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纠纷仲裁制度方案设计中国证券仲裁制度方案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法律规范深入完善,需要各相关机构协作配合。在立法上,应该加强对仲裁法、企业法、证券法和相关法律规范修改工作,研究设计证券行业仲裁制度,研究设计证券交易所仲裁制度,完善证券仲裁法律依据;在证券行业内部,需要充足发挥证券业协会组织管理、宣传和推荐作用,发明一个良好仲裁气氛;在仲裁业界,应加强证券仲裁宣传工作,同时完善本身体制和规则,指导证券纠纷当事人选择仲裁方法;在司法上,加强法院对证券仲裁支持和监督,以确保证券仲裁公正健康地发展。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发展晴雨表,主动探索和构建低成本、高效率证券纠纷处理机制,对于建设规范稳定证券
2、市场和发展国民经济将会发挥有益作用。一、中国证券仲裁现实状况、问题及处理思绪证券纠纷处理方法问题,是任何国家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全部会碰到问题。伴随中国证券市场规模发展,证券发行和交易包含各方之间证券纠纷也越来越多。中国加入WTO以后,涉外证券纠纷也会不停出现。怎样愈加好地处理证券纠纷,开辟更多处理争议渠道,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和发展中一个关键课题。我们认为,商事仲裁特征很适合于证券纠纷特点,用商事仲裁处理证券纠纷是一个有效方法。中国证券市场作为新生事物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相比之下,证券仲裁发展却较为缓慢,到现在为止,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不足20件,其它仲裁委
3、员会受理则更少。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证券业内未形成仲裁气氛,在绝大多数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中事先没有仲裁协议安排。证券仲裁发展缓慢局面会产生以下问题:第一,未能充足利用证券教授资源,不利于证券纠纷专业化审理发展需求;第二,不能适应证券业内按自由意愿处理纠纷实际需要;第三,不利于中国证券市场化和国际化发展趋势;第四,增加了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压力。因为处理争议路径单一,大量案件涌向法院,增加了法院受案数量,使相对有限司法资源承受重负。所以,在证券市场发展新形势下,应大力开展推进证券仲裁工作。中国仲裁发展历史证实,行业内重视借鉴国际经验和重视对仲裁宣传和提倡,是相关协议仲裁发展快关键原因。比如,在中国涉外
4、贸易领域,相关部门比较重视借鉴国际通例,在国际购销协议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中提倡商事仲裁制度,从而形成包含仲裁条款协议示范文本,被业内广泛地使用。在工程承包和商品房买卖领域,业内相关机构推荐含有仲裁选择条款协议范本,在业内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从而促成很多选择仲裁协议签署。在国际证券领域,证券仲裁发展已经成为处理证券纠纷关键方法。美国证券仲裁历史证实,在设计证券交易所组织结构时,相关机构在交易所章程中要求仲裁体制,从而极大地推进了美国证券仲裁发展。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这是仲裁性质所决定。问题在于,在新兴证券市场上,市场主体对于采取仲裁来处理证券纠纷这一有效方法并不熟悉,在此背景下,采取合适
5、指导方法是必需。如1994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字1994139号文形式公布了相关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通知,该通知要求证券经营机构之间和它们和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交易引发争议应采取仲裁方法加以处理。这种推荐和指导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起到了主动作用。在新形势下,此项工作应该深入加强。为此,我们提议相关部门确定“证券仲裁协议示范条款”,在证券业内协议关系中加以推荐适用。这个仲裁条款能够确定为:“通常和本协议解释和实施相关任何纠纷应提交XX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证券仲裁示范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含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均含有约束力。”我们认为,设计中国证券纠纷仲
6、裁体制,应从以下多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在业内加强仲裁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大家了解仲裁功效及其对处理证券纠纷切实作用;第二,在业内努力推进仲裁工作,确定示范性“证券仲裁条款”,提倡在相关协议中要求这种仲裁条款;第三,组织力量确定示范仲裁规则,提倡大家在适用仲裁时加以选择;第四,向业内介绍和推荐经验丰富和制度完善仲裁委员会,为业内挑选仲裁委员会提供指导意见;第五,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会员制仲裁委员会试点工作,用行业内部仲裁试验拓展灵活多样仲裁模式,为以后仲裁法修改提供实践经验。二、证券纠纷仲裁范围将证券纠纷提交仲裁符合中国现有法律要求。仲裁法第二条要求:“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
