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体要求 1. 考勤是本企业管理工作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候遇关键依据,各级人员全部必需给予高度重视; 2. 企业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专员负责;3. 各处(班组)必需指派责任心强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统计考勤。第二条 考勤员职责 1. 按要求立即、认真、正确地统计考勤情况;2. 如实反应本单位考勤中存在问题;3. 妥善保管多种休假凭证;4. 立即汇总考勤结果,并作出汇报。第三条 考勤记载符号出勤: 事假:病假: 旷工:婚假:+ 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第四条 各部门应在28日前将当月考勤汇总报劳资
2、财务部门核实工资奖金,季初五日前将该季度考勤汇总报企业人事部劳资处。第五条 事假1. 职员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应该事先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可用电报、电话、书信、口信等方法请假。假如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2. 通常职员请假4天内,由其直接主管审批,5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通常主管请假,由部门主管或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企业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3. 职员每三个月累计事假不足4天者照发工资,同时带薪事假天数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带薪事假天数假定:2月底前到企业工作者为11天;3月至5月底到企业工作者为8天;6月至9月底到企业工作者为5天;9月至11月底到企业
3、工作者为2天;12月到企业工作者不享受带薪事假。整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带薪事假天数者,不足天数按加班处理。第六条 病假1. 因病或因公受伤,凭协议医院病休证实,准病假。非协议医院病休证实经主管领导同意,也可给病假;2. 年累计病假超出六个月,其工龄满9年职员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4年(含4年)职员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4年职员按65%计发工资;3. 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记“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出半天记事假考勤。第七条 工伤1. 因公负伤,因工致残,持医院诊疗证实并经人事部确定,可按工伤假记考勤,工伤期间工资照发;2. 因公负伤职员,伤愈复发,经判定后,以工伤处理。第八条 婚假职员
4、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4天。男女双方全部到晚婚年纪(男26岁、女24岁)者增加婚假6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酌情增加旅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九条 丧假职员配偶、儿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4天;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如在外地酌情计旅程假,假期工资照发。第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1. 产个通常为57天,5个月内早产产假为30天,双胞胎产假为70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2. 符合晚育年纪(女24岁)并领取独生儿女斑点者产假为70天。女职员生育无人照料者,经女方单位出具证实,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假期,按计划生育假统计考勤;3.
5、女职员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4. 各处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休假证实准假;5. 配偶在当地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实享受三天计划生育假;6. 职员假如十二个月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记。第十一条 探亲假1. 享受探亲假条件以下:(1)工作期满十二个月正式职员,假如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和其父母或配偶团聚且父母或配偶异地分居者,能够享受探亲假待遇;(2)职员丧偶已满1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18岁以下)儿女寄养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亲假待遇;(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和其保持经济关系职员,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实,可享受探亲
6、假待遇;(4)领取结婚证书职员,可在当年享受最终一次探亲假待遇;(5)已婚职员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三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2. 含有以下情况职员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1)多种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试用期满,方可享受探亲待遇;(2)职员在培训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培训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3)丧偶、离婚职员,当年不能享受每十二个月一次探亲假待遇;(4)家居远郊,已按要求给了交通补助费职员,不再享受探亲待遇;(5)职员和其父或母任何一方可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30天,未婚职员当年和父母团聚连续满二十天者,不享受探亲待遇。3. 职员探险亲假期(1)职员探望配偶,每十二个月给一方
7、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职员探望父母,每十二个月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员探望父母者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年起始时间是结婚第二年;(4)探亲假期是职员和亲人团聚实际时间,职员探亲时企业依据实际情况给旅程假。探亲假期包含公休日,但不包含法定节日;(5)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6)探亲假标准一次性使用。如有特殊情况,职员经同意也可分两次使用探亲假,但只给一次旅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4. 探亲假管理(1)职员探亲,须事先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同意探亲申请给予报销往返路费;(2)各部门应
8、依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职员探亲,职员本人应服从组织安排。第十二条 加班倒休1. 充足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升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应经企业领导同意;2. 主管人员平时加班3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相同时间存休,不足3小时加班加点,不累计加班存休;3. 职员平时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相同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时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发加班工资;4. 企业职员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五一、十一、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百分之二百计发加班工资。5. 职员有特殊事务,可存休或倒休。但存休不能跨年度使用,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存休统计管理。第十三条 旷工管理1. 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实;(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同意,即不到岗;(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5)其它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2. 旷工扣发对应工资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企业相关要求实施。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同意之日起实施。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劳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