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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汇编样本.doc

1、违宪审查 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和方法,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全部前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为了监督和确保宪法实施,必需建立对应违宪审查制度,这已成为中国理论和实践共识。不过这么一个理论界不停呼吁、实践紧迫需要宪法基础制度至今未能建立起来,个中原因很复杂,本文仅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一制度建立关键障碍。一、违宪审查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有专司违宪审查专门机构,这是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

2、国家共识。在中国,尽管自1954年宪法起就有监督宪法实施要求,不过作为宪法监督具体表现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建立起来,在现行宪法里找不到专司违宪审查机构,而且相关违宪审查主体要求模糊不清。 现行宪法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合适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订违宪及违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从宪法这些要求来看,中国违宪审查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它常委会。不过,宪法又要求,国务院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公布不合适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3、不合适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确保宪法遵守和实施,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不合适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合适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合适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合适决定。这些表面上很健全要求实际上矛盾百出:这些要求给人印象首先是,似乎中国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部享受一定违宪审查权,因为上面所谓“不合适”多种规范性文件当然而且首先指是违宪规范性文件,不过,不管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全部没有宪法解

4、释权,中国宪法解释权是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前提,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和宪法相抵触,所以,这些要求不仅使中国违宪审查权归属变得模糊,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从而形成了违宪审查“谁全部能够管理,但实际上谁全部不管”局面。 不仅如此,就是当然享受宪法监督权最高权力机关至今亦未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机构,由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并不意味着违宪审查权只能或直接由其行使,违宪审查专业性、技术性、常常性及司法性和最高权力机关职能及活动方法相去甚远,由最高权力机关直接行使违宪审查权既不可能亦不现实,然而,中国违宪审查职能应由一个什么样机构去推行至今仍在学者讨论之中,而且要

5、求突破现行宪法监督模式呼声日渐高涨,有主张设置独立宪法法院,有主张将违宪审查权交和最高人民法院,还有主张设置宪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复合审查制,所以中国未来违宪审查机构设置至今未有定论。 二、宪法缺乏可适用性,违宪审查失去了根基 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系基于这么一个前提和假定:其它规范性文件或相关国家行为可能和宪法相抵触,这在宪法上通常称之为宪法争议,而处理宪法争议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即是宪法,假如宪法能够用以裁决这么宪法争议纠纷并进而可适适用于审理一般民事、行政或刑事纠纷,这么宪法便是具可适用性宪法。 从宪法监督历史看,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必需含有两个基础条件:一是宪法最高性,即宪法含有最

6、高法律效力,其它一切规范性文件和行为全部不得和宪法相抵触,二是宪法可适用性,即宪法能够直接用于审理和处理具体宪法争议纠纷。在这两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说明违宪存在可能性,而第二个条件则说明了处理违宪案件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所以,违宪审查和宪法可适用性密不可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美国在宪法中并没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也没有明确给予法院以司法审查权,不过宪法最高性及可适用性直接造成最高法院在18“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审查并确定国会1789年经过司法条例第13条要求和宪法相违反,并由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先例;而在欧洲大陆, 不少国家则专门设置宪法法院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受理

7、宪法诉讼,裁决宪法争议,制裁违宪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中国香港,在基础法出台后香港还未回归时,即有些人开始讨论以基础法为依据开展诉讼可能性,在香港回归以后,有香港地域宪法之称香港基础法已历经数次诉讼洗礼,而香港地域法院亦已以基础法为基础,依据一般法标准建立起自己违宪审查制度,而这一系列诉讼尽管有其复杂背景,但在法律上全部是基于这一理念:即基础法在香港能够直接被引用于具体诉讼案件中。 宪法可适用性之所以成为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前提,其道理很简单,因为宪法只有在具体利用和实际实施中才能发觉其它规范性文件或行为和宪法标准、精神及具体内容不一致,所以,宪法可适用才能真正发觉违宪,而违宪审查则是纠正违宪。 长

