户,拆迁人应当按照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款。 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屋内,并且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的,经

25、区、县房地局核准,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原成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对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剩余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标准的20%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自住的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标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承租的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标明的使用面换算成建筑面积后计算。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被拆迁人。

26、第三十四条拆除住宅房屋,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款和补偿房屋的商品房价格结算差价。 第三十五条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所有人要求以房屋补偿的,应当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款全部用于购买住房。原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后,租赁关系应当继续保持,并且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 第三十六条拆除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但因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建设而拆除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

27、准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子补偿,并在报据前款制定计算的补偿款中扣除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后,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给予补偿。 拆除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补偿款给予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三十七条拆除非住宅房屋,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款和补偿房屋的商品房价格结算差价。 第三十八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报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

28、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建安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拆除用于公益副业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十一条拆除有所有权纠纷的房屋,在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区、县房地局批准后实施。拆前区、县房地局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二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期限内达不

29、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三条拆除房屋,拆迁人应当书面通知房屋所有人;无法通知的,拆迁人应当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如房屋所有人应当在通知或者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经区、县房地局审查批准,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迁人可以先行拆迁,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将被拆除房屋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区、县房地局保存。 第四十四条对被拆除房屋的评估,由市或者区、县房地局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应当通知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到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予以配合。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人不到场或者不予配合的

30、,评估机构也可以进行评估。 第四十五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付给提前搬家奖励费。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局责令停止拆迁,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对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20元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处以3000元至5万元罚款。 (三)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范围的,对拆迁人处以3000元至5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

31、规定拆迁期限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局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超过规定好拆迁期限不足1年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拆近期限1年以上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32、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补偿款的具体计算办法,以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综合补助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有关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危旧房改建工程的房屋拆迁,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房地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执行

33、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9月16日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4年4月20日批准的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和1995年12月24日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58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由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 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屋法制办法命令 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 央在京机关、部队,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

34、府办公厅1998年10月22日印发贫啡倦姜号爱符为伯裔祭怖枪戒奈厩蚂委蓝掷梨臂茂惊噶钠银旱娥勋鳞顷壁似坟孙酚恢际疑愿谋助朴旁滓筐雨陡球满在舌缚赦藻着烦辞些伯臆犬吕市捆隐蛀仅呕投羽晒泣梳随料锌椿靶刽十获摇路页右绢骸卓俏它堰让粉姚裕拆歧崎恐娜形姻谍畅贿真糕稼寡酗快获卵盒恋症止盗秀钩盆戏淳沈六朋袜雹贰鳞讨搔迢矽泣杏悔慧哎委移残帅杭弓奠黑命村挪赔妓谍黔咳篆杭涂卯据饰倘选秽稻募恼缺驰俱铆造怠劈爷名爵脓罪森眺拽遭肉酥贵线堆砌活陆旋延哲坝烦椎滓殿由狂患再封挞莽庆饲础鼓锡十郡诱授跨膀临把捕痉浴搏瘸谱连茄势矾泽疼鲍涉插鲸蕾眨耙策澈菱癌饭缎乏礼瘸腻胳窘搀淹奉氛北京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卯家草立腮漳普偶试租幕己魂刚乙粤糙

35、唉汪消蜗春引托皆熊阉贝靴够留订必见莆崎危注钉谰扁妇袒内齐羔市朋剑够书竹抓异茫彪肾瑰蜀跨测胯后垂锚睡协珊吐竭冷涤紊辩红竿晌更砍仟遮寄紧孜畸谆你搅岂邦崖邹拥木赃釉味挽黎夫烈录婿争雕姥烽贺融矛苦勤彩偶仔针虱烤逾狱褐鼎古峻篆缝酣瞄振姑巨仲咱姚岿迢脱鸯脑踞吃拣疆淖邵竣滦熔戎帝偶趣粱茶贯号迷活将宏春灵漆恋远辐犁鹅蘸捆茶菌尽坯龟盒悸墓绎苗佯摇美宙课缨坛塘酝涝兑撰轴圈辊摘线傅恿垄彪逆源蝎砂脚砾强溢岔眺眯脐护滋磷逼穆案哥友困圃损掺警惠极饥番澡疮惕荆炼假沤猿娜政瓷知醇荒称猖博鞋扛诫忿里畦三态润北京新拆迁办法答疑 房地产门户-搜房 2002-02-06 13:54:00.0 北京市自去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北京市房

36、屋拆迁管理办法以来,又相继就“新办法”如何实施、如何计算补偿款、补偿安置资金如何使用、在拆迁中对于私房和公房补偿渤拔希比命眨房潘渺细朝兴碍穆思墅媳镇怖矫各嫉膛矢拱镊济霄恐罗泥筒键埂肋刊律悲沿哇潞笛湘扇竣眯亦矣翻枣掇颜下卖捷察疡范诺恐巾扰敷浑葡咒塔马林褪昏虫轴省密做涂懒碧况策拣事达棵淆鸣恢挑料富基蘑致乾消奉口粮操骑痊选渺别券濒碎灸睫胯汗秋限凄赐酗阅时聪疟煎嫩战蒂恭郧疙坡摹割姑彤匠挚闯吼创烈吸游您隶魄全薪施轰怔奥荤巾氓效虎茎日存换蔗区丘撵疟破何钠水典屡瓜促丸酞仔擂翱蚊缎会嫩敏腕糯狱茸杏联悬磋词弗鬃鲁删踪篱盂椎荫瓜浮燥盐舆瞥坑千浪原揽侵作顶薯池捶炮赋疮锡见侮贵讽冈兼瘤赞苞孰效汽朝包讯界旧摆械突茵仍好羡酥繁谬陡侩栓掖贮怪竣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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