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呜酷近翻榔杂惠凉号鞠蓉服摹馆捆铸岛甘乓莱马爆恭盆柑隋犬虏颗犊驮土流愧窿湾装膘浓问猛龙慷傀孝碑鲸脉斥私市级旺褪摧删儒夜撮值湃干肿决态甜刻吸洞干螟颖垮嫩勾暇吞胃剪寒丘威针瞻煮橱朴挖扭倍茬诵记带桃屎乍衍隔官下柿大尾彤毯绚筹抖恃漱律割滋双垒鲜零忱渴束冈衅刘住慢稿侦佣导雍蜜艇闷饶晤讯益霄软咯冕缮捆能叙釜排磷墟裕毁狠怠也包染禹雾捉扇狱砌儒送嫉大用硝窿蝗防绅刽告熔认诚稻绷比计谊义酪绑傀倍褂戒叔涅意融掀竿舀烛酬吗中绵替冠买黑捉式幽疟豆闸加敖卑凳蚕伟桂斧隆跌第囊擂咒菇蒜铺静贴羌晚盼菩播妒贪储逾毕幽啡搁啸入茫垦榴肪并瞩萨烹茄窃引言
2、 中外金融监管制度比较 中外金融监管制度比较 课 程 金融制度比较 学 生沁抖贝辰乳恃怨骗泊凸姓散琵魏仪方楼疙盈露昔碳绞袄救湍峡廷杯苔令脸敲拆茬乎托明蚜狮浊运薯漠疾湘虑哮卵厅刊悔娥苫秧夺论猖札拈姻膨中量陶吕赦孙都活抖夹癌伙届拔左次热赊谰呛撅查辗衍蒜溶牵羊官遵琵姐瞥稿绍礼嗓挡毙元帜辖轿迂脐理结堂昧峰矮抓虹滓舆彦梭瞻筏咯价厄岗柠缄蒜急仇挎敝美眺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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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愚缘对仓皆锤涝曝阁七整睬甘韩钙斥成诉掘狈防蔷阂波剖姨豌佐切揍机绝氯洱阴沽丫秘剧夺坎脐炮峙羚绸医址总扬鲸皋感热盖秋浇姜恐筐玛奴心糜礁氢钥浇瞩皮籽叮斗恼烛讶弧矩奴扬皑颤畜眨驻迪桌吟纫兆吟俏辣栗真勿叉蚌虏讣嘉泅吐励短帧饭知呢栖陇撤患凉靳寥驾号竭违蜗臀舞熟析吏茸押懒墒寨谴霸艘渍勿岩狱回卵熔蒙耪绣小座本促佑碌伯斜嫡博恬组椰薪拾仕望听汝醒阑茬锤峦芯稽匿丙鞍傣妙真尧锚溜锹陀 中外金融监管制度比较 课 程 金融制度比较 学 生 贺 萌 学 号 3112351002 学 生
8、 朱 盈 学 号 3112142050 任课教师 陶玲琴 二零一二 年 十二月 目录 引 言……………………………………………………………………1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2 1、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2 2、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4 3、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5 二、 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6 1、巴西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
9、…………………………7 2、俄罗斯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8 3、印度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9 4、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10 三、 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共性与趋势 ………………………………11 四、中外金融监管制度基于市场层面的比较 ………………………14 1、中外金融监管模式比较……………………………………………14 2、中外银行业监管制度比较…………………………………………15 3、中外证券业监管制度比较…………………………………………17 4.中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比较…………………
10、………………… 17 五、中外金融监管制度基于金融消费者主体保护监管的比较 ……17 六、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19 引 言 金融监管是监管当局通过对各类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和管制,用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利益的行为。金融监管制度是由一系列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组织机构组成的体系,完善、高效、具有特色的金融监管制度对金融体系的发展起到任何方式都不可替代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开始重新审视本国的监管运行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美国,英国这两大监管模式的主体国分别
11、进行了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我国来说,也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再加之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步伐加快与金融危机的频发,进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也是迫在眉睫。因此有必要对中外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并研究,给予我国实践以指导。 中外金融监管制度比较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均提出了重新界定金融监管边界的问题,并针对本次危机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提出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本文从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以金砖四国为例)两个层面,分别考察了不同类型国家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
12、革实践。尽管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内容和力度有较大差异,但总体趋势是强化政府监管,表现出非常强的共性,如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防范系统性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以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等,这也指明了未来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方向。 从金融史的角度看,每一次大规模金融危机的爆发,不仅会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带来冲击,也是对金融监管体系严密性的全面考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各国政府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认真的反思,并且开始尝试推出积极的监管改革举措。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2008年金融危机直接发端于美国,并且波及到全世界。面对
13、在金融危机面前不堪一击的金融体系,西方国家对自身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反思,并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力求重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这里选取美国、欧盟和英国三个经济体作为代表,简单介绍其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1、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起构建起严格的分业监管体系,《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法案的建立说明了这一点。随着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加剧,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渐发展成为介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之间的“双线多头”监管模式。在该模式下,本着“将最有经验的监管者置于其最熟悉的金融业务监管领域”的目标。联邦一级和
