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拟制: 技术管理部 审核: 隋进国 日期: 7月23日 同意: 姜 涌 日期: 8月8日 北京企业股份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 依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紧知识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高层次科技人才,提升企业整体科研实力,并推进民族通信产业发展,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订本管理条例。第二条 工作站接收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领导和工作指导。第三条 成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收工作站站长领导:1、负责工作站人才招聘(和人力资源部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
2、包含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相关设置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联络,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和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相关要求,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2、负责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相关科研管理工作,包含:制订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 算计划,研究课题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标落实、项目标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落实和管理、项目标内外协调;项目标结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科研结果和知识产权保密和归属等问题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主动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安排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作站相关重大问题经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第五条 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中国外取得博士学位、
3、还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纪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相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第六条 所需材料 中国博士生需提供相关材料包含: 1、博士后研究人员记录表; 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实)。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 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记录表一份; 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它学位证实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责任人两人(最少一人是国外)推荐信。第七条 招收专业及人数 依据需要,联合培养博士后专业初步定为:无线、通信、网络、计算
4、机、微电子、管理等专业;具体在站人数视企业科研开发需要而定,伴随企业不停发展,以后依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和人数。第八条 博士后课题 课题由企业技术部门提出、立项,课题接收工作站管理,纳入企业研究院科研开发计划、并报相关部门立案,如博士后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需事先取得流动站和工作站相关教授评定认可,并经工作站管委会同意方可。第九条 进站程序1、 进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双方组织教授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报人事部立案,办理进站手续。2、 工作站依据企业确定科研课题,从流动站推荐博士生中择优录用,在双方确定接收意见后,博士生申请进该流动站进行该课题研究。3、 确定最终接收意见后,为确保博士后培养
5、工作顺利进行,企业和相关流动站所属单位签署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各一份,并报人事部博士后管委会立案。4、 流动站派出相关专业博士后导师,企业选派相关技术指导人,共同组成博士后科研项目小组,双方配置必需技术人员帮助和参与课题研究。5、 博士后经过调研,最长在三个月内完成科研立项可行性科研研究汇报,包含:具体科研目标、进度和阶段计划、经费计划、人员计划、仪器设备要求等,递交工作站,经技术部门评审确定后,正式立项,立项同意后工作站向博士后下达任务书,并由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三方签定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6、 需要提交给流动站资料有企业博士后研
6、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第十条 在站期间 博士后在站期间通常为二年,以工作站工作为主,在流动站工作不超出三个月(视具体人员情况而定),因为课题进度等工作方面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由本人申请和双方教授确定,经工作站和流动站同意,能够合适延长,延长通常不能超出十二个月。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不适合或因病不能继续做研究工作,工作站报申请人事部博管会同意,劝其离站,并终止其相关协议。第十二条 为确保课题顺利进行,博士后在站期间除非委派,不然不能申请到国外进修,私自出国者作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博士后确因需要出国参与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
7、活动,或从事和课题直接相关工作,需报请工作站管委会同意同意后,能够办理出国手续。预期不归,按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博士后离站,流动站和工作站应安排博士生继续该课题研究,确保课题不中止运行。第十四条 职称评定 工作站和流动站结合博士后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科研结果,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报请相关机构,评定在站博士后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第十五条 结果评定和分享 由工作站提出课题、研究项目、提供研究课题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人员关键在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其结果归企业。 假如研究项目是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完成,或是流动站有阶段性结果转让,则研究结果应该归属该工作站和流
8、动站,双方应先签署协议进行处理结果归属。 博士后研究结果,未经企业同意同意,不得公开发表相关论文或进行相关学术交流活动。第十六条 考评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工作站或和流动站共同进行进行阶段考评,通常每六个月考评一次,并作为奖励关键依据。第十七条 奖惩1、 为激励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期间多出结果、早出结果,在考评基础上将对表现突出博士后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管委会确定。2、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对一切违反工作站要求行为,将给处罚、处分、留站察看、驱逐出站等处分,处罚最终决定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期间可参考流动站相关意见。3、 对在科研中有发明性结果、重大技术革新或处理
9、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含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博士后,应给重奖,具体奖励措施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4、 在推荐和评奖中,应实事求是、严厉、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相关人员,将依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严厉处理,撤消奖励,退回颁发奖金,并依据情节轻重作出对应处分。5、 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泄密或窃取企业技术赢利,或利用工作时间,利用工作站或流动站工作设备和资源,从事和工作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无关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直至驱除出站处理,对造成损失,将依据国家对应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6、 博士后因任何原因,中途离站,企业将终止博士后及家眷、儿女一切安排和享受一切待遇福利;对违反工作站或流动站相关要求,将视具体
10、情况,依据相关制度和法规,作出对应处罚。第十八条 经费及管理、生活福利 博士后经费分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1、 日常经费及管理日常经费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管理 依据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国家要求博士后日常经费要求(现在国家标准为二万元/年),关键用于支付国家要求博士后工资、津贴及流动站行政管理和教授指导费用,标准上博士后应等同本单位同岗位、相同技术人员待遇,工资待遇视具体博士具体情况而定(通常在60008000元/月左右),流动站教授费用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要求,如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站应继续提供对应日常经费。2、 科研经费(1) 科研经费由工作站统一管理,博士后所需科研
11、经费,统一纳入院办科研开发经费管理。(2) 每个博士后课题项目经费预算(包含博士后在流动站或工作站期间发生费用)需在可行性汇报中提出,费用专门设置公单,帐目清楚。(3) 假如项目是和流动站共同完成或是流动站阶段结果转让,则由工作站负担费用及以后费用支出,应在技术合作协议中明确。第十九条 博士毕业生进入企业做博士后科研工作,工作站为在站博士提供很好生活条件,提供博士后住房一套,博士后出站后,需同时交出住房,若不提供住房,应给一定住房补助,等同博士毕业生。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站及工作分配1、 博士后在站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汇报、论文及著作和科研结果,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组织博士后出站评审会,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以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并进行结果评审和评定,同时按国家要求企业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工作意见表,报人事部博管会。2、 工作分配 博士后在站期满,经双向选择后分配工作,愿意在企业工作在办理出站手续后,正式转入企业,若到其它单位工作则办理对应出站手续。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儿女随迁 博士后在站期间,本人户口及配偶、儿女户口由工作站或流动站协商,落在工作站或流动站所在地。配偶工作问题,如本人能够处理自行处理,若不能处理,企业能够依据其专业考虑处理专业对口工作,若专业不能满足企业需要,按国家要求给博士后配偶一定生活补助。.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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