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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鼓励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鼓励广大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在抢险救灾、预防事故和日常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各类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事故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罚。 第三条 安全奖惩的原则: 1.安全奖励必须依据贡献大小,突出重点,保证奖金发放到个人手中,严禁搞平均分配或挪作他用; 2.安全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罚应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对应。
6、 对以下安全活动项目定期进行奖惩考核: 1.安全生产“双基”建设; 2.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3.安全程度评估; 4.全员安全风险抵押; 6.部门业务保安; 7有明确目标和考核标准的重要安全活动; 具体奖惩考核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职工及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1.对职工违章行为的处罚: (1)职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程度一般的,给予警告、劝阻,并按本单位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职工违章作业性质严重的或因违章酿成事故的,停止其工作,参加“三违”学习班,情节严重的参加待岗
7、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对管理干部违章行为的处罚: (1)管理干部违规、违章程度一般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本单位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管理干部强令职工违章作业、带头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不听劝阻、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职反省,参加“三违”学习班; (3)管理干部对重大非人身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或对重伤事故负直接责任的以及隐瞒事故或对举报事故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1.每发生一起1人重伤事故,对煤矿事故单位按
8、在册人数实行每千人0.5万元罚款,对地面单位按在册人数实行每千人1万元罚款。 2.每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对事故单位按全部在册人数实行每千人3万元罚款。 3.每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罚款。 4.对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每发现一起,除追回违规奖励金额外,加罚责任单位2~5万元。 第七条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网站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对有关单位、人员做出处理的,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专门
9、账户,专款专用。所有安全罚款,由安监部门出具证明,财务部门负责从责任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存入安全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奖励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 为保障我矿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我矿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我矿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劳动法》以及各工种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和我矿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职责: 1、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
10、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我矿的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2、各部门要强化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坚持上岗前培训考核,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加强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 3、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所管辖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4、班组长对所管辖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5、员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6、单位工会主任代表矿工会对安全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督促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
11、标准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 7、发生一般事故后,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矿办室室、安监科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二、安全生产奖励: 1、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激励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做出成效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进行表彰奖励。 (1)单位认真执行“三大规程”,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竞赛活动,全年实现安全目标,年终给予200—5000元的奖励。 (2)员工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年终给予50元以上的奖励。 (3)出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矿办室,因而
12、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表彰或50元及以上的奖励。 (4)对制止举报“三违”人员的,给予表彰或50元/次以上的奖励。 (5)在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推广新技术有较大成绩的,按《员工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6)抢险救灾有功人员,给予表彰50—200元/次的奖励。 (7)以上奖励由安监科每季度提出意见后经矿委会讨论决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目标、安全竞赛活动不予奖励: (1)出勤率低于公司规定(井下85%,地面90%)。 (2)“三违”人员及事故责任者。 (3)工伤(含未报安监科考核的,抢险救灾除外)。 (4)
13、经组织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差的人员。 3、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1)安全奖励基金及费用来源: a、按当月实际生产煤炭产量计提生产安全费用,标准10.00元/吨。 b、各类违章违纪罚款,事故罚款。 (2)管理: 安全奖励由安监科考核,财务科单列帐目集中管理,年度节余可转下年使用,当年不足部份由矿上预支或增补。 对各单位安全事故罚款扣款,必须在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方案工资中扣收,属本人罚扣款在本人工资中扣收,不得摊入成本,财务科按安监科出具的通知书办理扣款,并按照转入安全奖励基金帐目,安监科每季度与财务科核对一次帐目情况。 4、当各单位获得安全奖励时,按规定标准造
14、具花名册,到安监科审核,由矿长一支笔审批,再由财务科发到员工个人手中,花名册一式三份,安监科留存一份备查。 三、违章生产处罚。 1、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伤超标,取消全矿人员奖励,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取消奖励资格,季、年度轻伤事故超标单位取消奖励资格。 2、事故考核范围包括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考核。 3、对“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违章的事实、情节的轻重、认识态度的好坏,适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行处理。行政处分为: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六种。经济处罚分为:一般违章:100—200元;严重违章:200—500
15、元;特别严重违章和管理人员违章三种。法律处罚为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接受我矿的各种教育与处罚,任何人不得拒绝。即持帮教卡到有关部门接受帮教,并限期交回安监科,根据其接受教育的程度,作出处理。处罚标准:员工50—100元/人,管理人员100—200元/人。凡一年内第二次违章者,必须交纳安全保证金,员工50元/人,管理人员100元/人,保证年度内不再违章,年底如数退还,财务科收取单列帐目,安监科建帐。凡停工到安监科接受教育学习的,收取安全教育费10元/天。 5、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100元罚款或给予警告,通报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6、500元/次之内的。 (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没有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的。 (3)未按规定穿戴劳护用品上班,未正确携带、使用矿灯入井的。 (4)饮酒入井的。 (5)违反“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人身轻微伤害和一般事故的。 (6)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生产停产0.5小时内的责任者。 (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而上岗的。 (8)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上岗和不坚持持证上岗的。 (9)不认真接受安全监察、不接受帮教的。 (10)发现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或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处理、汇报的。 (11)施工作业人员不按