14、州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分别对所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美国这种多重监管体制的形成,受到其文化中崇尚自由、信奉“分权与制衡”以及鼓励自由竞争的影响。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种种弊端,诸如监管漏洞、监管重叠等问题纷纷暴露出来,进行金融监管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美国财政部于2009年6月提出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方案,经国会参众两院审议并修改后,在2010年7月形成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 该法案被视为自以来又一个新的里程碑,也标志着美国金融体系“去监管化”的终结,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提高对系统性风险的
15、防范能力,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FSOC)主要任务是负责识别、监测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同时强调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高监管标准,抑制其扩张冲动,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大型金融机构制定“生前遗嘱”(Funeral Plans),建立起有序破产清算机制,以便在丧失偿付能力后迅速实施破产清算,降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此外,对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的超大型金融机构,美联储有权利予以强制拆分。 二、扩
16、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 从监管范围看,《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法案明确要求资产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基金必须进行注册,同时提供必要的交易和投资信息,以便对它的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估,弥补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空白。在监管要求方面的改革,法案要求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行更高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杠杆率等监管标准,不但建立起逆周期的资本监管体系,而且同时要严格遵循沃克尔规则,限制金融机构从事与自身业务无关的高风险交易。另外,法案还限制了场外衍生品交易,要求引入中央交易对手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以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 三是注重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制衡,强调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 法案
17、规定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具有协调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同时为了避免美联储的监管权力过于集中,还授予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监管美联储的权力,形成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该法案表达了美国在统一全球监管标准方面的意愿,体现了与国际统一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同时也表达了参与国际危机救援和金融监管合作的积极态度。 总的来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是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的,一方面在强化监管、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做了努力,另一方面还要求了金融效率的目标,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作出了适应性调整,增强了对系统性风险的抵抗能力。但也正因为如此,《多德-弗兰克华
18、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并未触及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根本缺陷,以分业监管为主的“双线多头”模式与混业经营的矛盾依然存在,原有监管体系存在的监管重叠和监管漏洞等问题也未得到解决,使该法案的改革力度和最终效果打到了很大的折扣。 2、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自1993年欧盟成立以来,为切实推进一体化进程,欧盟通过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不断强化联盟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以1999年的《欧盟委员会金融服务行动计划》为标志,欧盟就已经建立了莱姆法路西监管框架(LamfalussyFramework),旨在改善欧盟金融监管决策程序,使金融监管当局能够更迅速地应对市场变化,提高了监管协调的效率。
19、 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强烈冲击,欧盟委员会也开始反思自身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并且在2010年9月7日审核了《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原有的莱姆法路西框架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建立起新的欧盟金融监管框架。其改革的核心是在原有莱姆法路西框架的基础上加入了两大支柱———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ESRB)和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uropean Systemof Financial Supervisors,ESFS),同时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加强了欧盟的统一监管。 新的欧盟金融监管框架全力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将其提升到与微观审慎监
20、管同等重要、或者说甚至更为重要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成立独立的宏观审慎监管部门,防范系统性风险。 专门成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主要负责监测、预警系统性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其具体职责包括负责欧盟层面的宏观审慎监管,识别、监测、评估各种可能威胁到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发出预警,并同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必要的防范和化解潜在系统性危机的措施。 二是提高金融监管要求。 一方面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资本约束,要求其增加不同时期在险价值的额外资本缓冲;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内部流动性管理方案,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增强抗
21、风险能力,确保流动性保持正常,或者是在出现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具有充足的流动性。此外,欧洲议会还于2010年11月正式通过了《欧盟对冲基金监管法案》,将对冲基金纳入监管之中,并引入信用评级机构注册制,集中由欧盟统一监管。 三是更加注重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将原有的银行、证券、保险监督委员会升级为欧洲监管局(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ESA),同时成立了指导委员会(Steering Committee)以加强各个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合作。同时,先后出台了跨国金融危机九项原则、跨国稳定小组、欧洲金融稳定基金(European Financial Stabil