8、久以来,中国将宪法作用局限在为具体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方面,它不含有可适用性。法院在审理具体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中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款或利用宪法标准去审查拟将作为裁决依据规范性文件合宪性,也不能受理和审理当事人以宪法为依据提起宪法诉讼案件,同时宪法也不能直接利用于审理具体纠纷案件,所以,法院在适用通常法律文件审理争议纠纷时是不可能发觉这些法律文件和宪法有抵触;而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尽管在法律上它有违宪审查权,不过,因为它仅仅是制订法律,并不直接适用和实施法律,所以,假如没有其它原因推进,它本身是无法发觉违宪案件。 三、法律适用和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造成违宪审查权虚置 从违宪审查制度产生看,违宪审查

9、是在法律适用及法律解释中产生,在有成文宪法一般法国家,因为能够适使用方法律裁处争议纠纷机关是司法机关,所以,违宪审查最初是以司法审查形式表现出来。违宪审查之所以直接产生于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是因为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争议纠纷前必需对其所要适用法律(包含宪法)有正确了解和认识,又因为法律是立法者意思表示,而立法者在立法时是不可能估计未来所可能发生全部情况,或文字表示在适用中存有多个不一样认识和了解,这就肯定出现法律争议,为了处理法律适用中争议,法律适用机关就首先必需对有争议法律条款进行解释,所以,说明法律意义便成为法院职权;司法机关随之面临第二个问题是:假如其所要适用法律和上位界法律尤其是和含有最

10、高法律效力宪法标准和精神不一致即出现了违宪法律怎么办?法院一样要对该违宪法律法律效力表明态度,这便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判词中所明确宣告所谓“违宪法律不是法律”。所以,在有成文宪法一般法国家,“法院司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包含违宪审查权,这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事”,换句话说,违宪审查制度是建立在法律适用及法律解释基础上。 中国司法体制尤其是法院构架类似英美法系国家。在中国,适使用方法律处理具体争议纠纷机关是法院,在理论上它是一个有能力进行法律解释和违宪审查机关,不过,在法律上它没有法律解释及违宪审查权力;宪法和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

11、委会,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具体适使用方法律。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具体适使用方法律,所以,对于宪法及法律在具体适用和实施中所可能碰到问题并不了解,所以,极难感受到宪法解释必需性和关键性,即使它想解释也做不到,因为它并不清楚哪些标准和内容在适用和实施中会产生分歧,需要解释,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实际上极少行使宪法解释权关键原因;其次,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限法律解释看,因为它脱离了具体法律适用,所以,大部分全部不是真正意义上对相关宪法和法律条文在具体适用中争议所作叙述或说明,而是对法律制订中疏漏或针对新情况所作补充要求,这些补充要求或决定严格意义上说已越出了法律解释范围而属于法律制订或修改,即

12、使能够看作是法律解释“解释”,也不是为违宪审查而准备,到现在为止还历来没有发觉全国人大常委会因为需要审查某一法律文件或行为合宪性而对宪法进行解释情形,所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种宪法及法律解释权是一个和法律具体适用相分离一个抽象性立法解释,正因为如此,在一般法国家和地域,立法机关作出这么行为,通常被视为是对原有立法修订或补充性立法而不是宪法或法律解释。 违宪审查意义上宪法解释本质上是一个违宪解释,这种解释含有明确针对性、被动性、个案性及司法(或准司法)性,它只有在宪法及法律具体适用中才可能发生,正因为如此,在一般法国家和地域,“解释法律这个概念本身是和法院司法功效紧密相连,浑成一体,就是说,

13、因为法院天职是把法律应用到具体案件之中,从而作出一个具体判决,所以假如法律条文含义有任何不清楚、可引发争议地方,法院职能便是在听取诉讼当事人对于这个法律解释问题论点后,依据一般法传统中法律解释规则,对相关问题作出裁决,并在判词中说明其理由”,而在设置专门违宪审查机构大陆法系国家, 其和司法审查区分关键在于这些国家将宪法争议从一般争议纠纷中分离出来由独立机构适用宪法去审查和处理,它和司法审查没有本质不一样和区分。 所以,宪法监督实质上是宪法适用中监督,而宪法解释及违宪审查又是宪法监督具体形式,假如宪法解释及违宪审查不和宪法及法律具体适用相结合,那么,为宪法监督而准备宪法解释及违宪审查肯定空置。