7、协议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能够仲裁”。证券纠纷关键是证券市场上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协议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深入说,就其主体而言,证券纠纷仲裁受理范围能够是证券经营机构之间、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发行人或投资者之间和证券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之间因证券(股票、债券、基金)发行或交易而引发协议和非协议争议。业内人士普遍关注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说所引发民事侵权纠纷能否进行仲裁问题,我们认为关键是看争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有效书面仲裁协议。对于仲裁受理和管辖范围来说,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就能够仲裁。三、证券纠纷仲裁机构选择依据仲裁法和证券仲裁实践,我们认为,通常而言,通常依据仲裁法设置仲
8、裁委员会全部能够负担证券仲裁工作。但鉴于证券纠纷仲裁复杂性和社会影响程度,在推进证券仲裁过程中,由国家相关部门和证券业相关机构采取试点和推荐方法来选择相关仲裁委员会先行负担证券仲裁工作,是必需和可行。我们提议,在选择和推荐证券纠纷仲裁机构方面,有四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选择部分中心城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证券仲裁试点工作。依据仲裁法相关要求,现在中国在“设区市”设置仲裁委员会共有166家,分布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假如由各地仲裁委员会负担证券纠纷仲裁工作,有利方面是方便争议主体,并为证券纠纷仲裁提供了有效网络。而不利方面是,各地仲裁委员会尚缺乏处理证券纠纷仲裁经验,不能提供足够数量精通证券
9、业务专业仲裁员和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等问题。考虑到各地仲裁委员会现实状况,我们认为,在现阶段仍应选择条件相对成熟中心城市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上海、深圳等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做试点,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加以推广。我们认为,这一方案比较稳妥且易操作:(1)这些试点单位含有设置较早、专业人员相对集中、仲裁经验丰富、机构设置完备等优势;(2)这些试点单位分布较为合理,方便当事人仲裁活动。二是推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现阶段证券仲裁关键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以仲裁方法,独立、公正地处理产生于国际、涉外或中国契约及非契涉性经济贸易
10、争议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从1993年起,大陆和香港签订相关采取仲裁作为处理H股股东为一方当事人争议协议中,该会被指定为大陆方仲裁机构。1994年8月26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委发199420号相关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通知中,指定该会为证券争议机构。随即,该会制订了证券仲裁员名册,聘用了62名证券专业人士为仲裁员,负责审理证券争议。多年来,该会受理并审结了部分包含股票争议和国债回购等争议案件,积累了处理证券争议经验。我们认为,这一方案可取之处于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历史悠久、经验丰富、国际中国富有盛誉。但不足之处于于,当事人参与仲裁活动可能存在路途距离较
11、远和成本相对较高问题。三是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置行业内证券仲裁部,负责其会员单位之间发生证券纠纷仲裁。美国就采取了类似做法,由证券交易所设置证券仲裁部,来负责其会员之间所发生证券纠纷仲裁。这种仲裁模式属于行业内部仲裁,能够在证券交易所章程中要求设置仲裁机构内容和会员之间发生纠纷由该机构进行仲裁相关条款。该机构仲裁裁决由证券交易所依据章程中所要求内部约束机制来督促实施。这种仲裁模式有国际上经验可循,能够为以后仲裁法修改积累经验。四是由上述方案一提及试点仲裁委员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其相关分会合作进行证券仲裁工作。这些试点仲裁委员会全部有比较完善组织机构和丰富仲裁经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其会员网络
