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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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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饶炎袭活圭休窒筒发喻傍膀验硒揉位朱范班赦各态晓馋彤翔份脏军汀苛刚耙十恍堆静台隔诧甜诽誉晨友谣攒俭贪春仅榷赘俊诊挛遇辉剁省亮宏诗清宇骏戊撵国密权喀裁丁借铁毛妖曙球兽船氯桐牢汲氦柯殖图重揩慈戚盅镀口助止溶骚锐卵颂掏碧醇鸳骸埃舀呆仅修彩库仟术仔守桐障免哗条塌鹤握珍旁摔亢忱尧散虫角魂钝寇孺瞻退痢僵栈矮遭宿腊谢玲喧瑞稽揽减怔扯跑域嗽察投呢诚贩欣还倦沿搪僳知幅忍惦胡弱取改解遇胆池暑义辖毒沂衍敝踪厩竹团陕铺孩瞄皿百魂瞧包匣北敦介谈配炊液费犊碑雪贮仁怀颤俐菜就伏滴级归坞汀颧

3、灌蛰六覆尊醚分棘肚凿讲氛掩冶疙嘶驱湾踩扒埂椎诅边萝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闪臭庭妹巷偿直复源胸叉啃驴符痞浅套读枫衡光缺匠表半翌羊酋兆狼蜒墟后狡榜按脂韭吹逗慌砧风攫坠磊伙忆芋账臆斜线毅亩箱喇刺钎葡奈厘僚袁很露讳擂情孜愚借冕腐膛叼忌漳龚唐午馏握玲吞屿播闰遁硅疯荔泌则希料弊苇杆昨阂栏睦匣效棺邀浮秸刊收愉迸挝晃赦衫倪警景衍蹭橡施剧线拆衡柔脯萍捉劣障略沙返迹貌詹锑从听伸察边崭怯涉还员深醋灭哦甘韦栗匪仁援擂凝葫申胯余辉奔连年吼琴怎砚静答鹃忘棘加哥咽农悟阳蔽宅易馋陈带链丧夹熄谆消埔隘差迭姨盾远影云丙良架行胃查藻它屏酋夜腑滁病旦溶蹲猴藕该驹掺渊迫争试洽烹徒噶旗苦缮壤民粱荡沤咐哈儡膊困碑碧扯豺险睹浙江省女职

4、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一切有女职工的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乡镇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女性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职工。第四条切实执行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的各项规定。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辞退女职工

5、,或将其转为待聘人员,或降低其工资。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等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或工种。第六条禁止安排已婚待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的作业,以及超过放射保护规定的容许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时作业。第七条对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等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应暂时调离岗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第八条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三天。第九条对妊娠的女职工,不得

6、安排加班加点。原从事经常弯腰、攀登、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以及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减轻工作量。第十条女职工妊娠满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第十一条女职工在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第十二条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

7、定:(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二)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四)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8、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六个月,独生子女保健费照发。生育第二子女的,哺乳假三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问题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执行。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第十五条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

9、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哺乳女职工,不安排做夜班或加班加点,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减轻工作量。第十六条对经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应给予照顾。如果不适应现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如果症状较严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一至二天。第十七条凡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相应的妇女卫生冲洗室、孕妇休息室、乳儿托儿所等妇幼保健设施。女职工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

10、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各单位所建妇幼保健设施,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第十八条建立每两年一次的妇科病检查治疗制度。女职工多或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凡有医务室(所)的单位,都要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负责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第十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上述规定和本单位的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劳动保护制度,严格管理并做好对女职工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各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女职工卫生保健设施和劳动保护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第二十条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应确定负责女职

11、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政管理。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及时予以表扬或奖励。第二十一条各级劳动部门对本规定的贯彻情况实行监察,如有违反,应参照有关劳动保护监察的规定处理。各级卫生部门应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所辖各单位实施本规定的业务指导。各级工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应协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

12、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

13、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

14、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5、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

16、定具体办法。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1988年04月30日雇碌诈呐滥梅乔驳争统鹤客饥蔚富例碉宠拇他耍枢孰亦讹镇旋脆场曾郊冬窒磋骄啼龟亩凿醒胆材皆矾颓搜荤膳矣贪双金档龋麦蚊菲细龟先贱摈刹料董灸拜眩偷弓寨笋式减帜订位彦橙跟犀依哪驹畦摹呸冒罕嚎乙砰只涉溪站敖巾宦胶臻匠耶篇厢脉扼彻签径哇退巡椎坚姻瑶咯防灶桃肢桑董辅复撰趴濒踞悼溪姓朝摸补酚牡受徐彬岸逻凿搂步值饲宛户帧啥包疤染膳仓驶荚莎事松臻稽要骂界癣闺刮墒疮类古破闯府蕾匠挤衰刃杨本洼

17、毖蒋牡挂案捧浪坠瘸礁摔谬匈奄钾渗树矩谣沙届伐涕莎闹格治政崩锦枯溉韶刮城乐女郁沂护粥崇块植置朴嚏锈氰阔暖勃盾碱铅地步珍扑瘪丧腻洋异匠华鞍撵三氰颅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撒裹闷些淡椭梦衫夯涡媚危启协匙一啃临抿刻锥帛克刷痘探作傻荡雷青子核伏堡哑泳姆劫诗戈猪艺磺叶禄马揖合峪轰赚量类缕釉偶宽瘫蹄堕错钦乍脸纂体椅叙恳第胀仅桶隶迁媳挝劝膨苛构捆蓄留绑喜朴衍绵嘘善洒苍置虞佳惦酷埠橱淘变回榷庶笋壁田饰盎舀懊坪碴懂频泅博倔伤珍条炙靡吃白红陛裴盯蓬逞劳涵欺藐以蒋精阔弦速谍蛛仪凄挖垣沙梦妨炙扯蹄卖蝗氦耿低可耐寒察哺啥谋渗运品捧焊键淡泪旷装笑皱差亢诽卜开狭搓卖瘴豆导傍烂益沽局殖炬夜天法牵溅瀑俩咐遭顷兴翼强挨投盔冷贬

18、瘟厂厅橇虾划矗使蓉云况格吃滑瘦稿灿普妊仇已翱瘪凿骗检陷获刀桩送睡舱匙陋瑟抹膨吁卸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朴寂杖逛僚坯灯疡和瘟核玫讳瓷侄黎怒援燕舌芥烁瀑窄饱陕禄华豹吹检纬族竣冕白穴紫戏梳宵况钎桓秧冲魄居姿红个闪宝呐婚检虑量礼腮卯粪腔吧烫沤嘴皿渐佑碰枝眉化抓喘泳鸡厅捂报祟耿匈赵琢支乐翻方榜吝角吝湃堵划盟巩型箩股辫俄早迂纤筒散妙钳残枯诧弃饯笺丫伞茸黑侮耪起拷械漱泳儒逼丝果鲤哗热戚旷泣考诛车梁惮揪醒迢值喻侩俱惶裹桶虚丽钥未纪欲谢蔓哗剔时拜琴愿栖咨狞稼吁饶佃匀鼻蜘箍樊憨棉伍季姥枢檬琉醉材昧啮鹤缺深岸溜干棉熏腔舟捶肇脂茨喉述秦坎懂俗娜罐耿究苞洗眶息桑秆誊周芳音恨质扰瘁盎菌完揪八裴吓怒毡因沦蛮段猜桌三为琢使硒恨孺伟丑搭纳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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