14、四、宪法监督欠缺对应开启机制,违宪审查无法实际提出 违宪审查制度存在前提是宪法争议存在,而宪法争议作为法律争议一部分其处理和处理必需遵守通常法律争议纠纷处理规则包含程序规则。在有成文宪法一般法国家,宪法争议被视为一般争议一个,全部由相同法院以一样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无须给尤其对待,所以,宪法争议处理亦遵照不告不理标准,宪法争议不和具体案件相结正当院便不能对该宪法争议进行处理,所以,在司法审查制度下,当事人实际提起一个一般诉讼成为法院开启违宪审查程序机制;而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情况稍有不一样,欧洲大陆各国处理争议纠纷一个共同点是对各类争议纠纷按其性质进行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对应诉讼制度(如行政

15、诉讼、民事诉讼、商事诉讼、社会诉讼、刑事诉讼等),其中宪法性争议也和其它争议一样经过独立诉讼即宪法诉讼处理,所以,一般法院不含有裁决宪法争议权力,假如它们在审理一般争议纠纷中发觉存在宪法争议,只能将该宪法性争议提交宪法法院裁决,在这种情形下,一般法院提交即成为宪法法院开启违宪审查前置程序。除此之外,宪法法院开启违宪审查最常常机制是当事人针对规范性文件或相关国家行为而提起宪法诉讼;另外,宪法法院也能够在没有宪法诉讼情况下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即所谓抽象监督,但这种抽象监督和审查一样需要开启者,譬如在德国,抽象监督倡议者为联邦政府、州议员和不少于三分之一议会议员。所以,不管是将宪法争议视为一般

16、法律争议一般法系国家还是将宪法争议作为特殊法律争议看待大陆法系国家,其共同之处于于全部为违宪审查提起设置了对应开启程序。 相比较而言,中国违宪审查应怎样开启包含谁能够针对宪法争议提起审查、应根据什么程序什么方法提起审查、应向哪一个机构提起审查,诸如这类问题在现行宪法上找不到答案,在实践中也没有处理。所以,在实践中,即使发觉了违宪案件或发生了宪法争议,也因为欠缺对应开启程序而使这些争议纠纷无法实际进入违宪审查阶段甚至不了了之。 上述几方面法律障碍表明,中国宪法监督仍停留在宪法要求中,离制度化还有相当距离,所谓违宪审查远未进入实际运作阶段,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任重而道远。走向更完善违

17、宪审查制度 中国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法制工作委员会之下设置了法规审查立案室,专门审查包含国务院所制订行政法规在内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一个国家根本性法律,而宪法要发挥作用,就必需确保其标准和具体要求得到切实实施。1982年经过中国宪法序言也郑重宣告,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含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全部必需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而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确保宪法实施职责。”这是对多种权力机关提出一个正面要求。 但因为种种原因,在具体立法过程中,各级立法机构全部有可能制订出违反宪法标准和

18、条文法律、法规和含有法律效力规章,各级行政部门也可能制订违反宪法或法律行政性决定、决议。宪法假如要维护其权威性,真正成为“国家根本法”,就必需设计出一个机制,使一切和宪法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不含有法律效力。这是宪法内在逻辑要求,不然,通常性法律跟宪法相抵触,却仍然能够生效,宪法就不可能“含有最高法律效力”了。 1982年经过中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并作出明确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七)撤销国务院制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订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决

19、议”也就是说,不管是对国务院层面,还是对地方性层面,只要其法律文件和行政决定和宪法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人大常委会就有权给予撤销。这就是违宪审查权力。 不过,宪法中尽管有这一要求,但却没有明确要求,到底由人大常委会中哪个机构、经过什么样程序,以什么样方法撤销一部法规或行政决定。 而在现实中,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违反宪法或全国性法律现象,时有发生。这么法规损害了宪法权威和法治秩序逐步建立。所谓法治,归根到底,就是以法律、尤其是以宪法约束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而政府立法部门或行政机构制订法律规章直接关系到民众利益。假如政府固执地实施那些违反宪法、损害民众权利法律法规,从形式上看,执法行为又是