12、和强大证券专业人才库,同时,因为协会对会员有一定约束职能,有利于敦促会员自觉推行仲裁裁决。这种合作方法是,由仲裁委员会提供组织机构和仲裁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其会员单位提供指导,制订并推荐可选择格式协议,指导其会员选择适用。同时,向仲裁委员会推荐证券仲裁员。这种专业和行业有机结合,不仅能够推进证券仲裁事业发展,而且能够提升证券仲裁和解率和仲裁裁决自动推行率。综上,我们认为,方案四应该成为证券纠纷仲裁机构选择首推方案;而方案三推荐行业内部仲裁,能够作为完善中国仲裁制度有益探索。四、证券纠纷仲裁对仲裁规则特殊要求即使证券纠纷关键是民商事纠纷,含有民商事纠纷通常特征,但证券纠纷因证券市场固有特点使
13、其含有本身特殊性,所以,证券纠纷仲裁对仲裁规则提出了特殊要求。为此,我们提议相关部门,立即制订符合证券纠纷特点证券仲裁示范规则,在业内推广使用。在制订证券仲裁示范规则时应注意处理以下多个方面问题:1、证券仲裁示范规则要明确证券仲裁受理范围。关键包含两个部分:(1)证券仲裁包含证券种类,如股票、债券、基金等;(2)证券仲裁受理案件主体范围和证券交易关系范围。2、证券仲裁示范规则应要求证券仲裁实施证券仲裁员名册制,深入提升证券仲裁员公信度和专业性。现在,不管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还是各地地方仲裁委员会,全部使用其统一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含有专门知
14、识和实际经验中外人士中聘用。但因为证券仲裁含有专业性强和技术性强特点,所以,有必需实施专门证券仲裁员名册制。因为,证券仲裁员含有证券专业知识,熟悉证券交易特殊习惯和行业术语,能较正确、公正、立即处理证券纠纷,轻易取得证券纠纷当事人信赖。3、证券仲裁示范规则要严格要求证券仲裁员利害关系披露和回避制度。因为证券教授极有可能正在或曾经在证券业内某一机构从事工作,这种从业性使得证券仲裁员和案件利害关系问题较之其它领域仲裁员显得更为突出。所以,实施披露和回避制度更为关键。在这方面,规则应具体地加以要求。规则应强调证券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她们在处理争议全过程中应该一直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证券仲裁
15、员本人认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而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应该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自动请求回避。证券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任何阶段,全部有义务披露和本案件利害关系,仲裁委员会也有义务将相关情况披露给当事人,当事人也有权依据利害关系理由请求该仲裁员回避。4、证券仲裁示范规则能够要求仲裁员在处理证券纠纷时不一定要严格遵从通常性诉讼证据规则。因为仲裁机构民间性、专业性,决定了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标准同时,能够在不违反法律标准基础上,在处理特殊案件时对通常性法律要求采取较为灵活方法。追求合理和公平是仲裁灵魂和特征,所以,在法律适用和证据规则方面,在合理和公平标准下,一定程度灵
16、活性对于作出合理和公平裁决是必不可少。5、证券仲裁示范规则应该强调在整个仲裁过程中能够灵活利用调解机制。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处理争议是中国仲裁一大特色。现在世界上很多关键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均许可当事人经过尤其约定方法给仲裁员以愈加灵活权力,由仲裁员在仲裁同时进行调解工作。我们在制订证券仲裁示范规则时应该给予证券仲裁员在此方面更多灵活性,如争议标超出一定数额仲裁案中,可专门要求一定时间量调解,尽可能地提升证券仲裁和解率。证券纠纷社会影响面比较广泛,关系到社会上众多投资者切身利益。经过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来处理证券争议,其意义远远超出纯粹法律和经济范围,对于发明安定团结社会环境含有实际意义,这是采取仲裁方法
17、处理证券纠纷一大特点,也是一大优点。6、证券仲裁示范规则应对案件受理收费和审理时间作出更具灵活性要求。(1)因为证券纠纷争议标较大,所以,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收费上,应该采取灵活收费方法,比如,能够合适降低收费标准,或采取分阶段收费方法,以降低当事人负担。(2)快速结案是证券仲裁示范规则中必需强调方面。因为证券纠纷特殊性,要求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尽可能地缩短办案时间。我们认为,通常证券纠纷案件应该在3个月内结案,重大疑难案件最迟不应超出6个月结案,低成本和高效率应该成为采取仲裁方法处理证券纠纷又一大特点。五、美国证券仲裁及其给我们启示(一)美国证券纠纷仲裁发展概况美国证券纠纷仲裁历史悠久
18、,最早产生于18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至今已经有180多年历史。起初,证券纠纷仲裁只是作为处理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纠纷一个手段。自联邦最高法院MCMAHON和RODRQUEZ判决后,大多数证券纠纷是依据争议前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美国最高法院上述两个判例使得证券纠纷仲裁范围扩大到了处理交易所会员和非会员之间因证券交易而产生纠纷。美国证券仲裁规则展现多样化。每个证券仲裁机构全部制订对应证券仲裁规则,其内容也不完全一样。为了统一和协调各机构仲裁规则,在美国证监会提倡下,证券业仲裁联席会于1977年4月成立。该协会组员包含各个自律组织代表、公众和证券业协会。该协会成立后即根据美国证监会提议,制订了意在处理用