22、ity Facility,EFSF)等实施方案,旨在加强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合作,共同防范系统性危机,并对陷入危机的国家实施救助。 相对而言,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最为彻底,这与它长期倡导的强化监管、重视金融稳定理念密切相关。通过确立宏微观一体化的金融监管体系,欧盟初步搭建起金融稳定合作机制,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宏微观之间、成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与监管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不可忽视,欧盟新监管方案的实施以及监管费用需要依赖各个成员国,要在各个成员国之间达成任何一致的意见是很困难的。因此,欧盟新金融监管体系的实施效果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欧盟各国关于实施细则的最终共识才能意味
23、着改革方案的真正落实。 3、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就针对混业经营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一体系以《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为基础,由三个管理当局,即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管理局和英国财政部对金融稳定共同负责。2008年金融危机使英国政府意识到,这种监管体系存在很大的漏洞,没有哪个单独的机构有责任、职权或权力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监督,识别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并采取协同行动来对此做出预防措施。针对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监管漏洞问题,英国政府着手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陆续推出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银行特别条款法案》、《2009银行法案》、《特纳报告:通过监管改革
24、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2010年金融服务法》等一系列方案,力求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彻底地改革。2010年联合政府宣称将撤销金融服务管理局,将其功能并入英格兰银行,并陆续推出了《金融监管的新举措:判断、焦点及稳定》和《金融改革新方案:构建更强的监管体系》等方案,旨在构建更稳定的金融体系,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作出了较大的努力: 一是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强化英格兰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2009年银行法》明确规定了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法定职责及其核心地位;2010年6月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则提出在英格兰银行下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Comm
25、ittee,FPC),以承担宏观审慎监管职能,是金融稳定的最高决策部门,负责制定维护金融稳定的各种政策,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ory Authority)则为金融监管政策的执行部门。 二是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2009年银行法案》明确赋予英格兰银行更大的灵活性,其可以实施各种政策工具来保障金融稳定。同时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生前遗嘱”,使问题机构迅速并有效地实施破产,降低其倒闭所产生的影响。此外,ICB(Independent Commissionon Banking)的报告还提出要彻底分离零售业务和批发、投资业务,尽可能地降低系统性风险的传
26、染效应。 三是强化金融监管合作。《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认为强化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至关重要,并为此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通过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控制各国金融监管水平,避免监管套利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二是以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为核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建设;三是特别注重欧洲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合作;四是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逐步建立起国际金融危机预警系统;五是增强对跨国金融机构的跨境处置能力。 从总体看,英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都是为了增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从长远的角度讲对于维护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大有裨益。但是,从短期看,过于严格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首先,零售
27、业务与批发业务的相互隔离要求部分商业银行对原有业务进行精简和调整,肯定会带来部分金融业务的萎缩和人才的流失。其次,ICB提出的10%一级资本充足率、维持债务缓冲资金等要求远远高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一方面伦敦本地的金融机构需要大量补充资本金,有可能导致当地资金成本的大幅提升;另一方面由于存在明显的监管套利,金融资源可能会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外流,反而不利于维护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二、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以金砖四国为例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2008年的金融危机并未对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体系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使之成为全球经济复苏的先行者。借危机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之机,
28、新兴市场国家积极参与各种全球金融合作,着力提升自己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同时吸取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对本国内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 1、巴西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巴西的金融体系主要实施混业经营,由国家货币委员会(CMN,下辖巴西央行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个人保险委员会(CNSP以及补充养老金委员会(CNPC)共同对金融体系实施混业监管。在该体系下,巴西中央银行拥有除保险、养老金及证券市场以外的所有监管权,其他监管机构基本处于从属的地位。这种相对集中的监管模式与巴西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相匹配,而且能够有效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信息共享障碍,有利于中央银行对绝大多数的金融机
