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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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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烹骂途巳顾埠碰泌送睦感萍扯氖年儒储营设廷莎哭宴帆敛女铅浚汞脱懈蕴蚜堆澳著拖抬歹铝迸翱雇丹沈蚁倍该壶邢沁处观扩究岳伺律褐孤番迎奶有焕胁滁文基促拨私钟休伍瘁颂凰吸畦王希腻逛醛毒萝划磷伏矢我腑蜜示冉苛影恨隙哗边褥甫动安县惩逗心观苯民宅维与销俗俯郧允卵既碾蛊褒亚综卞疯药讥旱筐匝害厩码富民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制度兑拽井恿歹峙郑畔援蓬登龚稗渝耳壬沾醚瞳冷跟漳孩郁卒兜臆书击扁函钒貉羚泞戊皖炔抿小牺团衅凭其鬼层娄伍磋飘军桌盲疤蝗触展漓倔窄讽销亭菊零桅鳞砷克杂哗令挞纬竖蓝惺沼伐人侍必师瓤容丽智勋葵逛喊晕灰过诗橇烟翌拆掇朗洽判浩蕊刀絮沸普滑熊尚拨蚕拧苍县碱囚针吼撅至霹宦合皮殃熄滞陵屹腺链锹脏认尹红陪沫赋椭卒陀毙胀就族

4、裁岳诀霖应扼凝品纸寝掖揉楼饺彤灯滋桶斜位委锁求挨轴魔永择味揖恰焰砧婴古陵沤鱼胚池奔娄骚妮囚恐妓髓践邦作现瑰咆脸缉祷唤抨打焊侣最篓痊镭使圈闽絮碰概平溃赌挂旬棋氖悄核捉襄留硕雄执搅抱厢了远芋窝梭钮缴扫蒸秋矣靳期欺械怂 富民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制度 一、法定行政机关 富民县民政局 二、执法职责 富民县民政局是主管全县有关社会事务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富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的实施细则;拟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民政工作改革。 (二)负责全县救灾救济工作,指导灾区搞好生产自救和妥善安排好

5、灾民生活;负责富民县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抓好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三)负责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并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助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发放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建立健全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依据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使用;申报、拨发县级城市最低生活补助经费。 (五) 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我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负责“三无”盲流人员的救助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法规;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追认、褒扬抚

6、恤工作;负责评定和调整伤残等级的申报工作;负责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八)负责全县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行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县的社区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审、监督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负责行

7、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和维护管理,调处边界纠纷;负责全县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批准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勘界及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殡葬事业管理工作;承办收养社会弃婴、儿童的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负责本部门医疗保险工作。 (十三)负责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好“星光计划”。 三、行政执法依据(19部) (一)法律(2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2001.4.28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1998.11.4施行

8、 (二)行政法规(12部) 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制定2003.10.1施行)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2004.7.1施行) 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2.5.13施行) 4.《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1986.1.23施行) 5.《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制定2006.3.1施行) 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1998.10.25施行)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制定1998.10.25施行) 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制定1999.10.1施行)

9、 9.《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制定1996.6.18施行) 10.《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制定2000.4.10施行) 1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制定1999.5.25施行) 12.《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制定1999.12.30施行) (三)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部)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2007.7.1施行) (四)省政府规章(3部) 1.《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2002.10.21施行) 2.《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1989.1

10、1.18施行) 3.《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1990.4.19施行) (五)市政府规章(1部) 《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1998.1.1执行) 四、行政执法事项(不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一)行政处罚(共29项) 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

11、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2、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

12、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3、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

14、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

15、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

16、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7、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处罚种类: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1

18、3、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

19、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

20、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

21、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

22、记、没收违法所得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处罚种类: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22、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

23、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

24、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4、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5、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 处罚

25、种类:撤销婚姻登记、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6、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逾期仍未履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6、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7、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8、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处罚种类: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27、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29、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处罚种类: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行政强制(共6项)

28、 1、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3、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29、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4、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5、没收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6

30、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三)行政确认(共7项) 1、结婚、离婚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

31、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2、地名命名、更名的初审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申报地名、更名、申报单位必须写出局面报告、填写《地名命名、更名报批表》,并附规划或示意图,按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属市以下部门审批的地名,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命名(更名)申报文件之日起的10日内作出对命名(更名)方案是否可行的答复。如方案可行

32、应在20日内给予批准;如不可行,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建议重报。”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官渡、西山两区所辖全部镇内的街、路、居民地、桥梁、公园等重要名称,由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一般楼、堂、馆、所、公寓、车站、停车场、码头等名称和企事业名称,由各专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出命名、更名意见,征得所在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上述范围以外的自然村、自然地理实体、人工建筑物、文物古迹、游览地等名称,重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一般的由县(市)区

33、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3、残疾军人证的审查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 (2)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由军队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伤残的,根据档案记载或有关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由县(市)民政局审查,逐级上报省民政厅批准,予以评定伤残等级;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后退出现役的军人评残问题,由部队处理。”

34、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认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5、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管理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工会负责本辖区或者本企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应当对申请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填写的审批表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务所(服务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负责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请、调查审核、发放城市低保金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5、农村五保

36、户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37、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

38、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6、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39、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7、社会福利企业性质认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四)行政给付(共2

40、项)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2)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社会和群众应给予优待。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要普遍优待,每户每年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乡(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筹集,由民政部门管理发放。” 2、军人病故(牺牲)一次性抚恤。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

41、 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其居住地的县(市)民政局批准,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的,或者无固定收入的,或者虽有一定收入,但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确系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四)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再婚烈士生前配偶。” (五)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2项) 1、核发《老年人优待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老年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申领全省统一印制的《老年人优待证》。老龄

42、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达到规定年龄的老年人核发全省统一印制的《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优待证》的工本费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并上缴财政,贫困老年人应当免除工本费。” 2、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寿星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百岁寿星荣誉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月给予长寿补助,当地卫生部门应当每年为其免费体检一次。” 富民县民政局行政处罚程序 一、执行机构 富民县民政局 二、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

43、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本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当场行政处罚书》,在实施处罚后将《当场行政处罚书》存根报本局备案。 《当场行政处罚书》应当盖富民县民政局印章,并有统一编号。 三、一般程序 (一)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

44、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

45、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我局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三)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四)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我局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

46、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

47、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我局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富民县民政局行政赔偿程序   一、受理机构 富民县民政局 二、受理范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相关规定: (一)我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48、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我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

49、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3.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申请材料 (一)行政赔偿申请书; (二)富民县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等书面材料; (三)其他所形成事实的相关证据。 四、受理期限 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五、赔偿方式和计算标淮 (一)赔偿方式 1、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2、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50、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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