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的: 统一规范集团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与增值,促进集团的发展,制定本规则。2范围: 合用于集团总部及其下属所有全资公司、控股经营公司和受托经营的非控股公司。若合资公司董事会规定与本规则有异,从其董事会规定。3职责: 总部和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应按此规定进行,总部财务部负责及时修订,并有检查督促各公司财务执行的职责;分公司可根据需要,作修改补充、制定实行细则并报总部批准。4方法与过程控制41.总 则411为了规范集团的财务管理行为,加强集团财务管理,保证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与增值,促进集团的发展,制定本规则。412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公司财务通
2、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各单位的运营实际,合理组织并规范、优化公司的财务活动,对的计算和反映各单位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各单位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413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各项财务制度,充足发挥核算、监督、控制职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和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使用资金,有效运用各项资产,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努力提高经济效益。414集团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利润留成的财务管理体制。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在集团总经理领导下,由集团财务副总经
3、理具体负责,总部财务管理部组织实行;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其总经理及上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由其财务部门负责人遵循集团规定的职务行为规范和本规则组织进行,并积极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总部财务管理部的检查监督。42计划管理421集团内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全面的计划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市场营销计划、项目开发计划、投资(含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成本费用计划、利润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等全面的计划管理体系。422集团内各单位应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终了前,依据市场及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做出全面的预测,编制年度利润计划,经本单位经营班子讨论、总经理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423年度利润计划的编
4、制必须按单个项目、或单项业务分别编制其经营收入、成本、项目(业务)利润等,对每个项目或每项业务的预测依据必需附有具体的说明,对以前年度遗留问题及本年度计划消化的部分应单独列示。424年度利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各单位应对利润计划进行具体分解、贯彻,并明确每个计划的责任部门及负责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营业收入及利润指标的完毕。425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计划跟踪反映体系,动态反映计划的执行情况,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事项而对计划产生较大影响时,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总部。426各单位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纳入总部对下属公司的业绩考核。各单位内部也应制定各种计划考核办法,对各种计划
5、的执行部门及负责人进行考核。427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必须具体说明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种类、名称、单价、金额,并说明增购因素等,随同利润计划一起报总部批准。计划外购置固定资产,必需按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4 3资金筹措管理431集团性质的增资扩股、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由总部统筹考虑,有关部门具体操作;下属公司欲进行发行股票等直接融资,须将方案报集团董事会批准。432集团内各单位筹措生产经营资金时,应在也许的条件下,从银行借款、吸取结算资金、公司积累等多种筹资渠道中,选择资金成本最低的筹资方式。433银行借款管理43.3.1集团结算中心的成员单位选择借款筹资时,应通过结算中心办理;结算中心
6、的成员单位之间互相拆借资金,应经结算中心批准。43.3.2非结算中心成员单位选择借款融资时,可向上级单位寻求资金支持,也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借款。43.3.3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在结算中心借款,应遵守结算中心的有关规定。43.3.4各单位应积极统筹安排资金,增强偿债能力,及时办理各项借款到期的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等支出。43.3.5全资公司100万美元或1,000万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各种长、短期借款,必须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合资公司需报其董事会批准。严禁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对外拆借资金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4.336借款协议作为重要的
7、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防止遗失。4.3.4实收资本和合作项目吸入资金管理4.3.4.1 合资公司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规定,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准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解决并报总部备案。4.3.4.2 下属全资公司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不管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财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合资公司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总部备案。4.3.4.3 合资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总部直接投资的二级公司在注销清算后,所属业务口应将其注册资本返回总部。4.