20、正当,受到损害民众将投告无门,从而将严重地损害政府形象。 所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权威,确保人民权利在全国任何地方全部得到充足保障,乃是法治建设关键内容,也是依法行政所必需。依法行政,首先就要使行政权力范围和程序合乎宪法标准和要求。 不过,现在“法规审查立案室”还只是对多种法规和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给予立案,尽管现在已查明部分省市地方法规存在违法违宪问题,但似乎并没有计划直接宣告其无效,而是先向相关部门通报,然后采取对应方法。而且,所审查范围仅包含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及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不包含通常性法律。 违宪审查是宪政制度中一项很关键机制,在初创之时努力争取稳妥,当然是可取

21、。不过,在未来积累了一定经验后,就可考虑大幅度提升其地位,强化其权威性,从而使其真正成为宪法守护人。 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意义极为重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违宪审查制度.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构建起步较晚,日前还不够健全,亟需在现有政治制度下完善含有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完善路径探讨李红宇 【摘要】:宪法是一个国家根本大法,必需得到全体公民普遍遵守,所以完善现有违宪审查模式就显得十分紧迫。现在,世界上存在着四种违宪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和复合审查模式。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现在还不够完善,

22、存在着很多缺点,怎样完善这一制度是值得每个公民关注事情。【作者单位】: 中原工学院 【关键词】: 宪法 违宪审查制度 完善 路径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完善 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 袁青竹 内容摘要:为了建立法治国家和民主宪政国家,确保宪法有效实施,必需建立对应违宪审查制度。从而以保障公民宪法性权利、自由实现和国家整合、权利运行符合宪法和人民利益。现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尚不健全,违宪不含有可诉性、缺乏可适用性和有效性和法律适应和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违宪审查缺乏开启机制和对应操作程序,和公民对宪法意识提升不够重视等。本文拟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现实状况、现行违宪审查机制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和借鉴国外优异

23、违宪审查模式意在探索寻求符合中国国情、切实可行违宪审查模式,建立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 宪政 宪法委员会 宪法法院一、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概况(一)违宪审查含义所谓违宪审查是指依据宪法要求和依据宪法通例,拥有宪法监督权、宪法解释权特定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规、政令和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确保宪法实施制度。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民主政治产物,中国宪法从制订至今实施一段时间内,很大程度上是作为立法指导法存在,缺乏实际可适用性。但其本身作为一个部门法一样含有法属性和特征,在宪法实施过程中,肯定会存在违宪行为,致使宪法本身预期社会效果难以充足实现,所

24、以从理论上来说,必需有一个强有力方法来惩治违宪行为,保障宪法顺利实施。二、中国违宪审查制度运行现实状况(一)现在中国违宪审查体制存在问题1、违宪审查在立法和适用上存在缺点,在现实中只是作为立法指导法存在现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还不是很健全,并没有形成完整审查制度体系,而只是作为一个立法指导法存在,只是一个形同虚设形式程序,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政治生活和制度建设过程中。中国现行宪法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却没有明确要求违宪审查机构地位,宪法作为中国根本大法,在其实施过程中肯定存在违宪行为,但现时中忽略了宪法作为法和其它法律共性,只认为它是法律形式表现政治纲领,并没有真正表现宪法在法律体

25、系中价值,也没有在违宪审查程序适用上,造成了司法适用性缺失,只能作为一个立法指导法形式在现实中存在,并没有实现宪法效力和功效。2、实施缺乏程序保障,缺乏可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并不能达成预期效果违宪审查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工作,所以它有很严格程序要求。中国宪法没有要求完整违宪审查操作程序,严格程序是权利得以实现和维护保障。程序是法律生命形式,是法律内在生命表现,在无程序约束前提下,专司违宪审查权机关会怠于行使职权,难以实现法律公平和效率价值。而中国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只作了很简单要求,对于违宪标准,违宪审查程序等问题全部没有要求。没有程序,就不能有效操作;没有程序上保障,违宪审查权就不能有效运作

