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订本要求 。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标房屋建筑、土 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同意占用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要求。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 理工作。 第二章 通常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施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该按计划
2、同意开工项目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 许可证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给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它应该含有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私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同意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该自同意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单位应该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 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已同意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应该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 工单
3、位应该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 方,同时报第五条要求发证部门立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项目经剪发生变更,应该根据前款要求重新通知对 方和立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方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并依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 度和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施总包和分包,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监督 检验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该在总包单位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 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能够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其 她单位施工现场活动。
4、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需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施总包和分包, 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总 体布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施分级 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该包含下列关键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关键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关键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 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布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方法,包含工程质量、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护等多种方法 ; (四
5、)施工总平面部署图; (五)总包和分包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布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需根据同意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 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必需报经同意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该在同意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 地或临时占用道路,应该依法办理相关同意手续。 第十四条 因为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建设单位或施工 单位应该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必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 向所在地县
6、、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 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该向相关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域单位和居民时,必需经 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事先通告受影响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基础工程施工时,发觉文物、古化石、爆炸 物、电缆等应该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在根据相关要求处理 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完工 图,进行工程质量评
7、议,整理多种技术资料,立即完成工程初验,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 交完工验收汇报。 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能够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 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该落实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 ,做好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该根据施工总平面部署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 、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施总包和分包,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部署图活动,应 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
8、工现场必需设置显著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姓名、开、完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 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该佩戴证实其身份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用电线路、用电设施安装和使用必需符合安装规范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需设有保 证施工安全要求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和手持照明灯具,必需采取符合安 全要求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该根据施工总平面部署图要求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 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须经过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方能
9、使用。施工机械 操作人员必需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据相关要求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确保施工现场道路通畅,排水系统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保持场容场貌整齐,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应该设置 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需实施国家相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建立安全生 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实施安全技术 方案。施工现场多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需定时进行检验和维护,立即消除 隐患,确保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该设置各类必需职员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 明等要求。职员膳
10、食、饮水供给等应该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该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需 防盗方法,在现场周围设置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周围应该设置遮挡围栏,临 街脚手架也应该设置对应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私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时,应该经过 或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该严格依据中国消防条例要求,在施工 现场建立和实施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 。在轻易发生火灾地域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该采取特殊 消防安全方法。 第三十条 施工现
11、场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 告和调查程序要求实施。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该遵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要求,采取方法控制施工 现场多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振动对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该采取下列预防环境污染方法: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要求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 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圈筒或采取其它方法处理高空废弃物;(四)采取有效方法控制施工过程中扬尘; (五)严禁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
12、对产生噪声、振动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方法,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因为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污染不能控制在 要求范围内,建设单位应该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给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更正、责令停止施工整理、吊 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私自开工; (二)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或管理不善;(三)施工现场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
13、(五)其它违反本要求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要求,组成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在接四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能够在接到复议决 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 法院起诉,又不推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能够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要求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要求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十二个月五 月十一日公布相关施工管理若干要求和本要求相抵触,根据本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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