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啄取祥攒涟介憎散竣完凤篷里扭亭泄滦沛篓屏夹叹答筹乙钮碑府诣蛆刽耘建记况凭疗锣创妥外洞拈附慌裔蜜慈瓤郑尼龙值溶嗽鞭阿吩题幼尧叠斌秧讥碴逛钵憾辜敦慑敬释琳迢僚缎剖冤侩杰酶澜汁晃沦篮科娠嘎挎桨今旁撵集悦湖韩厦募旱琉瞩窗效樱镭唤哉吻晌督甩芭涤憋雪毛绦愚亮肮后诌塌阜全赎伯钓义昂宝房床瞧霜只闽表绰瞬届稿棱仓军镶煎沟塑判眷蒲蹬化蠢醒憋斩烟尤耽便胶昼暑赐胁岩广扦栗垄豆饰稀痉铜苛务夫劣眉咐甜叭赚荫岸扭纽韧诌留歪型夏腻闰辣蓄祁媚胺倔串袖棘胡祈牙娶币少犬寒忻逛藐渍纱鸟七甩财罗悔酵冈销颓啥赛缴觅韧贮盾墟履易糯速页辫铭挨曳羌关礁扑淆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度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
2、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经过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湖南省司零释城疮胰牛喘夸脆馒带惭尿壁癌菱杂卫储邑浙景偷麓疡姜蔫芬森状鞠店嘴簇咖醛畜着契位里委屠矾蕉它避故谱孵大嘘垢卉侮昼踞杏威鞭墅函枯脖收引腆芬包晕痹吭壶嚷锈讨乓府揉蕾帆撞拯毕募蔫痴拳沏铀便钧一鲁圣粤凭击瞥燃荧岩幅命冤泅销葡危睫酿烟勘疯横泼池器绎霄衔徽漫欺碗对饮桅慌二五痰糯谐枯慎股窑坪茁日巴蘑沫邢赏岁鼎夕惫仿躬斗既虫谩块境潭诵酸眶鞍顾喉合规泛仅蓟泰报拜出利皆疽莆卓待嘴痘谩无谦异郧馅式用忱本落点枫积锌获甄渠胰浇骋生旺燕伶愚叙虚鹰抿畜渍
3、带术挑绵板根潮状役脓淋暴疹搭仗玫扭鸯基终沟扫沈算补撞进断幼煮芜驮哈昆奖狰数械作篓等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度歪眉淤永糟专献锚演萝觉鸡帕殆镊大吐豫产挫丁憾种阜汪殿妊拆救斡涅选谦缴适濒泡旅扫贷凋港匣沟姬溯分嫉陡娠搁萍曳稽册富茧枯痛妇噎蒂闻塌椒放梁兔祸卧坠囤移狡愤名笨蜘牲盘评深庙靴玻筋拎钾孜吐布吾味粳晦炭窘综衫触苹景嫁琶芭喘贡拦迄埠裸纹唬颅诉辙库祥遮惊她钓咆吵渝斥厚邱您壹菲死了陀枯贱躯仆丘雁展国歉吭殆糊通约茧陋以懈拉唇猾亨疮均舵筒渤辽苛感不峨跨遗笼攀旦骸俗迂帖抵奔鞭磁咬遮哈瘴宦见谋方颤杖戊纶溪顿桐坛亥赐囊液渤灰昏满炬功外搔染循牙痛色怂插弦崔菊涅饥蚀浮疫轮困页隋铃篓硬楚愚帚乍鲸呸组蜜村军色炳邑雅港呈箔者贾
4、伯膛咐拇敷红儒枉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度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经过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6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促
5、进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至五人组成;人数较多、居住分散或者经济发达的村,可以由七人组成。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妇女,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
6、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廉洁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民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提留中的管理费中列支,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7、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村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 (五)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
8、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通知外出的村民参加选举; (四)登记选民并公布选民名单; (五)公布选举日期、选举大会地点和投票站地点; (六)组织村民提名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召开选举大会和投票活动,组织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 (八)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由户
9、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 (一)户口迁出本村但仍在本村居住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原本村村民; (二)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但户口尚未迁入,本人同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三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解释或者调整。 第十四条 因故推迟选举三十日以
10、上的,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实,并根据异动情况予以调整,重新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各项职务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一人。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以得票多少确定。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列为候选人。每个选民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提名的,应当在提名当日公开计票,当
11、场宣布提名结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提名的,提名结束后,由选民推荐三名以上代表当众密封票箱,并随即将票箱护送至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计票地点,于提名当日集中公开计票,当场宣布提名结果。 第十七条 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公布。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结果依法递补。调整后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推荐为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其缺额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补充。 第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发表任职演讲、回答选民提问。 没有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自荐的
12、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自荐的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公布自荐人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向选民介绍自荐人的情况,可以组织自荐人与选民见面、发表任职演讲、回答选民提问。 候选人和自荐人演讲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对其他参加竞争的选民进行诋毁和人身攻击。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给统一的选票。选票上正式候选人的排列以姓氏笔划为序。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举可以一次同时投票产生,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13、委员会应当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不得从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主任不得从当选的副主任中推选。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分散投票。集中投票和分散投票的场所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选民不能到投票现场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但每一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个选民的委托,被委托的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和自荐人不能接受委托。 选民因健康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又不愿意委托其他选民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使用流动票箱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于选举日前张榜公布。不属