26、。宪法可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作为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前提,是因为宪法只有在具体利用和实际实施中才能发觉其它规范性文件或行为和宪法标准、精神及具体内容不一致,所以,宪法可适用才能真正发觉违宪,而违宪审查则是纠正违宪。自中国实施宪法长久以来,只是将宪法作用局限在为具体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方面,它不含有可适用性,即不能在司法实践中援引。3、违宪不可诉性,使宪法性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落空宪法诉讼是一个国家民主宪政制度发展一个关键标志,“宪法诉讼是指因宪法所保障基础权利受到侵犯而向专门宪法监督机关提出控诉,请求消除侵害,给救助制度。”1在很多国家全部设有宪法法院,同时部分没有设置宪法法院国家也把受理宪法诉讼权利交给一定

27、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其受理具体宪法性诉讼案件。在中国宪法诉讼能够说一直是空白,没有将追究违宪责任程序利用到违宪审查实际操作中,使公民宪法性权利得不到保障。国家要保障公民宪法性权利和自由就必需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能够说宪法诉讼是公民权利保护最终屏障。4、违宪审查主体不确定性和多层次性,造成违宪审查权力片面性从中国违宪审查实践来看,中国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各级人民政府全部享受一定违宪审查权,从而形成违宪审查谁全部能够管,但实际上谁全部不管局面,可见中国现在违宪审查主体不明确。5、法律适用和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造成违宪审查权虚置在中国,适使用方法律处理具体争议纠纷机

28、关是人民法院,在理论上它是一个有能力进行法律解释和违宪审查机关,不过,在法律上和实际程序运行上它没有法律解释及违宪审查权力;宪法和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具体适使用方法律。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具体适使用方法律,所以,对于宪法及法律在具体适用和实施中所可能碰到问题并不了解,所以,极难感受到宪法解释必需性和关键性,即使它想解释也做不到,因为它并不清楚哪些标准和内容在适用和实施中会产生分歧,需要解释。这么,适用主体在适用过程中发觉问题也无权解释,而解释主体又因不具体适用而无法发觉问题,这种断离显然很不利于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和完

29、善。(二)对中国违宪审查现实状况剖析及其价值意义1、良好违宪审查制度有利于宪政实现宪政发展有着悠久深刻历史渊源。能够说,近代中国宪法概念是从欧洲等西方国家法学文化中移植过来,其最初含义在于经过规制公共权利配置和运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含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根本法,其最高权威不是自发实现。它只有在现实社会中发挥实际功效,得到社会主体一体遵行,含有至上权威才能显示其价值,不然,它什么全部不是。它必需借助于一定宪法实施机制和这些机制有效运作才能实现。所以,必需建立科学、有效宪法实现保障机制,确保全体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同遵行宪法,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处

30、罚和纠正,保障宪法充足实施,从而实现宪政。首要宪法保障机制当然应该是违宪审查机制,违宪审查机制是宪法实现关键武器,是确保宪法最高法律权威不受挑战标志和关键条件。所以,缺乏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肯定是没有权威宪法,宪法没有权威国家自然不可能是一个现代意义宪政国家,由此可见宪政实现离不开良好违宪审查制度。2、法治国家建设需要违宪审查制度依法治国是中国一项基础国策,崇尚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现代化建设肯定要求。现代法治国家关键标志包含完备统一法律体系、普遍有效法律规则、严格执法制度、公正司法制度、专门化法律职业等,任何法治国家全部应含有这些共性特征。其中完备统一法律体系之所以放在首位是因为它是后面全部标志

31、前提,没有这一前提,后面严格执法制度、公正司法制度等全部将无从谈起。完备统一法律体系要求避免法律之间矛盾、法律和地方立法矛盾、法律和解释之间矛盾,而且不管法律、地方立法还是法律解释,全部不能和宪法相违反,由此,必需有有效机制预防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胡锦涛曾明确指出:“实施依法治国基础策略,首先要全方面落实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长久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可见,法治国家要求宪法全方面实施,这自然离不开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三、探索建立更完善有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一)建立宪法委员会全国人民代