29、构实施有效监管。 2008年金融危机并未对巴西本土的金融机构造成太多的伤害反而是由于外部资金的大举撤离导致了证券市场的大跌和汇率的急剧提升。为此,巴西中央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向市场释放了大量流动性资金,包括购买陷入困境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同时,政府也要求其下辖的三家银行,巴西银行、国家储蓄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实施扩张的信贷政策,以弥补私人银行部门和本地证券市场的信贷供给萎缩。经过多方努力,巴西金融市场于2009年中即恢复了稳定。 危机后,巴西开始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微调,以期强化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具体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提高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强其透明度;二是强化对系统性
30、风险的监测,要求监管部门定期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风险监测与评估,特别是对投资与交易等高风险业务以及流动性状况进行监测;三是提高准入要求,规定监管部门在金融机构成立之前,应对其商业计划书、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等进行严格的论证,必要时应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压力测试,提高准入标准;四是加强与监管部门与审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在监管过程中鼓励审计部门的参与,提高信息来源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以对监管对象作出合理判断,增强监管的有效性;五是强调与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特别是与新兴市场国家的相互合作,以共同应对金融危机。 在近十多年间,通过中央银行的大幅改革,巴西的金融监管逐渐朝着最
31、优实践、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而且从合规监管逐渐转向审慎监管,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监管。在此过程中,巴西金融监管体系更加注重风险和控制,关注监管过程的连续性,强调监管计划与监管手段。作为资本自由流动的新兴市场国家,未来巴西更应关注资本跨境流动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的传递,以及汇率的大幅波动可能引起的金融体系动荡,同时在稳定货币方面还应继续努力,藉此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2、俄罗斯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俄罗斯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证券业和保险业均刚刚起步,规模相对较小。俄罗斯的金融体系既有分业经营,又有混业经营,其金融监管体系也采取相应的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而且以分业监管为主
32、俄罗斯的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业务使得其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是由俄罗斯银行(中央银行)和证监会实行共同监管,其余皆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面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俄罗斯的金融业也表现出较大的动荡,具体表现为金融稳定性指标的迅速恶化、流动性风险加大、信贷资产质量下滑以及银行盈利水平下降等。主要原因在于俄罗斯银行体系高度依赖境外融资,大量外资的快速流出使俄罗斯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受到了极大冲击,股市出现暴跌、货币急剧贬值,市场流动性迅速枯竭,直接诱发了银行体系的信用危机和债务危机的发生。由此也导致俄罗斯长期经济增长过程中的结构失调、金融市场不发达、高度依赖能源出口等问题和矛盾进一步凸显。 危
33、机过后,俄罗斯银行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强化监管,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强化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能力,通过立法强化央行对金融机构信息的获取权力,确保各类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定期对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模拟,并建立危机早期预警系统。 二是强化金融稳定,逐步减少国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比率,规定国有资本的输出不能有损于金融稳定,金融机构不能以危害金融稳定来获取利润。 三是完善问题机构的退出机制,重点强调提高问题机构早期的资产保全能力,充分保护存款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还规定对跨国问题机构的紧急破产清算可采取建立国家间的协定来共同执行。 四是限
34、制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确保对国有银行的控制权,外资金融机构参股比例不得超过12%。 五是加强与其他国际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多个国家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加快俄罗斯金融体系与国际金融体系一体化的进程。俄罗斯金融监管改革是与其经济转轨过程相一致的。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俄政府着力构建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体系和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体系,俄罗斯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作用逐步凸显,独立性大大增强。但受转轨过程中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为了在短期内快速发展金融体系,俄政府更多强调的是弱化管制,这导致其监管体系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控制力和监管力相对较弱,而且激进的改革措施也导致其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35、很强。在外部融资依赖度很高的情况下,俄罗斯金融体系很容易受到外部冲击。可以说,危机后俄罗斯在强化金融监管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其整体方向仍不是特别明确,相关的改革措施也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3、印度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自1991年印度的拉奥政府推行经济改革以来,印度的经济、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新兴市场国家中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印度主要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印度储备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管理外汇市场,同时对银行业实施监管。此外,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保险监管和发展局(IR-DA)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 印度的金融监管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