8、3.4.4合作项目吸取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4.4投资管理4.4.对外投资管理4.4.1.1集团内单位任何权益性投资(含股权投资)项目的拟定,都应在详尽的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召开涉及由财务人员、有关专业人员参与的投资项目审议会,以不高估收益、不低估风险的慎重态度编写包含投资环境、投资报酬率及投资回收期、盈亏平衡点、税务论证、投资风险等内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相关职能部门,提交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4.4.1.2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操作部门做好项目启动等前期工作及以后的投资管理,涉及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调度,资金使用效果的跟踪等工作。4.4.1.3集团内单位以
9、房产、设备等非钞票资产进行联营投资,在项目立项后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比照固定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4.4.1.4原则上不对联营投资单位提供超过应投资份额的借款、担保。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全资公司应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合资公司由其董事会批准,同时必须规定被投资单位提供反担保或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4.4.1.5投资单位应规定所属全资或合资公司按会计管理规则的规定报送有关会计报告,并监督管理投资权益。4.4.1.6年度终了后,投资单位应关注被投资单位(涉及股权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及利润分派方案,积极催收应上缴利润。4.4.1.7被投资单位(不含股权
10、投资)应在投资所有到位后或发生股权变更时,及时办理验资手续;歇业或终止经营,投资单位应及时办理或督促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等法律手续。4.4.1.8短期投资原则上由专门从事短期投资的机构进行,其他单位未经董事会或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均不得从事短期投资(政府部门分派的国债认购任务除外)。4.4.1.9从事短期投资的单位,财务部门要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并监控及分析业务部门的操作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4.4.1.10长、短期投资的所有权不得登记在个人名下。4.4.2固定资产管理4.4.2.1分类:集团内单位的固定资产分五大类:房屋建筑物(厂房、写字楼、宿舍、住宅等
11、)机械设备(机加工设备、工程机械、发电机组等)运送设备(各种机动车辆)电子设备(空调、电脑、打字机、程控设备等)其他(办公柜、台等)4.422 界定:使用年限超过1年以上,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均应列为固定资产;对一些单价局限性 2,000元,但数量众多,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发挥较大作用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机未私有化的,必须列为固定资产。4.4.3购置与验收4.4.3.1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由实物管理部门负责购买,使用部门验收,验收后填写验收单,并由实物管理部门明细登记且明的确物负责人后方可投入使用。4.4.3.2固定资产购置的经办人应
12、在购置完毕后持购置固定资产审批表、验收合格单及有效发票到财务部办理报帐手续,财务部门须查验上述手续是否完备并核对购入资产的内容、附(备)件、价格等与协议、发票、单据一致后方能入帐;4.4.3.3由于采用分期付款或其他因素,在固定资产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尚未取得发票时,财务部门应依据购置固定资产审批表,验收合格单,并注明暂时未取得发票的因素,预计取得发票时间,回收发票负责人等,办理报销手续;已竣工的在建工程,应及时办理结算及验罢手续,转入固定资产。4.4.3.4购置固定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定购、办理产权登记、注册等(房改购房由总部行管视有关情况另行解决)。4.4.3.5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权限具体按集
13、团物业管理部下发的规定执行。4.4.3.6合资公司购置及处分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由其董事会决定。4.4.4 平常管理4.4.4.1 财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具体记录固定资产的购入、调拨、结存情况,并设立辅助台帐;实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具体记录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单位负责人、投入使用日期、原始金额、维修记录等情况;使用部门应指定负责人,负责使用管理及平常维修、保养;财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至少半年核对一次,做到帐、卡、物相一致。4.4.4.2坚持年度盘点制度,由实物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配合,每年至少盘点清理一次,检查其使用情况,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明细表,并
14、写出书面报告,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找出因素和负责人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后解决。4.4.4.3对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应积极变现,不能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均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方能办理。4.4.4.4对因使用、保管不善而导致的一般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由有关负责人员按重置价值或帐面净值补偿;车辆损坏及被盗由保险公司理赔后,本单位视其具体情节拟定补偿。4.4.4.5应按有关规定对的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对已提足折旧、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不得办理报废手续;已无使用和修复价值,但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报废。
15、4.5 流动资金管理4.51 钞票管理4.5.1.1各单位钞票(指“存放于出纳处的人民币和外币”,以下同)的使用范围须按国家钞票管理办法进行,范围之外的钞票使用应通过银行或集团内结算中心转帐结算,不得由出差、采购人员携带大量钞票外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钞票。特殊情况,需经本单位总经理批准。4.5.1.2各单位必须核定库存钞票限额,报上级部门备案,限额的核定以本单位3-5天的钞票用量为准,凡超过库存限额的钞票应及时送存银行。4.5.1.3除零星钞票收入可以补充库存外,收入的钞票应当天送存银行,在银行停止收款后收进的钞票,应当即采用妥善保管措施,于第二天送存银行。4.5.1.4出纳员在办理钞
16、票收付时,必须检查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通过审批,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收付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并视情况报告财务负责人。4.5.1.5出纳员在办理钞票收付时,应坚持“当面点清”制度,每笔钞票收付后,须加盖“钞票收讫”或“钞票付讫”戳记,并当即入帐。4.5.1.6“钞票日记帐”应使用订本式帐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仍要设立钞票收付登记簿,逐笔登记。4.5.1.7出纳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日记帐与库存钞票应于每日终了后核对,如出现长短款,应报告财务负责人,查明因素及时解决。4.5.1.8不准用白条抵充钞票;不准因私借支钞票;不准保存帐外钞票。4.
