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285(2024)0100148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考察及完善路径探析董 军 曹 璐*【摘 要】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自 2010 年建立,历经十几年的发展。当前指导性案例在编发批次、数量、规范性、系统性等方面都有了较大提升,然而司法实践应用效果却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有入选案例范围及适用的局限性、强制约束力缺乏、配套制度机制欠缺以及检察人员参照适用案例的意识不强等。建议从实践需求入手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案件覆盖面,赋予强制约束力,加强针对性培训指导,完善配套制度机制,使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发挥规范司法活动、统一法律适用、推
2、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完善发展的最大效能。【关键词】案例指导 参照适用 约束力 实践应用指导性案例是重要的“检察产品”,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样本”,是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教科书”。1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例对司法机关是便捷、有效的业务指导、政策指引,对社会则是直观的释法说理、法治教育,要坚定不移地加强这项工作。2加强案例指导,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检察机关一体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助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抓手。一、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历程受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成文法的局限性等因素影响,一
3、直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了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办案权力下放、审批模式转变等新情况出现,“司法尺度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更为凸显,成为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2008 年,中央政法委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制度,经过两年多的探索,2010 年 7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2010 年 1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一批 3 件指导性案例,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迈出实质性步伐。截至 2023 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 49 批 199件指导性案例。
4、以时间为坐标轴,20102017 年共发布 9 批 38 件指导性案例,20182023 年共发布 40 批 161 件指导性案例,2018 年以来发布的案例占全部案例数的 80.9%,案例编发较此前有了*董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曹璐: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助理。1童建明: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开创检察案例指导工作新局面,检察日报2021 年 7 月 15 日,第 1 版。2本书编写组: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辅导读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21 年版,第 127 页。董军曹璐: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考察及完善路径探析152024年第 1 期北
5、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长足进展。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以其具有的解释性、示范性和确定性等特点,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法律法规更新慢、适应性不强的缺陷,实现了“以例补律”“以例补释”“以案释法”的功能,推动“类案同处、类案同判”,对于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统一裁判标准,总结司法经验,提高司法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核心价值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 2010 年初创到 2018年 10 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已从最初的一项工作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3从全国来看,已基本上建立起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核心,以省级检察院参考性案例、各级检察院典
6、型案例4为补充的检察案例指导工作体系,逐步弥补了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推进法律渊源(制定法)不够多元、跟进发展滞后的不足。为确保上下文表述一致,本文中的“指导性案例”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例第*号”案例,“指导案例”指包括指导性案例在内的、由全国各级检察院发布的已生效案例,如典型案例。二、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实践考察当前,指导案例无论是从数量、来源,还是检察业务覆盖面、案例体例结构完整性、规范性,对于司法办案、检察工作的指导性及以案释法引领社会风尚等方面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然而,也要看到与司法实践中浩如烟海的案件及已公开的亿万级的裁判文书相比,指导案例的实践应用情况仍不容乐观,尚未
7、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指导案例司法应用情况管窥201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第 15条第 2 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20202022 年,笔者所在院检委会共讨论各类案件 136 件,其中刑事检察131 件、民事检察 5 件。应当说,刑事检察存在适用指导案例的广阔空间,然而,自 2020 年以来笔者所在院仅有 1 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参照适用,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5中引用了第 37 批检察指导性案例中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检例第 150 号)的要旨和指导意义。6再看其他