17、技术标准作业,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或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者。 (12)不及时解决、处理、防止事故隐患的。 (13)在危及人身安全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或损坏安全标志的。 (14)特殊工种岗位睡岗、代岗、串岗、缺岗,不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记录的。 (15)违反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瓦斯监测分站0.5小时不工作的。 (16)其它习惯性违章、违纪的。 6、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00—200元的罚款或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2000元/次的责任者。 (2)打架斗殴的。 (3)违章作业、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本人伤害的。 (4)岗
18、位脱岗在两小时以内的。 (5)一季度内再次违章的,特别是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 (6)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7)违反行业和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规定,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 (8)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或车间生产停产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责任者。 (10)无理拒绝接受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对安监员在行使职权时无理取闹、围攻、谩骂、威胁的。 (11)对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妨碍事故调查的。 (12)违反通风、防尘、放炮、巷道贯通、火工产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的。 (13)瓦斯监测监控主
19、机1小时不工作的。 (14)损坏通风、防尘、防水、排水、防火设施及安全技术标志和设施的。 (15)隐瞒事故或隐瞒隐患妨碍事故调查的。 (15)员工违章可能导致重伤事故的违章现象、多次违章或态度恶劣,认识不好的。 7、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500元罚款,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次以上的责任者。 (2)造成死亡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3)因违章而导致车间停产2小时以上的责任者。 (4)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他人的。 (5)对检举、举报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包庇违章人
20、员妨碍事故调查情节恶劣的。 (6)对安监员在行使职权时,进行殴打、人身攻击的。 (7)隐患未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8)脱岗在2小时以上或年度内出现两次脱岗的,有严重违章作业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9)损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10)员工违章可能导致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的违章行为;同类违章重复出现或制造事故假象的;破坏事故现场的。 8、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500元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以上的责任者。 (2)“三违”或工作失职的。 (3
21、强令员工冒险蛮干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迁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处理设置障碍的。 (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6)对上级和矿上发布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决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办或有意搪塞的。 (7)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者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 (8)当月发生同类事故不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 (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和召开车间安委会的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2个月达不到规定的。 (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
22、1)不组织进班会和安全自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 (12)对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同意上岗的。 (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出井后不填写安全信息卡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 (14)新开工项目、各类检修项目、井下瓦斯超限等特殊条件未编制专门的技术措施的责任者,无措施指挥施工者。 (15)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拒绝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16)发生事故不汇报或隐瞒事
23、故的。 (17)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活动中违章违纪的。 (18)其它违章违纪行为。 9、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一500元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面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责任者。 (2)“三违”或工作失职的。 (3)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蛮干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适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的。 (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对上级和我矿发布的安全生产有关批示、指令、决定、通知、制
24、度等拖延不办理或有意塘塞的。 (7)无理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 (8)放弃对安全生产的领导,由于管理松驰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次月发生同类事故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 (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和召开车间安委会的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二个月达不到规定的。 (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1)不组织进班会和安全活动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以记录为准)。 (12)对新员工进厂、入井,调换工种的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
25、同意上岗的。 (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含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出井后不填写安全卡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 (14)新开工程项目或各类检修项目及井下采、掘、瓦斯等遇到特殊环境条件,未编织专门的技术安全措施的责任者,无措施指挥开工的。 (15)不认真执行本项目工种“三大规程”和违反本项目及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任者。 (16)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处理事故或拒绝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 (17)发生事故不汇报或隐瞒事故不报的。 (18)安全
26、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活动中违章的。 (19)其它违章指挥行为。 重大危险源预控管理制度 为全面及时掌握本矿管辖范围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我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矿重大危险源的确定
27、 1、地面重大危险源主要有:提升坠落、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材料等; 2、井下重大危险源主要有:瓦斯、煤尘、水患、顶板、爆炸材料等。 二、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我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通风科长、机电科长、采煤队长、掘进队长、运输队长为成员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工作。机电科、保卫科是地面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对地面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通风科是井下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对井下重大危险源负
28、有监管责任。 三、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要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标准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如实填报登记《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生产过程、工艺、材料、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报送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
