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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管理制度样本.doc

1、 陇政办发〔〕103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 印发《陇南市应对重大自然灾难和 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管理措施》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陇南市应对重大自然灾难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管理措施》已经5月10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落实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陇南市应对重大自然灾难 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管理措施 为了立即应对重大自然灾难和公共突发事件,立即、有序、高效地开展重大自然灾难

2、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程度降低灾难造成损失,妥善安置灾区困难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据《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陇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陇南市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预案》、《陇南市自然灾难应抢救助预案》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救灾救助工作实际,制订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 牢靠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民政工作宗旨,认真落实“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救灾工作方针,急灾民所急,帮灾民所需,解灾民所难,立即对灾区困难群众给救助,处理困难群众基础生活保障问题,确保灾区群众人心稳定、社会稳定。 二、自然灾难类别 自然灾难具

3、体分类为:关键包含干旱、洪涝、暴雨、暴雪、高温、冰雹等气象灾难;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突发灾难。 出现下列任何一个情况,视为重大自然灾难,造成困难群众给重大自然灾难临时生活救助。 (一)发生水旱灾难,暴雨、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难,山体坍毁、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自然灾难,一次灾难过程造成全市或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坍毁房屋2千间以上。 (二)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全市或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坍毁和严重损坏房屋2千间以上。 三、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

4、为因重大自然灾难和公共突发事件原因,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生活收入起源“三无”困难群众;因灾致贫和因灾致病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具体界定以下: 1、因重大自然灾难造成家庭人员伤亡、房屋坍毁和房屋受损严重农村困难群众; 2、因重大自然灾难造成家庭生产资料受到破坏,无法正常生产,无收入起源农村困难群众; 3、因灾致贫或因灾致病城镇困难群众; 4、因重大自然灾难造成人员伤亡、房屋坍毁和房屋受损严重且无经济起源、生活困难城镇困难群众; 四、救助金额 依据救助对象生活困难原因、种类及实际困难程度等原因,进行分类施救,采取不一样标准施行救助。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标准上确定为: 1、 因

5、重大自然灾难和公共突发事件原因,造成人员死亡且家庭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2、 因重大自然灾难和公共突发事件原因,造成重大伤病且家庭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3、 因重大自然灾难和公共突发事件原因,造成房屋坍毁或严重受损且家庭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4、 因重大自然灾难和公共突发事件原因,造成生产资料受到破坏,无法正常生产,且又无经济起源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5、 城镇低保家庭组员中因患重大疾病,经城镇合作医疗组织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后,还存在大额自付医疗费用(通常在5万元以上),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个家庭标准上十二个月只能享受一次临时生活救助。不管因重大自然

6、灾难造成困难群众,还是因灾因病致贫困难群众,十二个月内前后出现符合救助条件情形并申请不一样类别救助,整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出10000元。 五、救助资金筹措和管理 市级设置重大自然灾难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专题资金,在市民政局机关帐户中设置临时救助专户。今年在救助专户中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50万元,市级财政筹集50万元,作为临时生活救助开启资金。从明年开始全方面开展各项救助工作,救助专题资金关键起源: 1、每十二个月由市本级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救助专题资金; 2、每十二个月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拿出10%资金作为救助专题资金; 3、每十二个月将一部分社会捐助资金作为救助专题资金; 4

7、主动向省上争取资金作为救助专题资金;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实施专款专户、封闭运行方法,不得转移、挪用、挤占临时生活救助资金。 六、救助资金发放 重大自然灾难及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属地标准,动态救助措施。救助资金发放标准为: (一)在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因遭受气象灾难、地质灾难、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重大自然灾难突发事件,造成灾区生活困难群众,根据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公告、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程序,由县级给临时生活救助,在县(区)级专题资金中发放临时救助生活补助资金。 (二)因灾致贫或因灾致病原因造成城镇困难群众,在县(区)级实施救助后,还

8、确需要实施救助困难群众,由本人申请,村委会、乡政府加注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在市级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中给临时生活救助。 (三)除重大自然灾难外,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给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七、附 则 各县(区)民政部门参考本措施,结合实际,制订本县(区)重大自然灾难及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管理措施。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使用期为五年。 专题词:民政 生活救助 措施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月4日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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