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选资料研 究 生 结 课 论 文题目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成功之处及对我国的启示 年级 2014级 专业 经济法学 姓名 张智博 学号 201421100022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成功之处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支柱的工伤保险制度最早在德国建立起来,并在德国得到完善和发展,形成了规范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成功之处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管机构实行自治管理,二是预防优先,三是康复优于补偿。虽然我国现阶段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满足我国社会的需要,但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向德国借鉴。关键词:德国;工伤保险;启示一、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特点德国最早于1884年7 月6
2、日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这是世界上最早颁布的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德国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作为世界上最早的职业伤害赔偿制度的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经过了一百二十年的发展和完善,一直保持着良好的运行状态,对缓解因工伤引起的社会矛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分担用人单位的风险,促进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的建立,保障社会的稳定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现今规范的德国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研究和借鉴的典范。(一)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目前,德国工伤保险制度覆盖人群达到了7600万人,其中包括1700 多万全日制学生,超过 39000 家公司和机构参加了工伤保险。”1截止到
3、2015年,以目前德国的总人口计算,德国的工伤保险的覆盖率接近94%,几乎到达了人人参与工伤保险的程度。“德国的工伤保险的管理是一个层次分明管理完善的一个体系,由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同业联合公会各行业同业公会构成。”2 作为德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同业公会分为三大类:一是农业同业公会,二是公共系统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三是工商业同业公会。同业公会实行自治管理,并且雇主和雇员享有平等的共决权。德国工伤保险的工伤范围包括三大类:一是工伤事故,是指职工正在从事本职业所要求的工作或与职业有内在联系的活动时突然造成对身体的伤害和影响;二是通勤事故,是指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三是职业病,是指符合国家职业病
4、目录规定的职业伤害。德国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向第三方追索的赔偿费(主要针对通勤事故)、同业公会资产收益、滞纳金和罚金。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完全由雇主承担,缴费金额的多少和工作风险有关。(二)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成功之处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管机构实行自治管理,二是预防优先,三是康复优于补偿。即体现了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在于这三个方面,第一是同业公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自治管理;第二是具有“预防优先”的鲜明特点 ;第三“康复优于补偿”是其基本原则。3 下文就从这三个方面来探讨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1、自治
5、管理的同业公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同于中国在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下设立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德国的工伤保险有一个层次分明、责权明确的经办、管理、监督体系:联邦保险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联邦各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在预防领域提供监督;州最高管理当局或地方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监督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则由雇主及被保险人代表组成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而这其中,各类实行自治管理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德国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监督体系的核心。德国工伤保险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组织方面的责任委托给公法下由被保险人与雇主代表直接组成的、在法律规定的任务
6、范围内实行自我管理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它们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农业同业公会,二是工商业同业公会,三是公务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截至2010年1月1日,德国共有56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21家工商业工伤保险同业公会(实际上非农业同业公会,包括海员同业公会)、8家农业工伤保险同业公会以及27家公务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工伤保险同业公会按照行业进行组织,公务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主要按地区来组织。2、“预防优先”的鲜明特点德国工伤保险体现了鲜明的预防优先的特点,在规定工伤保险制度的德国社会法典第7 章第1条规定:同业公会应该“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由于工作原因对健康造成的损
7、害,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障在事故发生时有效的急救措施,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导致的后果。同时,同业公会按照社会法典的规定将“预防、康复、补偿”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并特别提出“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的工作原则。 在德国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三项任务中,工伤预防具有最重要的地位。预防为主的理念,反映了一种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它改善了传统工伤保险中以伤残待遇给付为主的模式,无疑是一种进步。德国工伤预防体系实行双元制,即由两套体系负责工伤预防:一是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对企业劳动安全行为进行监察;二是工伤保险同业公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来帮助企业预防工伤事故
8、和职业病的发生。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与工伤保险机构在工伤预防方面的作用互为促进,不可替代。为了保障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同业公会制定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包括:咨询与监督、培训和进修、对工作场所的检测、定期体检、对工作危害进行调查、科学研究等。3、“康复优于补偿”的基本原则 康复优于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德国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的又一体现。他们认为,职工发生工伤后,重要的不是对职工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而是要尽最大的努力,采取一切适合的手段,对职工进行最好的康复,使工伤者能够重返工作岗位并享受生活,从而“降低社会总成本”。德国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三个部分。一是医疗康复,医疗康复是为了帮助职