29、针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重大危险源情况,明确专门管理机构监管、配备专门人员检测监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动态检测监控、分析检测监控参数、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矿各相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危险源经常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运行,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整改完成,确保安全生产。 七、矿井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隐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要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技术管理措施,逐级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责任制
30、 八、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并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要对员工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让员工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识。 九、矿井要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及其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险源,必须作为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的重点对象;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险源,也应加强管理和监控、不留死角。对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要采用先进科
31、技检查监控手段和治理技术装备,提高监控、治理的本质安全水平。 十、矿通风科必须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分级建档管理,建立健全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电子板本及检测监控参数、技术图纸及治理整改措施资料。必需加大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整改质量的跟踪监督力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量不好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整改不力、监管不力责任。 十一、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 十二.各单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备、
32、设施,要按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14778—1993)等要求,在其醒目、显著、安全位置标注安全标志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人员重视重大危险源部位的安全生产。 十三、本制度从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如与上级重大危险源有关管理规定相抵触,从其规 定 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包括对不安全行为的检查(互检、自检、抽检)、观察预警、识别研究、评审等。对不安全行为的责任追究执行《三违处罚管理办法》。 一、不安全行为检查 (一)驻矿安监处作为本矿的安全监督检查
33、机构,负责对全矿井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管理。矿、区队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 (二)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由安监员、跟班人员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 (三)定期检查每周与专业检查相结合,具体由各专业检查组组长召集,检查线路、人员安排由专检组组长安排。 (四)动态检查除矿领导及各业务部门、专检人员日常随机进行检查外,还要以“小
34、分队”的形式组织突击抽查,“小分队”的检查具体由安监处负责牵头组织,检查成员根据检查范围和专业由组织人随时召集有关业务部门人员机动性的组合。 (五)不定期检查要重点突出中夜班的检查,“小分队”检查频次原则上每旬组织一次。 (六)检查必须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程措施》、《岗位标准》、《岗位责任制》等进行,要高标准、严要求。 (七)检查要把重点放在采掘、“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现场管理上,对于井下重点工程和回收、安装工作面、打眼放炮环节、大型设备运输等易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作业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罚款
35、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严格按《三违处罚办法》执行,并及时通报全矿。 (九)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活动。 (十)各区队每周由单位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一次定期的针对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 (十一)工长负责对每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的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的岗位、关键的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对本单位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驻矿安监处进行处理。 (十二)区队要建立自检记录,要详
36、细记录检查时间、存在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区队要建立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台帐,对不安全行为要有分析改进计划。 (十三)班组长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察觉他们工作中的情绪变化。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抽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十四) 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班组作业岗位各自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又相互制约,必须形成无隐患、无缺陷、无违章的作业氛围。 (十五)每月班组要在区队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展一次安全活动,组织讨论安全工作
37、中存在的问题,对日常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班组成员要客观的指出,力求今后工作中杜绝。 (十六)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不安全行为管理分析会,对本单位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从制度、岗位职责、人员家庭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 (十七)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等日常检查要使用文明用语,检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员工的原则,不能给被检违章人员造成心理压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发二次违章造成事故。 (十八)各部门对每次检查出的人员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安监处,由安监处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违章时间、违章情况、处理结果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二、员工不安全行为观察与预警 健
38、全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机制,通过观察及预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纠正不安全行为,降低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率。 (一)针对新上岗、经常出错、喜欢冒险等容易出现不安全行为的员工,各单位要制定作业任务观察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二)由单位的管理人员按照规程、任务工序对观察对象的作业全过程进行观察。 (三)观察时要根据编制的观察表进行,确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并详细记录。 (四)观察结束后,与作业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将观察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控制措施和处理意见。 (五)班组要按拟定的控制措施进行分解落实,限期纠正,对于当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六)在不
39、安全行为管理例会上,对发生频率高、危险性高、涉及到多工种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重点通报,明确不安全行为的纠正焦点,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扭转不安全行为频发的趋势。 (七)通过征集和民主讨论,掌握易于操作、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改进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工作。 三、员工不安全行为识别与研究 (一)行为痕迹主要是看不安全行为发生后是否可追溯。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人员发生不安全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会留下一定的行为痕迹;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只有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而不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 (二)针对不安全行为痕迹的特点,对于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控制必须要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不安