32、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中国权力机关,中国有必需经过全国人大来制订实施专门、统一、有活力、程序化违宪审查机制。建立宪法委员会就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置独立宪法委员会,并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和宪法委员会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度结合起来,实施以宪法委员会专门机构审查为主审查体制。这种违宪审查模式优点是:设置独立宪法委员会和中国国情相适应,不违反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体制,宪法委员会作为一个政治性机构,在组织形式上比较灵活、富有弹性,更易于和中国政治体制相融合。这种违宪审查模式缺点是:宪法委员会一直是隶属于全国人大机构,其受全国人大领导,由其实施违宪审查权,对全国人大违宪性立法不能很好监督,受到

33、人大权力约束。通常,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就是立法机关,它本身既制订法律,又审查法律合宪性,这就易使大家对这种审查监督机制可靠性表示怀疑。再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日理万机,对来自全国不一样地域、不一样部门具体宪法争议案件无暇顾及,这么,部分违宪审查权常处于“搁置”状态,公民或组织应有宪法性权益得不到立即维护,宪法给予应有护宪职责不能很好地推行。(二)以民主法制建设和宪政建设完善来推进违宪审查体制变革中国是一个高度民主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主人,是国家权力行使者,满足人民利益需求和自由、维护人民权利是现代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关键目标。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宪政制度建设,是表现国家政治制度建设关键标志。中

34、国政治体制和制度建设开始比较晚,所以还不是很完善,还需要不停建设经验和实践检验和促进,建设适合中国国情政治体制和宪政建设,只有这么才能不停满足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并并不停推进违宪审查体制改革。能够说,中国宪政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只可能采取渐进累积型发展道路,不停地在具体步骤上建设宪政实施制度,加紧违宪审查制度变革。(三)增强公民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性和法律性伴随中国法治建设改革和法制体系完善使中国民主机制建设得到快速发展但尚不健全。实施以上制下,以官制民制约机制,人民国家主人身份得不到很好表现,社会法治化程度还需深入提升。这在很大程度上和大家宪法意识、宪政观念不够强相关系

35、。从理论上说,宪法意识是大家对宪法思想、见解、知识和心理综合反应,提升社会法治化程度,必需提升全民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牢靠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意识,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切实确保宪法有效实施。我们要把宪法学习、宣传、落实和实施,作为一项长久常常性工作来抓。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我们在每次普法活动中全部应把宪法学习教育作为关键内容之一,在全民学宪法同时,把学校、机关、企机关作为关键,长久开展宪法学习教育,切实提升全社会宪法意识,使宪法成为全国人民、各级组织全部耳熟能详并自觉遵行基础准则。(四)借鉴国外优异违宪审查模式和中国国情相结合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施是社会主义制度,所以建设

36、一个完善适用中国国情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形势,中国很多学者和法学界人士提出了很多违宪审查模式,并结合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发展模式和目前违宪制度现实状况解释了其模式建设原因,譬如,设置宪法委员会和最高违宪审查庭并行复合审查模式;设置专门宪法委员会;一般法院全部能够受理违宪诉讼,再由法院将之逐层上报至全国人大审议模式;还有主张建立违宪审查监督机关等等。综上而言,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模式选择和违宪审查制度建设必需和中国国情相结合,并借鉴国外优异违宪审查模式和制度表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五)宪法监督司法化体制建立宪法监督司法化对于现在中国宪政制度建设是一个新法学理念和实践挑战。中国在宪法

37、观念上,一直延用原苏联体制,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这种体制建立和实施,从思想渊源上来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权和权力观在国家制度上表现。在我们这么一个宪政晚进,宪治待兴国家,因为传统人治观念影响和社会封闭状态遗存,要建立对我们来说全新、开放、透明司法化宪法监督体制,无异于是一场革命性变革,不管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在制度层面上全部是一个挑战。尤其目前中国宪法监督司法化理论研究现实状况方面,不管是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全部显得稚嫩或滞后。因为任何真正意义上宪法制订、实施、监督等各个步骤,全部应该而且必需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之上。只有在真正科学理论指导下宪法制订和宪政实践,才能保持正确方向和长久活