9、工恢复健康。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被送往工伤保险医院或就近的医院急救治疗和后续治疗,并且工伤医疗的全过程区别于一般性的医疗过程,实行的是由一位医生专门负责对受伤害人员进行治疗并报告同业公会。二是职业康复,职业康复是帮助工伤职工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同业公会负责职业康复的专门人员,在工伤发生之后立即同工伤人员及其家属保持联系,同工伤人员及负责医疗的医生制定康复计划,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恢复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使其重返工作岗位。三是社会康复,社会康复是帮助工伤职工重新回到社会,享受正常的社会生活。包括由同业公会出资设计并改建适合工伤残疾人员的住房,为工伤职工购买改建的汽车提供补贴,给工伤职工提供社会
10、教育和心理咨询、家政劳动帮助、专门的康复运动、参加残疾人体育运动的路费补助等等。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最早于1951 年2 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从此结束了过去中国没有法定工伤赔偿制度的历史。但这个时期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的,参保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同时由于工伤待遇的支付由企业承担,这种模式难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努力改革工伤保险制度。1993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普遍建立
11、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4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九章把工伤保险作为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之一而确定下来。1996 年劳动部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印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为配套标准,同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直到1998年国家开始组织研究工伤保险改革方案,在海南的海口市、广东的东莞和辽宁的东沟县率先开展试点工作。4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以375号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今
12、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在参保范围、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费率等方面有了基本的规定和认定的标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基本上满足了我国工伤保险状况的需要,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一)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目前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相比于德国的社会法典而言,工伤保险条例具有两个不足之处,一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立法层次太低,没有狭义上的法律作出规定,会导后续的配套措施和制度没有良好的根基,不利于工伤
13、保险制度的体系化和规范化;二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对于狭义的法律而言稳定性较弱,并且规定过于杂乱无章而导致规定之间出现矛盾,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不畅,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化和规范化。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例如近些年我国频繁发生的职业病,由于认定困难,很多职业病患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甚至出现“开胸验肺”事件,这都归结于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不健全上,一是因为制度的不健全,在工伤认定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工伤在实践中认定起来是及其困难的;二是工伤保险的主管机构是政府部门或者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于没有涉及自身利益,工伤保
14、险的监管部门可以任意作为或者不作为,这使得本就不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岌岌可危;三是相比较于大多数处于强势的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并且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高,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工伤保险的覆盖率太低目前,从制度设计上看,工伤保险已经覆盖了所有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比于德国接近94%的工伤保险的参保率,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所涉及的主要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是目前我国有很大一部分人员是灵活就业人员,这些大量的没有稳定劳动关系或没有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工伤问题日益突出,逐步上升,如家庭保姆,出现工伤后无法得到保障,社会
15、反响强烈。加之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相比于德国而言晚了将近一个世纪,而且人口基数远远大于德国,同时由于我国现阶段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建立劳动关系,工伤的责任实行雇主责任制,工伤保险由雇主缴费,个人不缴费,因此这部分无雇主的劳动者无法参保,所以,想要达到德国工伤保险的覆盖率水平,这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需要很长时间的的发展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三)我国现阶段的工伤保险理念仍处于赔偿为主从目前工伤保险立法重点的角度而言,我国在工伤保险制度中侧重于工伤待遇的发放,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预防
16、和康复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没有涉及,因而被有点学者形象地比作“救火队员”。5 在现阶段乃至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都应该坚持以工伤赔偿为主的理念来确立工伤保险制度。确立工伤赔偿为主的建制取向的好处,在于政策目标较为单纯,同时又能较好地解决最现实、最核心的工伤赔偿问题;即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保障权益,亦不会给雇主带来更大的负担;即可以保证工伤保险机构迅速推进该项制度,又可以使各种工伤和职业病纠纷获得化解。因此,这种建制理念是符合中国国情并能够基本满足现实需要的合理取向。但是我们应该借鉴德国关于预防为主和康复优于补偿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理念,这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的考虑,一是预防为主在我国也能实施,基
17、于我国的国情,我国更应该实施预防为主的理念,这样既能减少事故的发生,也能尽可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关于赔偿为主的理念也在法治实践中得到落实,但这并没有完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受到的损失并没有因为赔偿而得到满足,而应追求更高层次的康复层面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成功之处对我国的启示从上文对德国工伤保险的特点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同德国在工伤保险制度上的巨大悬殊,应该正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来指导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具体路径有以下几个方面。1