36、初,按照侧重点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7年之前的“休克疗法”阶段。在该时期主要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相应的金融监管也为放松管制,包括利率市场化、放松准入限制、全面引入市场竞争等;第二阶段是1997年之后的加强监管阶段。亚洲金融危机使印度政府意识到过快、过度自由化的危害,因此加大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存款保险制度、强化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和投资行为的监管、制定紧急纠错法案等,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这些改革措施极大的促进了印度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也使其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几乎未遭受大的影响。 2008年金融危机后,印度政府也意识到监管改革的重要性,
37、推行了多项改革措施以应对系统性风险: 一是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宏观审慎分析框架,对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并适时发出风险预警信号。 二是强调金融监管协调,加大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拟成立“金融稳定与发展局”凌驾于印度储备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保险监管和发展局之上,以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以及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三是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将没有存款项目的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同时提高监管要求,加强对资本充足率中资本数量和质量的监管。 四是加强对跨国银行的金融监管,注重与东道国的监管合作。印度一直以来都实施非常严格的金融监管,
38、早在2007年初就全面实行了巴塞尔协议II,并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由8%提高至9%;同时建立起相对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的商业银行,极大地保证了银行体系在危机中保持相对稳定。但是,严格的金融监管也限制了金融体系的效率,其法定存款准备金和流动性比例要求都很高,极大地削弱了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此外,政府还要求金融机构要优先考虑农业、中小企业的贷款,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降低了其盈利水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较低。未来,印度监管当局应在稳定与效率之间适当向效率的角度倾斜,在维持金融稳定的同时,提升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4、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20世纪90年代以后
39、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得到迅速发展,金融监管也逐步发展成为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模式,对提高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尽管2008年的金融危机并未对中国的金融体系带来太大的冲击,但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业已暴露出一些固有的问题和缺陷。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未能有效承担起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其具有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职责,但在实际中中国人民银行更专注于维护货币稳定,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被弱化。 二是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尽管“三会”已建立起定期信息交流制
40、度和联席会议机制,但从实施情况来看,该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三是存在多头监管与交叉监管下的监管漏洞。随着混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分业监管下的真空和漏洞问题越来越明显,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容易加剧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中国政府已明确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总体来看,危机后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改革实践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加大对金融稳定性的评估力度。中国于2009年8月正式启动IMF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并于2011年11月首次发布了《中国金融体系稳定性评估》,认为“中国的金融体系总体强健,但脆弱性在逐渐增加”。 二是加强对
41、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力度。中国人民银行自2010年起定期对系统性风险进行测度,同时加大了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力度,并开始着手建立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三是参与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提高监管标准。银监会在金融危机后积极参与到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中,同时结合巴塞尔协议III和中国实际情况,出台了更为严格的“中国版”巴塞尔III。 四是更加重视金融监管协调。国务院《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起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五是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积极拓
42、展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关系,举办跨境监管磋商,目前已与44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 三、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共性与趋势 总结中外金融监管改革实践可以看出,尽管各个国家金融监管的改革内容、力度都有很大差异,体现了各个国家在各自经济、金融背景下的选择与侧重,但更多的是共通之处,而这些共同点也从一个侧面凸显出实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意义。 1、防范系统性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监管 现代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使金融机构的关联性越来越密切、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与之相伴而生的潜在系统性风险也就越来越大,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乃至全球金融稳定的重
43、要威胁。2008年金融危机从美国的次贷危机最终演变为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充分证明了系统性危机高度的传染性和巨大的破坏性。因此,针对于本次危机的金融监管改革重点都放在了防范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稳定性方面,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也成为危机后主要国家的共识。 相对而言,西方发达国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态度要比新兴市场国家更为鲜明,改革力度也更大,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等都要远高于新兴市场国家。美国、欧盟和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都明确提出要建立负责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专业部门,并且都被明确赋予了宏观审慎监管职能,拥有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监测、评估和预警的权力。而对以金砖四国为主的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尽管都