17、5.1.9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库存钞票进行经常性和突发性检查。4.5.1.10出纳员不得兼管任何购、销业务和实物收发;不登记除银行存款、钞票日记帐外的任何其他帐簿;不兼管财务稽核和不抄寄结算帐户的对帐单。4.5.2银行存款管理4.5.2.1因业务需要,经本单位总经理或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各单位可在经营机构注册地开设结算帐户;需在境外开设结算帐户的,须事先报总部批准。4.5.2.2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严禁出租(或出借)银行帐户。4.5.2.3出纳员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 应根据银行对帐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帐,查明未达帐项
18、及其因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报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4.5.2.4银行存款的支付需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做到单据齐全、审批手续完备、合乎规章。4.5.2.5结算中心成员单位的资金管理、开户、结算等,按结算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4.5.3备用金管理4.5.3.1各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接待客户或购买小额物品等,可申请借支备用金;财务部门可根据业务情况,拟定借支备用金的合理限额;严格控制职工借取大额备用金。4.5.3.2借支备用金需由经手人填写“付款申请书“,并注明借款用途、金额、预计还款时间等,并通过规定的批准程序。4.5.3.3出差外地的职工确需向集团位于本地的下属公司借款
19、的,本地下属公司应预先取得该职工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的书面批准,并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才干办理。4.5.3.4借支的备用金应在业务完毕后十天内报销或清还,对未按规定及时清还者,财务部门应告知人事部门从借款人当期或下月工资中予以扣还;并不得批准其再次借款。超过三个月仍未清还、且欠款超过 1,000元者,提交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研处,并视同占用本单位资金,按内部利率计收利息。4.5.3.5职工调离万科系统时,原所在部门应督促还清各种借款,欠款未清者,人事等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办理调离手续;职工在集团内部单位之间调动,可凭职工签字确认的欠款单转入调入单位。4.5.3.6财务部门应逐月清理并将备
20、用金结欠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和个人。4.5.4结算资金管理4.5.4.1结算资金重要指因商品销售、购买等而与集团外单位发生的债权、债务往来。财务部门应本着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坏帐、呆帐的发生、充足运用商业信用获取资金、维护本单位信誉的原则进行结算资金的管理。4.5.4.2结算资金按往来性质记入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会计科目。各科目按业务发生单位设立明细帐,注明我方经办人姓名和往来内容,不得以业务员名称等其他形式设立明细户头。4.5.4.3业务部门要严格控制赊销等商业信用的提供,并建立严格的商业信用提供的审批程序。在商业信用提供前,须掌握客户的资信情况;在商业信用提供时,须以协议方式
21、确立付款期限、付款保证、违约责任等。4.5.3.4各单位应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业务部门及经办人相应收帐款的收回应负所有责任。4.5.3.5财务部门要定期编制客户往来对帐单发送对方单位,至少每季核对一次。4.5.3.6财务部门应按月向本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通报应收帐款情况,督促催收。对长期未收回的款项,规定有关人员查明因素,采用措施追索。4.5.3.7对于已采用多种措施,的确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假如超过国家规定挂帐期限,可经本单位总经理确认,报上级单位审核、总部或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可作坏帐损失解决,并设立解决坏帐登记簿进行登记,视情况采用或继续采用法律途径进行追索。4.5.3.8在支付应付
22、帐款时,应对照协议等仔细复核,并同预付货款及应收帐款等所有债权一起清理结算,防止反复付款。4.5.3.9各单位对长期客户或重点客户,以及金额在一定起点以上的往来客户,应按客户名称设立专宗,保管好相关的业务协议、付款凭据,并设立备查登记簿,逐笔记录收、付情况。4.5.3.10业务员辞职或调动工作,须收回自己经手的责任债权,如有特殊情况尚有责任债权未收回,须经总经理批准,在取得客户承付声明并将情况交接清楚后,有关部门才可予以办理调出手续。4.5.5关联单位往来的管理4.5.5.1关联单位往来是指集团内单位之间,涉及总部与下属公司之间、下属公司互相之间,因资金调度、投资往来、费用垫付、货品买卖等所发