18、、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的基础。除了现阶段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我国应建立工伤保险法或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我国工伤保险历经了十多年的改革,继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后,2004年开始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前者是部门规章,后者是行政法规,在实践中,由于效力较低,难于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作用。另外,各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办法,使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较大差异,没有体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出自成体系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法或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2、改革我国工伤保险的主管机构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主管机构和覆盖范围是
19、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由于政府部门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作为工伤保险的主管机构会产生种种弊病,所以有必要借鉴德国的工伤保险主管机构的设立以及运行。在德国,法定意外伤害保险为参保者提供预防、治疗、康复、补偿都由一个机构提供,这个机构即德国法定意外伤害保险协会。“一体化“”一条龙”提供从预防到补偿的服务,是德国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德国的经验表明,一体化服务可以使工伤保险的几个环节无障碍沟通,更易于控制,管理流程更加顺畅,从而大大节省开支。6德国的经验表
20、明,一体化服务可以使工伤保险的几个环节无障碍沟通,更易于控制,管理流程更加顺畅,从而大大节省开支。更重要的是,参保者可以从一开始加入保险即享受到综合的服务支持,可以从根本上预防职业安全事故和疾病的发生,从而为职工提供综合性保护和高水平的社会保障。3、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德国工伤保险的演变,体现出了受保人范围逐渐扩大的显著特点具体表现为从工人到非工人知道全民覆盖这种受保范围的逐渐扩大也显示了德国对全民覆盖福利体制的决心和行动。为了社会的进步,适时加快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既可以使得更多劳动者的社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也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不仅有员工,还包括员工配偶,同时德
21、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将学生作为参保人覆盖了进去,所以德国的工伤保险的覆盖率接近94%,这几乎是全民的覆盖,我国虽然现阶段的条件不允许我国全民的工伤保险,但是这种发展趋势必须把握,这也是以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我国要借鉴德国的经验,不断逐步扩大我国的工伤保险的覆盖面。4、积极发挥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预防能大大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减轻工伤康复和补偿的压力,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这是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而得出的有力结论。当然,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水平还比较低,把工伤补偿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客观发展的必然,而且对工伤职工来说,救治及工伤津贴也是当务之急,是保障工
22、伤职工基本生活的必要手段。但从长远看,树立积极的工伤保险理念,抓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对职工造成的伤害,更有利于保障职工权益,也有利于减少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方面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现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制,虽然我们在部分城市对工伤保险的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制,但大多数城市的费率只有数十个,而德国各行业共计有700多个费率,可见差别还是很大的,二是基金在事故预防方面的直接投入,应该加大在事故预防方面的投入,对是基金在事故预防方面的作用要重视起来。5、把工伤康复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从德国高度重视工伤康复工作的经验看,工伤康复不仅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且做好工伤康复从经济上讲也“是合
23、算”的,德国提出工伤康复可以“降低社会总成本”的理念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说,工伤康复实质上是社会救助的一种形式,是较高层面上的社会保障,也是建立工伤保险的重要目的之一。从德国高度重视工伤康复工作的经验看,工伤康复不仅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且还有优越的经济效益。德国提出工伤康复可以“降低社会总成木,的理念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工伤职工通过工伤康复特别是职业康复,能够生活自理甚至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对个人以及工伤职工的投入都会有很大益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则更应该注重对工伤康复工作的关注,这也符合以人为木的理念以及现阶段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国应在借鉴发达国家工伤康复经验的基础上,
24、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保险治疗与康复制度。结语: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我国工伤保险的建制理念在现阶段不能简单照搬发达国家“预防为主”或“预防、保险、康复三结合”的建制理念。7因为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按照这些原则来完善自己的工伤保障制度,是因为其工伤保险制度早已成熟并强制性地全面推行了多年,如德国1884年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而且,这些国家有发达的经济和社会共识支撑,有完善的预防、康复机制配套。而在中国,工伤保险制度还未真正确立,经济发展仍很落后,在劳动力资源严重过剩的条件下,整个社会并不特别看重对劳动者的保护,更缺乏相应的工伤预防、康复机制的配合。因此,
25、要建立完善的体系化的工伤保险制度,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参考文献:1周永波德国工伤保险的成功之道.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5年第一期。2杨文健,燕士力德国工伤保险制度浅议及其启示中国集体经济,2014年下。3刘吉欣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及其启示.山东劳动保障,2006年10月。4蔡和平中德工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3月28日。5 乔庆梅德国伤残康复:理念、实践与启示.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一期。6周永波德国工伤保险的成功之道.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5年第一期。7 程延园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与立法发展.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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