8、省市检察机关的相关探索,苏州市检察院较早开展了类案检索、参照适用指导案例工作,明确规定刑检部门“提交检委会”“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两类案件需要在报告中列明检索类案及参照适用情况。该院对 20202021 年共 380 件“两类案件”进行评查,发现开展类案检索 208 件,检索率为 54.74%,而且在已检索案例中大部分未检索到可参照适用案例。7郑州中原区检察院 20102021 年仅应用第 12 批指导性案例“陈某正当防卫案”办理过一起案件,而且仅适用规则对案件作出判断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适用程序,最终也没有在法律文书中予以体现。8从以上司法实践中我们基本上可以窥见指导3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2
9、3 条第 2 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4如 2018 年 1 月至 2023 年 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 264 批 1798 件典型案例。5规范名称应为 案审查报告(适用捕诉一体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 版)中列举的“工作文书”。6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的要旨为: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毒品含量,依法准确适用刑罚。指导意义第 2 点为: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涉案毒品含量。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新型毒品混于饮料、食品中,往往含有大
10、量水分或者其他物质,不同于传统毒品。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涉案新型毒品的纯度和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及其非法所得等因素,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在办案件嫌疑人张某提出应以纯度计算毒品数量,承办检察官在参照本案例后认为,之所以规定审查涉案毒品含量其目的在于解决毒品犯罪的量刑问题,而非定罪问题,涉及定罪问题时应当遵循刑法规定,以数量而非纯度计算,纯度仅作为提出量刑建议时需要考量的因素。该案根据指导性案例对案件作出处理,起诉至法院后,得到法院判决支持。7参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类案检索评查报告,主任检察官工作简报2021 年第 30 期,第 2 页。8陈宏钧、禹枫:推进基层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应用研究:
11、实践叙事与路径优化,“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研讨会论文集(2021 年 6 月),第 200 页。16案例的参照适用情况。(二)检察案例指导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要检视一项制度“好不好”,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具有稳定性、可持续性,是否具有广阔的前景、“市场”。评判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是否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可以从案例生成机制(如选编要求、程序性、时效性等)、案例发布后的学习培训情况以及案例应用于实践办案情况三个维度来考察。当前,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案例供给不足,发布数量总体偏少,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应用的需要,对检察实务的示范引领作用受到限制。我国司法案例指导制度自 2010 年建
12、立至今已有 13 年,累计发布的全部指导性案例仅有 423 件,9与司法实践中庞大的案件体量相比实在微不足道。目前,在“四大检察”中占据绝对办案量的仍为刑事检察,这在指导性案例的编发上也可以体现出来,据粗略统计,目前刑事检察案例为 124 件,民事检察 24 件,行政检察 18 件,公益诉讼检察 33 件。此外,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领域也在不断拓展,如公益诉讼从最初的四个法定领域逐渐拓展到 14 个而且还在探索更加宽广的领域。综上所述,面对如此庞杂的检察业务体系,无论是数量还是类型上,指导性案例要想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检察业务全覆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案例生成机制有待优化
13、,行政化色彩较强,案例定向发布与实践需求之间有差距,时效性有待提升。目前,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报送大致包括两类: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确定案例主题并发布案例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各省级检察院征集案例;二是市县级检察院主动报送省级检察院,省级院再报送最高检相关业务厅作为备用案例。有学者质疑这种由检察机关科层制力量推动的案例报送、筛选、审核并发布的生成机制下指导性案例的培育带有行政化色彩,体现了上级检察机关的某种司法判断倾向。10这种案例生成机制有赖于系统内上级机关的推荐,可能会出现筛选出在上级检察机关眼里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件,而真正符合入选条件的案例却未必被推荐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情况。11另外
14、,这种案例生成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发布的计划与基层办案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不能划等号,二是计划发布的案例不一定保证能收集到十分典型的案例,容易导致计划任务完成不了。如 2022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发布 16 批次指导性案例,但实际只发布了 9 批,而且主题与计划存在变动,多数主题案例未能按期发布。此外,检察指导性案例遴选、发布程序严格,12发布周期较长,导致时效性打折扣,与其“补充成文法修订缓慢不足”的定位有差距。133.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有待明确,其无法代替成文法作为办案的依据。在我国,只有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工作规定、批复、
15、答复等多种形式。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和制度,以服从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前提,不能超越现行立法,更不是“法官造法”。因此,不能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作出决定,而是从中总结、提炼出新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指导文件或推动修改法律,作为今后办案的依据,所以,虽然指导性案例数量越来越多,却较少作为审查、裁定案件的依据来援引、适用。案例指导工作9截至 2023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 39 批 224 件指导性案例。10吴英姿:谨防案例指导制度可能的“瓶颈”,法学2011 年第 9 期,第 48 页。11参见刘克毅:论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
