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星子县城市计划公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星子县城市计划监督管理,充足发挥公众参与城市计划作用,保障城市整体利益和公众正当权益,提升城市计划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规范城市计划行政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城市计划公告(以下简称计划公告)是指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计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在推行城市计划管理职能、编制城市计划和进行建设过程中,经过多个方法和渠道,公开政务、咨询公众意见、接收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行为。 第三条 计划公告项目包含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相关内容,需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告。 第四条 公告时间不计入城市计划实施管理行
2、政审批周期。 第五条 城市计划制订公告费用列入计划编制经费,城市计划实施管理公告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其它公告费用列入城市计划工作经费。 第六条 计划公告由县建设计划局、计划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依据本制度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城市计划管理政务公告 第七条 城市计划管理政务公告内容为: (一)城市计划管理职能,包含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等; (二)城市计划管理工作依据,包含国家、省、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计划行政审批事项,包含审批事项内容、审批程序和要求时限等; (四)其它需要公告内容 第八条 城市计划管理政务公告为无期限公告。 第九条
3、 城市计划管理政务公告方法为:宣传手册和政府网站等。 第三章 城市计划制订公告 第十条 下列城市计划应该公告: (一)城市总体计划; (二)分区计划; (三)近期建设计划; (四)控制性具体计划; (五)关键地段城市设计; (六)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计划; (七)专业计划; (八)历史街区计划; (九)风景名胜区计划; (十)关键修建性具体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计划公告内容为:计划依据、计划方案说明和相关图纸。 第十二条 城市计划制订公告由县建设局组织,计划编制单位具体实施,公告期满,计划编制单位应该整理、汇总公众意见,并作为计划结果附件,同时报送计划审批部门。 计划编制单位对公众提出合理意见应该
4、给予采纳,作为完善城市计划参考依据, 专题计划由组织编制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公告。 第十三条 城市计划在制订过程中公告时间为:城市总体计划20天,分区计划、控制性具体计划、专题计划15天,历史街区计划、风景名胜区计划、关键修建性具体计划10天。 城市计划制订过程中公告在教授论证后进行。 第十四条 城市计划同意后,应该在10天内公布关键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计划同意后公布时间为:城市总体计划、分区计划、专题计划、历史街区计划和风景名胜区计划不少于60天,控制性具体计划和关键修建性具体计划不少于30天。 第十六条 调整城市计划强制性内容,包含公众权益,计划部门应该公告。作局部调整,立即向社会公布计划调
5、整内容。 第十七条 城市计划制订公告方法为:固定公告场所、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 第四章 城市计划实施管理公告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计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前应该公告: (一)对城市环境和布局有较大影响; (二)关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三)对相邻居住建筑周围关系或环境有较大影响; (四)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五)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 第十九条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公告内容为:建设项目标基础情况、依据、选址图或定点图、计划设计条件等。 第二十条 对相邻居住建筑周围关系或环境有较大影响、直接包含相关权益人重大利益关系建设项目标计划设计方案,
6、建设单位在报计划部门审查前,应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计划设计方案公告内容为:建设项目标基础情况、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 第二十二条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计划设计方案公告时间为7天。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计划设计方案公告在计划部门初审后、核发计划许可决定前进行;应该进行教授评审或会审建设项目,在教授评审或会审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告方法为:建设项目所在地和计划网站等。 第二十四条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计划设计方案公告应该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络电话;公告期满,应整理、汇总公众意见,形成公告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计划审批资料附件。 在符合相关强制性技术要求、规范前提下
7、,公众意见应该作为计划方案修改关键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副本)后,计划部门应该公布审批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批结果公布内容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总平面图(住宅小区可为部分组团总平面图)和关键建筑平、立、剖面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审批结果公布时间为,自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到建设项目计划完工验收合格后止。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后,应该在施工现场悬挂建设项目计划许可公告牌。 (一)居住建筑周围建筑项目; (二)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8、建筑项目; (三)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计划许可公告牌由建设单位根据计划部门要求制作。 第二十九条 变更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要求内容,直接包含相关权益人重大利益关系,计划部门应该公告。 第五章 城市计划监察监督公告 第三十条 城市计划监察公告内容为:违法建设查处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等。 第三十一条 城市计划监督公告内容为:城市计划社会监督方法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方法、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第三十二条 城市计划监察监督公告方法为:固定公告场所、政府网站和宣传手册等。 第三十三条 计划监察监督公告由星子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