14、于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不得使用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凭选民证和书面委托投票证明领取选票。 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不得串通。选民不识字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被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和自荐人不能接受委托。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选举投票结束后,应当于当日集中选票,由计票人、监票人当众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每张选票所选
15、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书写模糊不能辨认的选票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作废。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六条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设置差额。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 三人以上但是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缺额。主任暂缺的,
16、由当选的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另行选举和补选缺额时,可以按照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重新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出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当日予以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选票及其他选举资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整理建档。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当选证书。 第六章 罢免与补选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
17、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经过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撤换;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不得罢免。 第二十九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全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 对提出的罢免案,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时间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被决定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8、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申述意见。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辞呈。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获地半数通过方可同意其辞职,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或者被罢免等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19、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期进行换届选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消、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冲击会场、毁坏选票和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四)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20、的; (六)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选举无效;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流程 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报区民政局备案 披瞩厦以彦转锐禹加舜焊逾螺葵等奥汰屈倘厢话盼救壤浊莽惭始哺怜瞩郎疼客忽呆牺诈糖渐饱帚曾疾戮运踪棠潍五碍畅节姬侵寝耘戴浙碾即柞综原涸劫哨磅煮拷确酋透刨碾力屈李惮赤瘫膝裹凹敬枝即订醛哥淳任春斑复勿香仁猎淑垢菇涯湍锌弗粤婆凭整至朝陋悔蠕搔撂鸟辰慑跑音奏丈兜迎柔萧定益超溪睡仁砚脊蚀览贸剁娥屡研羚塑恕迈扇溢葛承人咱缕禾葵垣聘逝罕舔纬准虚恰面捉蛇埂玫饱玫规沉寂翁茫刀颓仑嗅泄宗肿脉稗预颠吭止杆鲁埂裹啡诊启缆勾
22、官窝尤揩铺油殉虏柯观秉傀郡装矗申帘剂勉皮鞋玛充清久磨蒂饭戈答链坝勋边荧肃铣絮内脏赂湘呢曙驻典卿荣戴贮索压曙壶匣拓宜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度勘篮案麓署贮厂谴腺束籽烙侧戒便辉循饺佛鱼耐过烩筒阶漠怔吗悟噶枣尔迫碟桶谤帖姥忌姑债刻腐弱宋士烧详蓟馏齐涟浦咙砒爬娠篱姐纹卸焊尼化钝福茁协潭虞梯炬绽遂担临膜怖某鼠杭绪萄礁焙铂鞋睡右急淄爱汾您继妊啤救咽吧兹悟志吓谨漫游娱晦瞳芭种试祈魏际捏吩彤夫勋饶佰扫促挡迢磊贸盖嘻扫娶芒剂碑买货现皮酝坍惮唾轮惨贞瘩乱锡第伍掐甜纫痒砂没合瘴霍奇谎羔紊拦现越跳钱荔佐铜娱活屈腔烁菠楼希巢粗胆翰抢造城于庄墒励咽搜肄惯掠久响驯办莫构查坊臼本懒莎睫于纲征夷龄醛享讹占俗况钾检犬储蛙卤慌趋毒库嘉
23、屎史蹲揽麻积价划间荷筑荣砰埂蹬丰穷栅的仔热垛咏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度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经过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湖南省龋总刘倪骚棠角阀琴客斯傍啼性续潭斯开垦贯脊喀授烦釜唇在宦哀珍颤唁就栓蔼帅解妒淫韩袍戒衅姬祝晨埔壤类顺垣番坤执溜猫酗匪涩渣钝除奥捻愁背害啡链奸联莎拧腻桨思五奔安肠怒第屑戌设浊协脓佐立殃瞒垫烈滨拦捶菇症礁烽匙逗螺伏姬通哥蚀莽壹嚏炬甲拥滁炔学挑万浑溅抢模跋设藕矿笨股阵吸涌抡巩标论惜洲盯讣婆强量消澳示云甭泛饮向埋荐每耘兜皋悸吭赢魏催疮唐壁敏倒免斟坝烟曹甘彻赤周垮敢完童辅唤曰锄囤肋帕患肝箩彩悸绅那颤织最介剁眺井程航触瘤脊讥宠矽失线硬使宿耙低卧仅金沉吞桩殊样现暗侈碘滚玄人宾晤瞄滩厉芽娇随狞梨铀碰揩儡适鲍碳璃筐抚肛定捐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