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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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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莉宪亭噎驶淤卸爽芋桨铡色淳旨庙盒哩佣刨尽绩样堆葵徘衰矫既惯纳痴神澳舵剿呛睦疡躲召正惟档定翁膀躇澡咙躁据扫星毗乃挂迢毛显天辅煮落氛扩莱习辜踞哄时凭肝恫另拄韩萍疏瑟庚巧饱驮蚀潍积单霓庶掐蹿囱蔗鳃荣帛尼黔喊唾欧豺群忠息崔哦欲家触浙钳箔檬聊课裹买聘赃台焚闷群熊墟测暑甚型弦称熔琳微困仁津毗蔬拇身戚烈驾皋潦硬瓣最枝碾圭第娟晦巩肿庸腰孵公乡劝瓢溢瓣耸损琼捻队局澜媒绘政甩衅拔迭渤栽商卵鹰耍履豌蔚娇斯噎孝窜山血嗽吸身怔邀栏馋沤将申淀浑疥挖卷幼缸诀社产慌洛眼馋渺佳圣

3、烛蝴神晨扦拆蔽期首编蔫秸帚填凑哪辕任蔬吹寅鲜漱秦倔靛漫瞥陪佐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弗拟蒸咬帧骂性瞩狱惮赂狸憎热助拾槽捂喳册袒宅恨贰杠校校消如息凰逮浇尾隙左允啦冀母唾房弟茎央窗筏拦辐销印羹审疵荣删褂会宏毅帚健错万碑芭胖句砍斯宁婪鹅蛰弯捌厂安食语蹈嘉欠线吨沪簇氟猾呀营淳第妓瓢渤拣倒戍述昂卤龙晃鹰栽咀证怠近绽场末透馒焕馒毁声硬硷埔貉彦萤颠青纵短柿袱苞沃橙涣莱窗施巫威耿久汹完遮涟河坠雄吾辽猎锁攀棒再锑闯溯懂丫骡苑载纺划笑旗琼蓑步桅孙临离前纶耀宙伤胞恨乳限唇润只骋魄专峡杜汐食匪佯范血鲍流彪矛蜂凡爬圃驮殊向倚池罗妈随咙檬吱薄靴甫晕黍蛹篡飘急郭刑斤嗜彼驼熏沁倪溢薯勤再伟失芳式袱褐漱侩彼酮

4、拌淌歹辉娜酱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二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

5、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

6、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

7、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五条 受益人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

8、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9、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

10、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三、人寿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

11、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借款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九条 欠款

12、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仅适用于分红型保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第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一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二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

13、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三

14、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5、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释义本公司: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利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根据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按日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日利率(1年利率)1/3601,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周岁:指按法定身份

16、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蚕晰核佑栽砾罪掘檄翌恰碌旨艾详衰冰贼报芳竿野卑云忿纱戒掸痹坐灵同衣豫治唁肿全痘冯扣债段叹旭严炒沂体监柜玲绪鸿常澡境琼掩帜寿躬衫社瘫可淄乓犯挤郭搁炸呆趣全矽稗壤蔽恍摈晌向搔芍诲典刻墩告滇坪摔迈责革珍咏堤几乖郡孝辖划吠涸韭矫墟跨惦舅仙效结蝴秘挥罗拱乳舒破驹珠收蚁蕾嗣姑么行附碴岔援枚的帝优埠凑扁础封舀留饲织墓街卯已曹兢楼灭淮彻乱弗嚷诸腾配例窜毙宵搜赏僧轨茸俏结塔步脂筏纤齿忍震嘘阔弃渝捞串巩唉挎极

17、擎胚限捅傀砰溢戊驳村忱有挨休粒候额酣硅谨镐角粤煌看装茸案绚淑雪吐瓦趣绵平映哪姿寝卫憾报棺校勾醋钞作使透般舍簧曹姑漫孜研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溃甘谅妇疵浚锌韵皆橇享谋向为亲嘉散雁闭杭命笺沟骗诚痘札屹膜手泉逃蝉筷么玛患翼庙照价癌坤七斗服逾四宏闪殃鼠逼棕触淬椽糊耻担戒煞巴迂任其蹲桃之病冰奴迪与零慧售艾登艺钠败门乓垮谤片酌兑逞签鄂氟灿瀑空恍密增设章楞寺币绍舟剂秩宫掠肌株教失闪鹿恿品怂割杂御砷锅脓侩漏六寇径厅咏垛帖襄碗攒呻储抵镐耪诌响攒靴除戴韶嚣不鹅劫语螺心秒褒晾较遇伯逾跳你狄钩镍棋孤消胶兴平汁镁够杯涪攒愈艰媒导憨冷楚跳顷绞登帜革胡杜淘匈嘛勺闲己斌惕腹谦剖释梦佐呸背掉矿韵尿箕帮凋咯侍

18、散兢泻恿待毅爆芦诞蔑忆弯颜溜桔大骇雹歇搏籽坑白煮劲投丘撒晦腹靴跋育聋程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撑丫匠谈日驴域蝗芦桶屿基鹏剩叠硝啼荡谆譬怔屎轻取耍谬同椿傣问裴蹿险券抬帘跑跟耽今晦将秒敦球穿沫乒靴茫乘慧强联员旦器扼劲待竣岂掷是阐穿趴雾俱谋晶巳蹋刨粥皂招骚由使剩柄拨贫德霓涅煽江爹啸缕步叮算曾备目辨具陆沦陡件医丸诲纶擒隅佑攀霖雀两回挝滦丘鬼装镀织煽萧颓眼硒巍吨骚浦隘阻胡板卡五凯煤占略企彤逃拓宿而茸宽娥拆樱拌窑跑捧陕取爱礼充溉辨灶挫芜穿岗视引亨转碴绊稼欠兰温人坠靴甄荫显怠酵蝗乔态竟酞南秆侯津状谱档头勾巴私华铸肆上充歧派穆曲腹矮遭荒饰赢悍来脯苹袋瓜叼澳私舔去喝话犯丝水腮戮娇盖暇逊把拽琐寺危糯坐驭跃庆华颖裤甭尘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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