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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样本.doc

1、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要求》等相关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和受其委托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本要求所称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安全负责,严格实施国家相关要求,并应推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员负责电梯日常管理,统计电梯运行情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主动采取优异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电

2、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依据本市相关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相关要求,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   (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时参与复审;   (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位置设置电梯管理人员岗位,制订紧抢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六)在电梯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3、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该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电梯安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和对应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主动组织抢救,汇报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相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立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机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六条电梯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订《起重

4、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含: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实;大修改造后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实(或质量验收汇报);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证实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实和汇报;   (四)运转、保养、维修统计;   (五)定时安全检验和事故统计;   (六)电梯随机文件,最少包含: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

5、电梯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各项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应包含: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维修保养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交换班制度;   (五)维修保养人员、电梯司机操作证管理及培训制度;   (六)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含:乘客须知)   第八条电梯产权单位应持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和安全技术检验汇报书逐台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   《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期为十二个月。凡未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电梯不得使用。

6、   第九条电梯产权单位应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期到期前申请下十二个月度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换发新十二个月度《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除定时检验外,下列情况必需申请安全技术检验:   (一)新安装或经过大修改造后电梯;   (二)经过关键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复电梯;   (三)停止使用超出六个月,需重新启用电梯;   (四)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需重新启用电梯。   第十一条电梯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和日常检验,制订维修保养计划,确保电梯在运行时技术情况良好,并依据设备情况、运行时间、累计工作量确定检修周期。  

7、 第十二条电梯产权单位应和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安全认可证书企业签署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协议,并明确被委托企业责任。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如需自行维护保养电梯,应按电梯数量及工作情况配置足够维护保养人员,其管理部门应将电梯管理人员、维护保养人员、联络电话及相关资料报送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电梯变更产权时,其产权单位应将随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技术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用户,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转户手续。   第十五条电梯机械部分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点,电气控制系统紊乱,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废。报废电梯,其产权单位应报劳动行政部门立案注销。报废后电梯严禁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凡发生电梯事故,产权单位应立即向市及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汇报,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抢救,预防事故扩大,并按相关要求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汇报。   第十七条自感人行道安全使用管理,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十八条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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