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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样本.doc

1、 相关颁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措施》通知 黑建发[]10号     相关颁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措施》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相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省军区、驻军: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

2、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措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措施》、《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建筑工程,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措施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隶属设施和和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措施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

3、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隶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措施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省相关计价要求计算,对招标工程限定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建筑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并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包含费用项目标组成、各分部工程费用小计。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各市(行署)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能够委托其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

4、施。 第六条 上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监督检验及工作指导,立即纠正监督检验工作中发觉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措施行为。 第七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监督检验,并对其执业活动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价定额和计价措施: 1、安全生产方法费、规费

5、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实施《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法费使用管理措施》、《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措施》要求。 2、综合单价组成中相关费用、利润计算标正确实定: (1)工程风险费不得低于5%。 (2)利润实施《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要求标准。 (3)企业管理费实施《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要求标准上限。 3、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措施。 4、定额相关问题解释等要求。 (三)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要求; (五)和建设项目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工程造价信息或

6、市场参考价;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措施要求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报送招标控制价应提供下列材料(电子文档): (一)招标文件中相关工程计价条款; (二)工程量清单; (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结果文件。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要求,应在报送时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下列要求对报送材料进行检验: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含有编制能力招标人或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二)

7、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符合国家、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措施及本措施等相关要求;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结果文件应有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单位公章(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应该齐全。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检验意见,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记录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检验意见提出异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该作出说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能够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反应。 第十五条 招标投

8、标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立案时,发觉招标人未报送招标控制价,应该暂停招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有异议,在开标前5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立即责令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并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复核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外,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定招标控制价为准。经复核确定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复核招标控制价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复核确定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其复核费用由申请人负担;误差范围在±3%以外,其复核费用由编制

9、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工作时,发觉发包人或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根据以下要求进行对应处理: (一)对未按本措施要求报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施工协议不予立案;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措施及本措施要求,应责令其更正,并作为不良统计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经复核确定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外工程造价结果文件,作为不良统计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不良统计,是确定停止其执业行为关键依据

10、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情节严重,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招标人报送符合形式要求材料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不一次通知招标人需补充全部内容; (二)对不符合第十三条要求材料,未提出检验问题意见; (三)对符合第十三条要求材料,提出不符合要求意见;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她人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 (五)不依法推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对应阻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措施及本措施行为不阻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 10月1 日起施行。  附件: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记录表 招价( ) 第( )号 工程名称 招标人名称 工程建设地点 招标人联络人 电 话 资金起源 同意设计概算(万元) 建设规模 工程结构 检验意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三份。招标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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