16、 6 期,第 191 页。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 10-13 条规定,指导性案例的备选案例一般由省级院报最高检相关检察厅,各检察厅和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征集的案例符合备选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按照指导性案例体例进行编写,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委员会同意作为备选案例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承办部门要按照讨论意见进行修改,送研究室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报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委会审议。检委会审议通过的,承办部门应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送研究室进行法律核稿、统一编号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核,由检察长签发。13以第 45 批指导性案例为例,据最高检二厅负
17、责人介绍,本批案例历时一年多,经初审、复审、反复修改、多方征求意见及最高检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两次讨论,最终从各地选报的 315 件案例中选出 5 件指导性案例。历经如此漫长的编发过程,与法律适用争议相关的指导意见、司法解释甚至可能已经制定,指导性案例以例补律、以例释律的作用发挥较为有限。参见元明等:充分发挥刑事抗诉监督作用有效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人民检察2023 年第 13 期,第 48 页。董军曹璐: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考察及完善路径探析172024年第 1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规定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
18、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综合来看,目前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作为作出案件处理决定或者裁判的依据,而只能作出审查决定或者裁判后进行释法说理来使用。4.案例适用的方式和载体有待进一步明确,类案的判断规则及强制检索的制度机制尚属空白。虽然案例指导工作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检察院“应当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但未明确规定参照适用的案件范围、参照方式、程序、效力及评价机制,而且对于更进一步的诸如类似案件的判断标准,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何种构成要素(如要旨、基本案情、指导意义等),“应参照而未参照”的相
19、关法律后果及责任制度等均不明确。另外,案例指导工作规定明确在办案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未就引用方式、适用载体(如当前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书中无固定模板)作进一步细化,导致实践中办案人员存在“不知道在法律文书的什么部分引用指导性案例”“不知道如何引用(表述)”等问题,影响了案例指导作用的发挥。5.指导性案例应用的检索工具箱有待进一步丰富,依托数字检察推进智能辅助办案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近年来,检察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数量和频次大幅增加,但现有的检索工具较为单一,一般是通过检答网案例库、检察知识服务平台、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互联网检索平台等查找相关案例,未实现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 2.0
20、 的互联互通,需要单独在网页中查找。而且检察内网案例库中案例类型、数量较少,更新不够及时,除指导性案例更新较快外,典型案例、参考案例往往跟不上,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厅室推荐案例、抗诉案例、检察机关侦查案例等还停留在 2021 年底未再更新。另外,在检索方式上,传统的以关键词和罪名为检索标识的人工检索方式无法满足从海量案件中高效类比参照办案的需求,检索的便利性程度和智能化水平仍有待提升。三、推进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发展的路径探索要深入推进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有效运行,推动形成中国式现代化的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从案例生成、案例研学、案例应用三个层面进行构思、完善:(一)优化案例生成机制1.拓宽案
21、例来源。基层检察机关在整个检察体系中占绝对比重,90%的案件办理在基层,同时基层也是案例的产出、应用主体。因此,案例指导工作也要注重强基导向,在选编案例时要聚焦基层,倾听基层的意见,了解基层办案人员的所思所想所需,充分调动基层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为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提供更多的素材。另外,为扩大指导性案例的社会影响力,可以吸纳法学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系统外权威人士、监督者的意见建议,对于上述人员推荐的案例予以重点关注,以去除内部案例选择带来的行政化和封闭性。2.重视案例培育。在思想上,要增强案例意识,将典型案例培育作为品牌创建、办案效果求极致的有力抓手,在办理新型、疑难、有较大
22、影响力的案件初始,就要按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标准去办,努力办成精品案件,力求实现“三效合一”。在机制上,可以从案件受理端入手,案管部门从源头开始初步梳理筛查,对受理的社会关注度高、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及涉黑恶、职务犯罪、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特殊人群案件保持敏感性,及时通报提醒业务部门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及院领导,将其纳入重点培育名单进行管理。在组织上,可以精选一批写作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组成案例培育小组,形成由“一把手”负总责,培育小组、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组织协调各方力量、专题研究法律适用、审核把关疑难复杂案件,精准筛18选“种子案件”。143.改进案例
23、遴选机制。目前指导性案例选编实行的是自上而下模式,更多关注的是上级领导的想法、意图,根据上文的分析,笔者建议对这一工作模式作出调整,也即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多关注案例应用的主体基层检察院的需求。笔者认为,可以在每年年初由市级以下检察院梳理去年办结的案件,认为办理中存在较大适用争议并且经过请示汇报、专家咨询、研讨论证等方式最终取得较好办案效果的案件,向省级院报送;省级院汇总并进行分类整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根据收集到的全国各地报送的案例,再进行筛选,选择普遍反映、呼声较高、对今后办案有较强指导意义的那些案例,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案件类型或者地域特点(如机动侦查、