23、生的债权债务关系。4.5.5.2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代收(付)、代垫、赊销等行为时,对代收款项应及时告知对方;对代垫款项应当事先取得对方单位的书面委托,按规定开具转帐告知单,经对方单位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后入帐,并尽早清算。4.5.5.3集团内全资业务口对总部的资金占用,涉及往来占用和资本占用,采用规模控制的管理办法。超规模的资金占用,实行有偿计息制度,计息利率由总部拟定,有借款协议的按借款协议执行。4.5.5.4总部或下属全资公司对合资单位除投入资本外的往来,须按季以市场利率计收利息;对根据董事会决议应付而未付的股利,也应计收利息。资本性借款按借款协议执行。4.5.5.5集团内合资公司请求总部或上
24、级单位的资金支持,若非全体股东按比例同步进行资金支持,合资公司应提供有效的外部担保或抵押,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按市场利率计收利息。4.5.5.6关联单位间的往来应按月核对,编制调节表,双方签字确认,并原则上每月清算(含利息)一次,至少一个季度清算一次。4.5.6存货管理4.5.6.1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在建及建成待售物业外, 公司的所有存货(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甲供物资、设备)管理应遵循采购、验收、付款、保管、使用(销售)相分离、会计全面监督的原则。涉及各个环节的业务不能由一个部门承担,会计员、出纳员不得兼办采购或保管业务,采购员、保管员、销售人员不得兼任或代办会计业务,使用部门原则上不得
25、自行采购。4.5.6.2各单位的存货实行归口管理。一般情况下,材料、包装物、生产用品归口物资供应部门;在建物业、甲供设备材料归口工程部门;在产品、半成品应归口生产部门;建成物业、产成品、商品应归口销售部门;办公、行政、生活用品等应归口行管部门。4.5.6.3各单位的存货实行预算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定期制定材料及低耗品的消耗计划、产品和商品的销售计划、各类存货的采购计划,开发项目的成本预算等,并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存货周转率及库存限额等考核指标。4.5.6.4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出入库手续,办理出入库手续时必须使用规范化的凭证,设立实物帐(卡),定期编制物资出入
26、库动态报表,做到存货进出有据。在建开发产品竣工后必须严格办理竣工决算手续。4.5.6.5凡陈列于本单位陈列室、各展览厅或国内外单位的样品、展览品,未出售前仍为各单位存货,均作样展品管理,一般凭经批准的调拨告知单发货,并单独设帐登记。4.5.6.6仓库应设立反映数量、金额的明细帐,按类别、品种、型号、规格,逐笔登记库存动态,并对出入库凭证按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划价。财务稽核人员应至少每月对仓库的帐目进行审查、核对并签章。4.5.6.7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成待售物业,财务部门要设制辅助台帐,具体记录楼号、单元号、房号、面积及其销售协议号、销售单价、回款情况、是否已结转销售等情况,并至少每月与有关帐务及
27、销售部门核对。4.5.6.8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工作,切实保证帐卡物三相符。每年至少在年终全面清查盘点一次,该项工作必须要有财务人员参与。4.5.6.9盘点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地填制财产盘点表,除盘点数量外,也要检查存货的质量状态和积压状况等,如发现盘盈、盘亏或毁损、积压等,应查明因素和责任,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盈亏金额在20,000元人民币以下者,由本单位总经理审批解决;盈亏总额在20,000-100,000元, 由集团分管副总审批解决;超过100,000元, 由集团财务副总经理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集团总经理审批。合资公司由该公司董事会审批,控股公司需报总部备案。4.5.6.10对
28、存货短少、损毁实行索赔制度。由个人因素导致的短少、损毁,应照价补偿;由于外部因素导致的短少、损毁,应采用措施索赔;因管理不善导致的短少、损毁,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后解决。4.5.6.11对负有代管责任的存货及已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设立备查帐簿进行登记,并视同存货进行平常管理。4.6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管理4.6.1营业收入管理4.6.1.1各单位应按照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 对的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严禁收入不入帐或收入挂帐而不结转销售等隐瞒、截留营业收入,切实按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结算当期利润。4.6.1.2除商品零售外,所有销售业务均应建立协议制度,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议执
