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怀化市旅游饭店业协会章程(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怀化市旅游饭店业协会。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旅游饭店及和旅游业亲密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非营利行业性团体,是怀化市社会科学界联台会团体会员。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正当权益。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怀化市旅游局,本协会接收怀化市旅游局和怀化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湖南省怀化市迎丰中路665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基础任务是为会员服务,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本协会业务范围是:(一)协调会员单位之间
2、关系;(二)维护会员单位正当权益;(三)开展旅游饭店业理论和实践研讨,总结交流饭店经营管理经验;(四)组织业务培训,提升会员单位业务水平;(五)提供饭店经营管理和设施信息诸方面咨询服务;(六)组织和境外饭店业之间经验交流和合作;(七)向政府相关部门反应会员单位心声;(八)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办理事宜;(九)组织出版协会刊物,主动宣传会员企业。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吸收少许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三)在旅游饭店业(行业、学科)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团体会员关键为星级饭店或含有星级标准饭店和和之亲密
3、相关单位,个人会员以当地饭店业教授、学者和著名人士为主。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与本协会活动,享受协会服务;(三)会员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协会给帮助;(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和提议权;(五)有申请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实施协会决议;(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协会声誉和集体利益;(三)关心协会工作,承接协会委托任务;(四)向协会提供相关信息;(五)按时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协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
4、员证。会员假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假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任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免职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需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地方能生效。由会长或副会长提议,常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5、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一)实施会员大会决议;(二)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6、、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用,最长不得超出两届。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协
7、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四)负责协会财务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等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等专职员作人员聘用;(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起源:(一)会费;(二)馈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其
8、它正当收入。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一)副会长单位每十二个月缴纳会费元;(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十二个月缴纳会费1500元;(三)通常会员单位每十二个月缴纳会费1000元。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相关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修改本协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
9、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解散事因出现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相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协会宗旨相关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