19、户小额申请简易仲裁程序,随即,制订了综合统一仲裁法典(既适适用于小额申请,也适适用于大额申请)。另外,协会还制作了小册子,以简明语言和举例方法向申请人解释法典仲裁程序。统一仲裁法典出台在美国证券仲裁发展史是一件大事,它为各自律组织仲裁规则统一和协调起到了主动推进和示范作用,也深入促进了证券仲裁发展。据统计,在1993年加入证券业仲裁联合会证券业自律组织共受理6500多个仲裁案件,美国仲裁协会(AAA)也受理600多个仲裁案件。而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在1996年度作出证券仲裁裁决,就高达6331宗,比1995年增加约10%.(二)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给我们启示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给了我们不少启发。针对中国
20、证券仲裁现实状况,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推进中国证券仲裁工作。1、在证券业内开展仲裁提倡和推荐工作。美国证券仲裁历史表明,证券业相关机构和人士注意仲裁提倡和推荐工作,是证券仲裁发展必由之路。美国证券仲裁产生,其直接源由是相关人士在设计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度时,在交易所章程中要求了仲裁机制。美国证监会对证券仲裁持激励态度,并主动采取方法,推进证券仲裁业发展。首先,该委员会早在1935年就曾提议交易所应该激励其会员向用户提供一份格式化证券仲裁协议,同时,美国证监会又要求证券业自律组织章程要求,公众投资人即使没有签署仲裁协议,也可依据规则要求证券业自律组织会员机构进行仲裁。其次,美国证券业对仲裁
21、提倡和推荐为此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并收到了成效。中国证监会在1994年曾专门以通知形式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和证交所因股票发行和交易而引发争议应采取仲裁方法处理。这项工作应该加强。中国证券业内应确定“证券仲裁协议示范条款”,并在相关证券发行和交易协议文本中加以推荐适用。2、在以后仲裁法修改中,重视确立行业仲裁机构问题。美国比较重视证券业内仲裁机构作用,美国多数证券仲裁全部在行业内部仲裁机构中进行。中国仲裁法要求仲裁委员会是在设区市组建,这就意味着中国不存在行业仲裁制度。不过,证券业有其特殊性,行业仲裁会应发挥其应有作用。所以,我们提议,对仲裁法作合适修改,应重视对行业仲裁研究,在证券、金融保险和工程
22、建设等行业建立行业仲裁制度。3、应重视研究证券仲裁特殊程序规则。仲裁规则是处理仲裁案件程序规则,是公正立即处理案件程序确保。美国证券仲裁针对证券纠纷专业性和时效性等特点,制订了区分于通常仲裁特殊规则,充足表现了证券仲裁专业性、公正性和灵活性,其专业性在于重视证券教授作用,专门聘用证券教授作为仲裁员审理案件,并设置了证券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其公正性在于教授审案同时,强调非专业其它仲裁员也应参与审理,以避免教授从业性对案件不利影响。其灵活性在于在仲裁中适使用方法律和认定证据方面,强调从公平合理角度处理问题,不一定严格拘泥于一些法律要求。同时,灵活性还表现在重视调解程序和审理时限快捷和收费相对
23、低廉。我们认为,中国证券仲裁也应实施特殊规则,即 证券仲裁示范规则,由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时选择。4、证券纠纷仲裁规则设计应反应证券业特殊性。处理证券纠纷仲裁庭组成应包含公共仲裁员和证券业内仲裁员,但公共仲裁员应为多数,并对公共仲裁员和证券业内仲裁员作出界定。证券仲裁员须含有证券业专门知识,从而取得证券纠纷当事人双方信赖。证券交易既包含了特殊交易习惯,又有特殊契约术语,当事人对证券交易公平合理期待怎样,并非通常一般市民可知,所以,证券仲裁非该行业教授不能胜任,在很多国家和地域已成为实践通例。中国证券仲裁员也应分为公众仲裁员和非公众仲裁员,后者即是证券业内人士。在选任证券仲裁员可采取 “名单选择法”
24、,即由仲裁机构为仲裁当事人双方同时提供两份仲裁员名册,一份为公共仲裁员名册,另一份为行业内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5、完善仲裁员严格披露制度。美国证券仲裁规则明确要求仲裁员将那些可能阻碍其作出客观、公正裁决事实情况进行披露。如有上述事实情况,该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在第一次庭审前撤换该仲裁员,如没有将其撤换,仲裁主任应将其所披露任何情况通知当事人,而且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任何阶段,全部有义务披露任何潜在利益冲突,以确保仲裁公正性和独立性。6、仲裁员不一定完全遵从证据法定规则。美国证券仲裁规则要求证券仲裁证据能够超出民事诉讼法认可证据种类范围,仲裁庭可对提供证据关联性和实质性作出判定,不一定完全遵从证据法定规则,仲裁庭甚至能够接纳传闻证据。中国证券仲裁也可合适地逐步地采取此种方法。7、应提升证券仲裁程序效率。争议早日处理,在降低资金机会成本同时,亦将使资金早日流向回报率最大化投资渠道。另外,考虑到证券交易电脑纪录用证等问题,提升仲裁效率也很必需。8、证券商不推行仲裁裁决应受四处分。根据美国证券仲裁规则相关要求,凡证券商拒不推行仲裁裁决,除会受到对方当事人向法院要求强制实施之外,还会受到证券业自律组织处分。中国证券交易所章程也可借鉴这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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