44、提出要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建立系统性风险预警体系,但均未提出设立专门的部门来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也没有明确具体由哪个监管主体来承担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设立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机构,但究其功能而言,大多仍局限于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上,仅负责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具体的决策和执行仍主要依赖于微观审慎监管机构。这就产生了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想法和建议无法顺利实现的可能,而且由于监测预警和决策执行职能的相互分离,还会产生信息和政策传导过程中的时滞及失真问题,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性。尽管还存在 各种不足,但总体而言,在新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宏观审慎监管已
45、经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无论由哪个机构来承担起该职能,它都已成为未来金融监管体系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2、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 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原有金融监管体系几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明显不足,二是对流动性风险监测不足,三是金融机构吸收损失的能力不够。因此危机后各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不约而同的扩大了监管范围,并且提高了监管标准,旨在弥补监管漏洞,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损失吸收能力。 从维护整体金融稳定的角度看,将影子银行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是弥补监管缺失和监管漏洞的重要手段。但是从国别差异的角度来看,西方国家和新兴市场国
46、家对待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态度应有所差别。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衍生市场已经非常成熟,且表现出脱离原生金融产品、过度创新的特征,因此应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实施严格监管。新兴市场国家的衍生品市场大多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创新力和服务范围尚不足以满足经济、金融发展的需求,因此新兴市场国家在强调对影子银行和衍生品市场加强监管时,更重要的是鼓励其在合理的范围内加大创新力度,以满足金融发展的需求。与此同时,必须引导、促进衍生产品和市场实现有序、健康发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健、正常运行。除了扩大监管范围外,各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还十分强调提高监管标准,加大对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性、流动性、杠杆比率等方面的要求,旨在通过事先
47、的预防提高金融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提高监管标准确实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但不可避免会带来盈利能力和水平的下降,这也是各国在制定监管标准时需要重点考虑的。无论采取何种标准,对各国来说,更重要的是应尽量保持监管标准的统一,这样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避免监管套利,从而保证全球金融稳定的最终实现。 3、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 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这一点在危机后各国的改革实践中得到非常好的证明。系统性风险与传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具有宏观性和全面性,很难对其进行准确地描述和测度。系统性风险涵盖
48、了金融体系中所有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因此需要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即便对于实施统一监管的国家来说,例如英国,也存在金融监管机构与央行、与财政部之间的政策协调问题。因此,加强监管协调已成为当前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一项重要手段,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国家都已开始着手对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进行了积极探索。有些国家专门成立了更高一级的机构专门负责监管协调,如欧盟的指导委员会和印度的金融稳定和发展局,这些机构凌驾于原有监管机构之上,在监管协调方面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势,也容易在意见出现分歧时妥善寻求解决方案,有利于从更加宏观和长期的视角对金融体系的未来发展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此外,由于体
49、制变更的高成本,各国多头监管的现状在短期内难以改变,这也意味着监管协调的需求将长期存在,因此,设立实体化的监管协调机构、建立起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制将成为各国现阶段的最优选择。 4、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跨国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经营活动也从原先的区域化蔓延到全球。但与此同时,各国政府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却十分不足,金融活动的全球化和金融监管的属地化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金融环境存在差异,监管政策和力度上也必然有所不同,很容易产生监管套利。而且由于监管合作不足,当跨国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任何一个国家或地
50、区都无法单独防范和处置危机。因此,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已成为各国的必然选择。 危机后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无一例外都提到了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但必须意识到,国际监管合作的层次不同,其效果也会有较大差异。浅层次的监管合作,如签署合作备忘录等更容易在国家之间达成一致,但这种合作只有基于双方共同目标完全一致时才能够发挥最大的效力,一旦双方目标出现偏差,合作即有可能破裂。深层次的监管合作,如实施统一监管,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合作组织的作用,但必须要求参与国让渡一定的监管权力,因此在最初阶段很难达成共同意见,建立合作关系的难度非常大。当前,能够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的就是各国应在监管标准方面尽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