24、侦检协作、黄河保护等)编辑指导性或典型案例,使编发的案例有更大的实践面向,真正做到能复制、可推广,进而提高案例应用数量、效果。4.提高案例编发质效。加强案例指导工作,选是基础、编是关键。首先,扩大案例范围。一是开阔刑事检察指导案例的选编视野。要着眼于新罪名、新领域,如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袭警罪、危险作业罪、高空抛物罪等,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应当对上述罪名的司法适用进行梳理总结,发布指导案例。二是加强其他“三大检察”指导案例的发布。近年来公益诉讼检察指导案例数量有了较大攀升,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发布数量仍然较少,实践中特别需要诸如指导案例等对工作进行指引。三是关注基层办案中高发、多发而又长期得
25、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编发案例。对于缺乏司法解释,而且短期内又不适宜或难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从各地搜集相关案例编发,待形成经验做法后,再上升为司法解释或修改法律。如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幽灵抗辩”的应对方法等。其次,增强编写体例规范性。一是增强主题凝炼性,尽可能缩小外延,以更有针对性地指导实践。如第 45 批指导性案例主题为刑事抗诉,其中既有二审抗也有再审抗(审监抗),那么完全可以将其拆分为两批案例,便于不同层级的检察院参照适用。二是加强规则提炼。要旨是办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或者相关案件时应当参照适用的“司法规则”,具有“准司法解释”的效力,体现出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重要司法
26、规则或者办案方法,应当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不能与之相冲突。在要旨和指导意义部分,要运用“类型化思维”,注重提炼具有普适性、确定性的司法规则和办案方法,为类似案件的审查判断提供明确的参照。再次,提高编发时效。当前指导性案例面临编发周期过长、发布频次偏低、对司法实践指导性时效性不强的问题,在今后的案例编发工作中,要注重时效性,充分发挥案例编发相较于法律修订的“短平快”优势,尽量缩短选编周期,将案例报送入库到正式发布的时间控制在半年至一年为宜,以有效发挥指导案例服务司法办案的作用。最后,做好对已发布案例的“回头看”。指导案例不是一成不变的,案例发布机关要针对新的形势和变化的社会生活对既往案例进行效力
27、审查。如在指导性案例的要旨已被法律、司法解释所吸收,指导性案例被纠正、再审改判,指导性案例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被实质性废止,旧的案例被新的案例所取代等情况下,需要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并予以清理。(二)完善案例研学机制检察案例的内容包括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指证示证、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蕴含其中的理念方法,15通过对案例的学习、研究、运用,可以培养检察官的办案思维,积累业务经验,增强监督敏感性,提升分析案件、解决疑难的能力。检察人员要重视对案例的学习研究,将最高人民检察、最高人民法院、省级院等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参考案例作为检察办案的教科书。1.健全横向研学机制。一是建立各
28、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指导案例专题学习制度,将指导案例列14参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转发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念好“挖育引”三字经推进典型案例培育的通知(2022 年 4 月 25 日)。15苏正洪、陈龙鑫:基层检察机关强化案例工作的方式与路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 年第 3 期,第 39 页。董军曹璐: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考察及完善路径探析192024年第 1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入检委会必学内容,安排检委会委员或者分管院领导或者相关业务部门检察官对本领域相关指导案例进行解读、领学,努力实现对省级以上指导案例的学习全覆盖。二是要求各业务部门特别是与指
29、导案例直接相关的部门及时开展集中学习。通过召开部门全体会议或者检察官联席会等方式,组织开展案例学习交流研讨,建立部门内部的案例学习资料库,形成学习案例、应用案例的常态化。同时,业务部门可以组建案例研究小组,对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参考案例进行整合汇总,为检察人员办案和案例写作提供参考。2.建立纵向研学机制。检察机关一体联动履职要求上下级院在办案理念、思路、方法等方面保持一致性,指导案例的学习应用是统一思想、意志、行动的有力抓手。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厅可以组织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就某一批指导案例开展线上培训,各省、市级院也可以在自身领导范围内组织小范围的专题案例培训。如在指导性案例发布后,最高人民
30、检察院相关厅可以组织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指导性案例的承办人、撰写人、编辑人员等亲历者介绍指导性案例的编发过程,就个案进行详细解读,其他检察人员可以现场提问,并进行交流研讨,增进对案例的理解,为日后应用打好基础。3.建立内外部联合培训机制。近年来,各地纷纷探索建立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员联合培训、同堂培训等工作机制,通过对指导案例的学习研讨,可以消除不同执业群体对于法律适用的分歧,形成更为牢固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规划中提出要健全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沟通协作机制,探索建立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案例机制。在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相同的案
31、例有三个,有的检察指导案例涉及不同的职能部门,16对于此类案例,完全可以组织公检法律等开展联合培训,由权威人士进行个案或类案解读,统一工作思路,提升法律职业者的业务素质,保障法律得到正确理解与适用。(三)深化案例应用机制1.明确指导案例的法律效力。一是内部的强制约束性。案例指导工作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17这表明最高司法机关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在内部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凡是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必须参照办理,因而,需要进一步明确参照适用的规则及违反这一规则所需承担的责任,以在系统内部确保指导案例的权威性。二是外
