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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实施细则样本.doc

1、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措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

2、查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包含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施工招标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认定工作,并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收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查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审查机构及

3、数量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规模和审查任务,依据国家确定审查机构条件进行认定。     审查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标独立法人。     第六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工作场所。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有健全技术管理和质量确保体系。     (四)审查人员应该有良好职业道德,含有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甲级勘察项目 对应专业勘察设计;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专业,审查人员应该含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施执业注

4、册制度 ,审查人员应该含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图审查,所需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它必需配套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六)审查人员标准上不得超出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出该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1/2。     负担超限高层施工图审查,除含有上述条件外,还应该含有主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  二类审查机

5、构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工作场所。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有健全技术管理和质量确保体系。     (四)审查人员应该有良好职业道德,含有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乙级以 上工程勘察项目对应专业勘察设计;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专业,审查人员应该含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施 执业注册制度,审查人员应该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所需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6、其它必需配套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六)审查人员标准上不得超出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出该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1/2。     第八条  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50%。     专职从事审查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其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人员,应该和审查机构签署最少十二个月以上聘用协议,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同意。     第九条  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其必需配套专业人员和本机构其它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必需配套专业人员专业相同

7、该人员在认定时能够反复使用。     第十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负担审查责任。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担终生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审查机构依法负担对应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对应处理或处罚。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全方面实施质量责任制。     审查人员负责填写本专业审查表,对审查内容完整性和质量负责;项目责任人或审定人对各专业审查意见完整性和质量负责;审查机构责任人

8、对审查汇报、审查合格书、审查立案表内容和真实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应该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审查统计,审查统计、审查合格书、审查汇报、审查协议、审查立案表等相关施工图审查相关资料应该进行归档保留。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实施有偿服务,费用列入基础建设总投资内,由建设单位支付。费率按省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同意收费标准实施。     第十三条  审查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审查人员考评、培训和认证等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审查人员经考试(考评)合格,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审查人员应该参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

9、规和技术标准培训。审查人员每两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培训情况等进行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决定其延续或能否继续从事审查工作。     第三章  审查范围内容及程序     第十四条  一类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需进行专门资格认定;二类机构审查范围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高度50米 以下,投资4千万元以下通常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层数在20层以下,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小型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或要求由乙级以下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任务工程项目标施工图审查。     第十五条  各地审查机

10、构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类别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各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应项目标立案管理工作。     凡超出类别许可审查范围或由国家、省同意立项建设项目,省级行政、企机关、人民团体建设项目应送省级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类项目标立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下同)持施工图审查申请到项目对应分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通知书》(样式及内容见附件一),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     (二)计划许可证;     (三)勘察设计招投标或方案竞选立案表;     (四)初

11、步设计批文;     (五)包含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同意文件;     (六)勘察设计协议;     (七)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人滇立案表;     (八)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印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持《施工图审查通知书》将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接收委托后应出具接件清单,具体登记收件材料及收件时间等,同时审查机构应和建设单位签定审查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审查时限。     审查机构在承接任务时,不得承接和所审查项目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送审施

12、工图时,应向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同意文件及附件(项目立项文件、计划许可证、初设批文及包含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同意文件);     (二)施工图全部文件(一式两份)     (三)工程勘察结果汇报;     (四)结构计算软件名称及对应数据文件软盘;     (五)审查需要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关键内容以下:     (一)施工图文件是否满足要求深度要求;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13、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必需审查内容。     第二十条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要求,施工图审查“包含消防、环境保护、抗震等专题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后,分送相关部门审核。”该类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前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中结构安全审查已包含抗震审查,除相关法规要求重大项目需进行抗震专题审查外,其它项目不再独立进行抗震专题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需优异行抗震设防专题审查并提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设防专题审查意见。按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要求》要求,超限高层

14、施工图审查应委托含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施工图审查机构负担。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时限     (一)审查机构在收到齐备审查材料后,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标准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技术复杂、重大项目标审查时限可合适延长。     (二)甲、乙级工程勘察文件需在施工图审查前进行前置审查,甲级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乙级及以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应独立提出审查汇报。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该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5、一)审查合格,审查机构应该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样式及具体内容见附件二),并将全套施工图一式两份加盖审查合格章和审查机构章后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后,由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     审查机构应在颁发审查合格书同时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立案表》(样式及内容详见附件三),交由建设单位向工程分管对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立案 材料包含审查汇报、审查合格书、审查合相同。建设单位持工程分管对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立案表》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招标及施 工许可等手续。     (二)审查不合格,审查机构应该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

16、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不良统计管理措施(试行)》 (建质[)113号)要求,将审查中发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立即汇报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审查机构上报不良统计进行核实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应将核实和处罚情况汇报省建设厅。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重新送审,施工图审查时限按重新送审日另计,不再收取审查费。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实施不良统计和审查情况季报制度,其

17、中《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相关机构不良统计统计报表》(附件四)由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云南省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报表》(附件五)由审查机构填报。报送时间为季度结束后10日内。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施工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进行修改。若有重大变更确需修改,凡包含本细则第十九条要求内容,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汇报原立案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审查汇报有重大分岐时,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能够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高一级审查机构复查或组织教授论证并出具审查结论

18、复查费用由有责方支付。若复查无责任方,则复查费用由提出复查方支付。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完工验收时,验收部门应该根据审查合格施工图进行验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派相关人员参与。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立即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上级或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审查机构监督检验,关键检验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要求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范围和权限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要求上报审查过程中发觉违法违规行为

19、     (五)是否按要求在审查合格书、立案表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审查人员培训情况。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措施》(以下简称134号部令)第二十七条规 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机构认定。     (一)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     (三)未按要求上报审查过程中发觉违法违规行为;   

20、  (四)未按要求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五)未按要求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审查机构出据虚假审查合格书,根据134号部令第二十三条要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认定;有违法所得,给予没收。      第三十一条  根据134号部令第二十四条要求给审查机构罚款处罚,对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审查人员未认真推行审查职责,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取消或暂停其审查资格;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1、  第三十三条  在审查中发觉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技术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更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私自施工;     (二)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三)迫使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在施工图审查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  农村小集镇建设施工图审查参考本细则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云建设[]第9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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