40、全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 (三)对于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各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的行为痕迹后,要立即通知当班安监员、跟班人员到现场进行责任认定。 (四)安监员到现场后,要及时联系责任区域带班队干、工长到现场,根据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落实具体的责任人及责任区队。对于痕迹的认定存在技术难度的,要通知矿生产技术科、动力科等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认定。 (五)对于一般的不安全行为,按照不安全行为处罚条例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处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及重大以上机电运输事故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落实,并下发通报进行处理。 (六)采、掘、机、运、通各专业检查人员,必须对所管范围
41、进行经常性抽查,及时准确进行不安全行为痕迹识别,对易发生事故地段要重点监督,对有不安全行为迹象的人员进行特别关注,反复提醒警告。 (七)对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识别主要管理部门为安监处,要建立“三违”及事故管理台帐,划分不安全行为类别,通过对不安全行为的研究,找出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规律,制定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 四、员工不安全行为评审 (一)驻矿安监处每月对各单位员工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汇总,分析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及规律,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二)通过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及安监处针对不安全行为情况的动态分析等管理审查,寻找工作上的差距,提出具体的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 (三)每年底对不安
42、全行为发生的原因进行讨论,找出不安全行为引发的心理状态,掌握发生的规律,为制定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四)驻矿安监处每年底对全矿不安全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于管理制度、措施、检查考核等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修订完善和改进。 (五)日常员工安全行为规范按照《员工岗位行为规范》执行,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 五、员工不安全行为考核办法 执行《四通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违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保护和改善矿区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促进两型三化矿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43、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我矿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适应两型三化矿井建设的发展,合理开发利用煤炭及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产资源,依靠科学技术推行清洁生产,防治矿区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洁净煤技术,提供清洁能源,创造清洁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矿井现代化建设。 (三)、 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利用的原则,保护矿区环境。 (四)、 我矿将环境保护纳入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措施,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五)、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
44、行检举和揭发。 (六)、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奖励。 二、环保机构和监督管理 (一)、矿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矿长担任,副主任为机电矿长,委员由矿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矿环境保护科,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环保科长担任,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的贯彻执行。 2、组织有关部门审定矿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掌握全矿区环境污染治理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4、做好矿区环境保护的规划与管理,划分责任区,落实到人,切实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清洁文明生产,创建
45、优美的环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5、负责落实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坚决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矿区环境保护工作检查,做好环境保护的年度总结,决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矿环境保护科,对全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管理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定的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四)、矿宣传、教育,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法律知识,开展舆论监督。 (五)、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凡新、改、
46、扩建大中型项目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布局合理、工艺先进、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经省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地市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评估,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必须填报《山西省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征得环保部门同意后,只能委托给取得“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 (六)、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投资到位,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投产或使用前,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
47、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防治环境污染 (一)、 加强企业污染治理工作,开展“三废”资源化的综合利用活动。对废气、废水、废渣进行综合利用,实行废物资源化。我矿污染源治理工作重点,应放在污水处理后复用、煤矸石(渣),瓦斯的综合利用上,使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达标达到规定的考核标准,并减少排污量,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施清洁生产和污染的全过程控制,采用无污染、少污染、节约资源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应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矿区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地点
48、倾倒、堆放垃圾。垃圾应及时清理,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无害化处理。 (五)、 拥有产生噪声、振动或电磁辐射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消声、防振、防干扰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必须符合地方或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 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逐步解决矿区环境污染问题。 (七)、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环境保护应用技术研究和污染治理的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逐步减少污染,杜绝新污染的产生。 (八)、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优先保证
49、急需的污染治理和必要的监测手段。 四、保护和改善环境 (一)、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应做到统筹规划与设计,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对地下水的破坏,防止矿区废水、废气对环境的污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煤矸石自燃,做好固废物填埋、覆盖、绿化。搞好塌陷治理,恢复矿区生态环境 (二)、 搞好矿区环境绿化,植树种草,提高成活率和覆盖率。 (三)、发动职工监督和治理污染,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有权监督举报和提出批评意见 。各级领导对检举人负有保护责任。 (四)、制定矿区建设规划,应当确定保护与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五、奖励和处罚 (一)、 从事环境科研、监测
50、负责环境设施的操作及管理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待遇和岗位津贴。 (二)、 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环境监测和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在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洁净煤技术、污染防治、生态和设备开发等方面的研究中有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者。 3、对防治污染事故或对污染事故及时举报,揭发的有功人员 (三)、 无正当理由或因工作失误完不成限制期治理项目、擅自停用环保设施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