32、部的有效性。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指导案例是公开的、面向全国特别是值得法律从业人员学习遵照执行的,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就案例指导工作形成共识,确立指导案例对于全国各级机关均具有指导、约束性,同时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司法理念、办案业务等的统一培训,确保从理论到实践都高度统一,加快构建权威性机制推动指导案例的普遍应用。2.建立类案强制检索制度。类案检索对于解决案件疑难复杂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精准量刑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检索指导案例、找到相似的处理方式可以为案件办理明确方向。目前,检察机关尚未出台统一的类案检索指导性文件,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了一些探索,如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类案检索的规定对类案
33、检索的涵义、案件范围、参照顺序、检察官责任、强制报告、参照适用原则等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类案检索和案例援引的工作指引(试行)明确了类案的含义、应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范围、优先检索顺序、参照适用的原则、载体及表现形式等。相较之下,法院系统已经开展了较多的探索,如 2019 年 7 月广西高院制定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若干规定(试行),2020 年 7 月江苏高院制定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2020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16如第 33 批社区矫正监督主题的 5 个案件,明确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7 最高人
34、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20行),对于类案的含义、类案检索的范围、检索方式、检索报告制作、检索结果运用等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各地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予以完善:第一,明确检索的案件范围。检索案件应当是存在法律适用分歧或者较大争议的案件,具体而言,可以分为八类:一是缺乏明确法律监督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法律监督规则的;二是体现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职务犯罪案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公益诉讼、网络犯罪等
35、新类型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三是需要集体进行审查或者作出决定的案件,如拟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四是可能与既往判例存在冲突的案件,如拟作出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与本院或者上级检察院的类案可能发生不一致的案件;五是不同办案机关之间存在认识分歧的案件,如改变移送机关案件定性或者办案中出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定性分歧的;六是体现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案件,如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七是体现外部监督的案件,如上级院或领导关注或者督办、交办的案件,向上级院书面请示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公安机关提交类案生效裁
36、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八是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第二,明确检索的规则及程序。一是备检索指导案例的来源。根据效力层级及检索优先性,可以参照适用的案例主要包括“两高”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省级检察院、法院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等依法公开的各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司法指南刊载的案例;市县级检察院、法院编发的优秀案例、典型案例;其他案例。二是类案判断标准。类案,是指待决案件与指导案例之间具有实质类似,进一步说,不仅指二者在事实层面存在相同要素,更指这些相同要素与法律后果相关的意义上被法律作等同评价。18类案的判断规则主要是指运用
37、类比推理方法,比较分析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在基本事实、主要争议问题、法律适用及工作方法等方面是否具有相似性。三是参照适用的内容。“参照”是针对于整个指导案例而言的,因此在办理类似案件时,不能机械参照“要旨”“裁判要点”,还需要结合“基本案情”“裁判理由”“指导意义”等综合识别与判断是否为类案及关联案件,从而实现有效的参照适用。四是明确援引方式。根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明确引述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可以将援引分为明示援引、隐性援引和评析援引。19实践中,应当确立以明示援引为原则,以隐性援引为例外,扩大评析援引的范围,提高其影响力。五是援引所依附的载体。要体现是否参照适用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目前
38、实践中参照适用指导案例的载体有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等,有的法律文书可以明示援引,如检察建议、不捕不诉释法说理文书等,有的法律文书则因属于高度制式文书尚无法体现援引案例情况,如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等需要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修订以提高其适配性。举例来说,在审查起诉案件 案审查报告(适用捕诉一体案件)中可以将参照适用指导案例情况表述于“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认定意见”或者“对案件法律适用的认定意见(对于案件定性的分析)”两部分。六是援引的表现形式。在内部工作文书中,可以表现为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表 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等不同形式;在对外法律文书中,考虑到文书简洁性,可以只引述发布主体、批次、案例号及
39、其要旨,对其决定起辅助增强作用。七是指导案例失效问题。如果发现检索到的案例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情形,要结合不同案例的位阶、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以及提炼的规则与现行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冲突等情形作出综合判断,并报告发布案例的主体对相关案例进行清理。18参见梁展欣:案例应用裁判方法探微,法律适用2023 年第 6 期,第 135 页。19其中,明示援引,是指检察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在办理案件时,法律文书中明确引述了检察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的依据;隐性援引,是指检察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在办理案件时,实际上参考了检察指导性案例,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在法律文书中引述;评析援引,是指检察文书或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检
