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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网民诽谤案的审判错误.doc

1、福建三网民诽谤案的审判错误 福建三网民诽谤案的审判错误作者:刘晓原 6月28日上午,福建三网民诽谤案终审宣判后,广东窦雍岗律师发表了严晓玲案(网民诽谤案)的审判错误。窦律师文章可谓一针见血,点中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办案问题。我以为,除了窦律师文中指出的违法之处外,二审只允许控方证人出庭,而不准辩方证人出庭,同样是一个严重违法问题。另外,在二审第一次开庭时,法官打断律师的发言,侵犯了律师辩护权,违法了。再者,拖至6月28日作终审宣判,超过了一个半月最长审限,也违法了。我曾询问过马尾区人民法院,他们称案件是5月4日移交给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历经福州市公安局专案组刑事侦查、

2、马尾区公安局的刑事侦查、马尾区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马尾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审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审判。在这四个阶段中,办案机关存在很多违法问题。这些问题,我在一、二审辩护词中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一一予以指出,但马尾区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视而不见,明目张胆地在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中称,公检法三家办案程序合法,没有任何违法之处。 这让我想起杨佳在法庭上说过的一句话“这些警察之所以敢这样,正是因为他们背后有你们”。 没有程序公正,就不会有实体公正。如果以坚守公平与正义为己任的人民法院,视法律程序而不顾,视案件事实而不顾,这样的判决还会有公信力可言吗? 我不赞成将

3、网民诽谤案称作“严晓玲案”,尽管三网民诽谤案是因为替死去的严晓玲“鸣不平”而引发。目前,严晓玲的死因,只有一家之言。死者母亲林秀英也不认可“宫外孕”死亡结论,在没有经过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重做鉴定得出权威结论之前,严晓玲的死因仍然是处于不明状态。难道仅凭一个有争议的结论,就要人们相信公安机关的说法吗?在云南躲猫猫事件中,在广西法官黎朝阳死亡事件中,如果云南和广西也如福建那般只准人们相信公安机关结论,还能查清李荞明和黎朝阳的死亡真相吗? 严晓玲尸体至今还没有火化,有什么理由不重新做司法鉴定呢? 三网民诽谤案虽然已结,但是严晓玲

4、死亡案并未了。 附: 严晓玲案(网民诽谤案)的审判错误 文/窦雍岗律师 2010年6月28日,福州网民诽谤案(下称“严晓玲案”)终审。 严晓玲案一审法院为马尾区法院。一审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燕琼故意捏造事实,先后两次杜撰文章发布到境外的互联网网站上;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福州市有关部门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亡真相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为严晓玲家属拍摄录像,并加入范燕琼杜撰的网络文章制作视频,在互联网上广为散布,三被告人故意混淆是非、诽谤他人、误导民众,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上网点击和跟帖,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严重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

5、人名誉,给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详见严晓玲案一审判决书) 二审法院为福州市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范燕琼知道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特别是公安机关过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后,仍然捏造严晓玲系警匪轮奸致死,先后两次指名道姓、杜撰文章发到互联网上。法院认为,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范燕琼在警方开发布会澄清后仍发帖称“严晓玲系遭警匪轮奸致死”,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及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已构成诽谤罪。福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

6、判,3被告人获刑1年至2年不等。 严晓玲本来是的这起案件的受害人,最需要法律保护。但是,因为严晓铃的死因关乎相关机关或人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被复杂化了。复杂化本来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只要按照程序、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再复杂的事情也可以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但是,本案一、二审法院(下称“法院”)最终没有做到让社会信服。它们犯下了逻辑和法律错误。 本案程序上最大的问题:法院最终将案件定性为诽谤,但是重要环节走的都是公诉案件的程序。如果被告人涉嫌诽谤,那么本案属自诉案件,相关证据材料需要原告自行搜集和提供。如果被告人涉嫌诬告陷害,则属公诉案件,控诉方

7、即为检察机关,证据材料的取得相对容易很多。可能因为这个原因,本案各个环节涉案罪名经过了一番有趣的变化。刑事拘留事由为涉嫌诽谤,逮捕理由为涉嫌诬告陷害,移送审查起诉理由为涉嫌诬告陷害,移送起诉的罪名为诬告陷害,判决认定的罪名又回到了诽谤。绕了一个大圈后又回到了起点,以公诉案件的手法实现了自诉案件的目的,这是程序上的技术处理。 本案事实方面最大的问题:严晓铃是怎么死的,法院并没有搞清。被告人认为系“警匪轮奸致死”,法院则认为“警匪轮奸致死”系被告人“捏造”。判决书载明:“警方开发布会澄清”、“

8、;福州市有关部门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亡真相的情况”。也就是说,面对两个完全矛盾的说法,法院采信了“警方”或者“有关部门”的结论,而没有采信被告人的说法。法院认为前者是事实,后者则是“捏造”。对此,法院并没有提供事实或法律依据予以证明,且没有做出合理的说明。为什么“警方”或者“有关部门”所说的是事实,而被告人所说的不是事实?被告人有权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合理怀疑,该合理怀疑被排除之前,仅凭有瘕疵的证据定案显然是不公正的。 本案涉及的重要理论问题:政府

9、自己给自己开的证明有没有效力?当事人有没有权利怀疑或者否定这样的证明?怀疑或者否定这样的证明是否就意谓着承担法律责任?等等。对此,法院似乎已经做出了回答。法院认为“被告人在警方开发布会澄清后仍发帖称‘严晓玲系遭警匪轮奸致死’,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及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已构成诽谤罪”。这种逻辑等于法院通过判决书形式确认:政府部门和政法机关的结论是终极的,是有公信力的,是不容怀疑和否定的。怀疑或者否定它就必然损害“政府形象和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惜,这只是法院的一厢情愿,其他广大的法律工作者未必认可。 严晓铃案的判决虽已生效,但是它仍然不能使人信服。我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政府、政法机关和法院对政府形象、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秩序的损害远比其他人的损害大。中外判例严晓玲案一审判决书:相关报道见:另附: 1、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辩护词选之三:游精佑篇(一审辩护词)2、游精佑诽谤案二审辩护词(2010-6-1114:38:00)(辩护词中一一指出了公检法三家违法办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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