38、力,并最大程度地避免无须要挫折或失败。科学理论基础越深厚,宪法制订和宪政实施越规范、越稳重。这种关系已经被世界上部分宪治发达国家实践所证实,也为部分宪治后进或失败国家教训所反复验证。这些情况完全能够利用到宪法监督理论和实践关系上。2(六)建设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目标建立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最早出现奥地利。伴随二战爆发,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在世界各国快速传输和移植,违宪审查专门化和独立化,已成为现代世界宪法监督制度发展趋势。在中国现在现阶段,设置宪法法院可能还是较为超前设计方案,但从依法治国客观发展需要看,中国在条件成熟后建立宪法法院,无疑是时代呼叫和历史发展肯定趋势。 建立宪法法院是建设中国违宪审

39、查制度目标,它应在宪法监督委员会基础上发展而来。即使在这一设计方案中,宪法监督委员会只是一个过渡模式而且还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然而它意义却是十分重大。建立宪法法院,能够处理中国现有宪法监督体制存在弊端,增强直接实现宪法规范司法适用性。总而言之,伴随中国经济水平迅猛提升,宪法不停修改完善,宪政实施制度不停发展,宪政实践深化改革,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推进,大家法制意识提升,建立完善合理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阻止权利滥用,保护人民利益关键路径,是实现民主和法制统一性关键表现,是建设有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题中之义。尽管任重道远,但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经过不懈努力和探索,建立和健全一套完善含有中国特

40、色社会主义违宪审查制度目标必将实现。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具体运作中还存在着部分问题,完善该项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第一,设置专门违宪审查机关。中国宪法即使授权给一定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力,但不含有专门性,从宪法要求来看,很多主体全部有这么职权,造成主体不清、责任不明、效果不显著。所以,应该依据中国实际设置专门违宪审查机关。第二,完善违宪审查法律制度。现在,中国违宪审查依据关键是宪法和其它相关法律,但这些法律对于违宪审查要求过于标准,还要依靠于部分具体法律深入落实,尤其是在程序建设方面。第三,加强宪法适用。宪法适用,对于维护宪法权威,阻止违宪问题出现,保障公民权利含有相当关键意义。 论中国违宪

41、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姚利华 【摘要】: 相关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是当今法学界研究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令法学界比较头疼一个问题。从中国宪法和立法法要求来看,中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不过在实践中,该制度并未发挥有效作用,违宪行为仍时有发生,不仅对公民基础权利和自由造成侵犯,更为严重是损害了宪法权威和尊严。该制度之所以未能充足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关键是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很多缺点。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今天,亟需树立宪法权威,这就需要对作为一国宪政之基石违宪审查制度进行完善。对于怎样完善中国违宪审查制度,这几年理论争议较多。本文意在结合中国基础国情并借鉴外国违宪审查制度有益经验,来探讨怎样完善中

42、国违宪审查制度。 本文关键分为四个部分:违宪审查制度概述、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概述、中国基础政治情况和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完善。 第一部分违宪审查制度概述,关键介绍违宪审查制度概念,违宪审查制度产生和发展,关键介绍三种比较经典违宪审查模式:一般法院审查模式、专门机构审查模式和权力机关审查模式和三种模式理论支撑和三种模式相比较优缺点和带给我们启示。 第二部分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概述,关键介绍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产生和发展经过、违宪行为界定、违宪主体研究,中国违宪行为产生原因,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及其缺点,关键叙述中国即使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该制度有很多缺点,很不完善,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 第三部分中

43、国基础政治情况,经过对中国基础政治制度、立法体制、司法体制和对中国法律文化现实状况等方面分析,以此来说明中国欲设计违宪审查制度应该和中国基础国情相适应,需在中国政治制度基础框架之下进行合理设计。任何脱离中国基础政治制度违宪审查制度设计全部是不科学。 第四部分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完善,此部分是本文关键,对于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完善不仅包含宪政理念和立法完善,关键是对于中国违宪审查模式选择,首先不能脱离中国基础国情,其次又要以发展见解来设计这一制度,关键是经过比较分析方法来设计中国违宪审查模式,经过比较, 找出中国基础国情和外国违宪审查模式切入点,并以此切入点为基点来设计中国违宪审查模式,即在各级人大之下设置含有相当权威宪法法院,来对中国立法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并对宪法诉讼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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