40、察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相关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内容中引述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情况。郭叶、孙妹: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实践研究,中国检察官2022 年第 5 期,第 5 页。董军曹璐: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考察及完善路径探析212024年第 1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第三,优化检索工具。依托深入推进数字检察战略,加强案例大数据平台建设,打造统一的司法案例库。一是打造权威、全面的案例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工具不在多而在精,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打造“法信”(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的模式,20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汇聚法律知识资源和智力成果,以满足检察人员
41、在办案过程中对法律法规、裁判案例、专业知识等的精准化需求。整合当前不同层级、不同地区检察机关建立的多个平台数据库,“检察机关司法案例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刊载案例、各省市级检察院订购的数据库(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数字图书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正义智库”、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综合信息检索系统等)建立统一的检察信息服务平台(案例数据库),或者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裁判案例数据库,服务于全国法律职业者。二是提升检索智能化。目前检察人员检索案例一般是在办案系统外,系统内尚无法实现一键检索。因此,可以在办案系统(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 2.0)中嵌入相应的案例库模块,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可以
42、一键直达,系统也可以智能推送相关案例、规定、专家解读等辅助办案资料。在检索方式上,设置简单检索与高级检索,高级检索设置常规类(即关键词)选项,如标题、案由、发布主体层级、法律依据、案件类型、审理程序、日期(时间跨度)等,也可以设置更为细致的文本类选项,如裁判(决定)理由、事实认定、裁判(审查)结果、审理(审查)经过、诉辩意见、全文内容等,便于办案人员根据个人习惯选择适合自己的检索方式。另外,为便于统计分析,可以在办案系统中设置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相关案卡字段。3.完善奖惩机制。一是建立激励机制。为切实推进案例指导工作,可以将参照、参考适用情况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主动援引、正确指导办案、取得
43、良好效果的要予以肯定评价。如将检察官落实类案强制检索的情况以及积极开展指导案例培育、报送等工作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和年度绩效考核,将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和最高检、省级院典型案例、参考性案例等作为考核加分项,充分发挥激励作用。二是建立背离报告制度。对于无检索必要的案件,需要在工作文书(如审查报告)或者提请领导审批表中说明情况。如果符合应当进行类案检索而未检索并参照适用的案件,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检察长应当及时提醒、督促检察官进行检索并报告检索情况,案件管理部门在流程监控中发现未依规开展检索的要提醒,经提醒仍未开展的要留痕,归入司法业绩档案,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甚至办错案的要追究司法责任。(责任编辑:关
44、志国)【Abstract】The procuratorial case guidance system in China has been established since 2010,after more than ten years of development,the current guiding cases in the batch,quantity,normative,systematic and so on have been greatly improved,but the application effect of judicial practice is not optim
45、istic.The main reasons are the limitations of the scope and application of selected cases,the lack of compulsory binding force,the lack of supporting system and mechanism,and the lack of awareness of procurators to refer to applicable cases.It is suggested that supply-side structural reform should b
46、e carried out from the practical needs,expand the coverage of cases,engender compulsory binding force,strengthen targeted training and guidance,and improve the supporting system and mechanism,so as to make the procuratorial case guidance system exert its maximum effectiveness in standardizing judici
47、al activities,unify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and promoting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procuratori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Keywords】guidance of preceding cases;applicable by reference;constraining force;practical application20“法信”平台拥有一支数百人的法律专业及信息技术人员团队,不断更新改进案例检索引擎,探索可视化、智能化的案例检索工具,可以为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提供功能更为强大、使用更加便利的案例大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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