29、行情况的控制工作。 4.6.1.3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发货、退货的内部控制制度。仓库应根据发票提货联发货;发生退货时,要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确认退货因素,办理入库手续;退付货款后,应取得对方单位的收款凭据。 4.6.1.4除零售外的销售业务发生后,财务部门应根据销售协议、销货发票等据以收款入帐,对逾期未收到的货款,应积极向业务员查询催收。 4.6.1.5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折扣和折让制度。销售折扣和折让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严禁越权审批、擅自折扣,不得借折扣、折让之名,转移销售收入、设立小金库。4.6.1.6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市场情况推出的除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和分期付款之外的其他特别销售方式或回
30、款安排,事先应通过严密、完整的测算和论证,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并同时以书面形式知会总部。4.6.1.7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应分不同的项目(业务或产品)、楼号、房号等,完整、动态地反映其销售面积(数量)、单价、结算方式、累计回款、各期应收款等情况,退换房(产品)等情况发生后,应及时在销售记录中冲减和调整。4.6.2成本费用管理4.6.2.1各单位应根据集团规定,结合经营目的和行业特点,挖掘潜力,努力减少生产经营成本,并对的解决成本与质量、市场、资金周转等方面的关系,争取最大经济效益。4.6.2.2各单位的成本工作须遵从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等方面的规定,并根据成本管理的规定,围
31、绕责任成本中心进行核算,建立以责任成本中心为对象的成本经济责任制。4.6.2.3各单位应于年初编制当年的生产(开发)成本计划及期间费用计划,拟定当年的成本花费水平及可比产品成本、可比费用的减少任务和减少措施,并将成本费用计划任务分解到职能部门、生产单位等责任成本中心。年度成本计划须报上级单位存查。4.6.2.4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成本计划执行中的超支因素,财务部门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拒付、规定重新申报计划及报经总经理审批批准等解决意见。房地产项目须严格控制现场鉴证,须由甲、乙双方指定负责人和监理方现场管理人员联合署名,并报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才干有效,凭书面签证原件办理款项结算。4.6.2.5各单
32、位应定期进行成本分析工作,将实际成本和实际消耗定额与计划成本、计划定额、目的成本等进行对比,总结经验,找出偏差,解剖因素,明确责任,并及时采用必要的纠正措施。4.6.2.6各单位在新项目或新产品投产前策划阶段,应将成本作为重要因素进行考虑,认真测算、比较、分析,为项目评价优选提供依据;在设计阶段,认真进行功能成本分析,综合考虑选择最优方案,保证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然后依据先进的技术经济定额和有关标准,编制项目预算,拟定目的成本,按成本管理权限分解到职能部门及生产单位等责任成本中心。4.6.2.7本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须遵循“质量成本会议”文献之万科房地产成本管理的规定中的规定。4.6.2.8各单
33、位应根据本章的规定,制定成本管理制度,并报总部财务部和上级单位财务部存查。4.7 利润分派管理4.7.1为规范集团利润分派工作,保证分红派息和集团长远发展的资金需要,同时为不断扩大下属单位的自有资金实力,贯彻业务发展与经济效益挂钩的管理原则,体现出效益好、留成多,集团对全资公司实行利润全额上划、集中分派、按比例提成的管理体制。4.7.2下属全资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于年度决算时将未分派利润全额上划总部,归结在“应付股利”科目。年度审计数与年度决算报表数的差异,于集团审计报告拟定后再对“应付股利”作调整。4.7.3总部根据股东大会拟定的利润分派方案,计提集团公积金和公益金,安排
34、分红派息工作。4.7.4集团所提留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由总部和下属全资公司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具体的提成比例按当年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执行。总部集中的公积金作为集团战略发展资金,以保证集团的长期发展需要;下属公司留存的公积金作为各单位营运资金的补充或规模扩张的资金来源;总部集中的公益金和下属公司留存的公益金重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房改资金来源。4.7.5各单位应留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凭股东大会后总部所发告知,从“应付股利”科目转移至“盈余公积金”科目。4.7.6为保证分红派息的资金需要,各单位应在次年的月日前,以钞票方式上交“应付股利”余额的40;月日之前,扣减自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以钞票方式上交“
35、应付股利”的其余部分。4.7.7各口、各系统所属公司当年发生亏损,在上交或分派时,不得抵扣赚钱公司的利润。4.7.8各口、各系统本部对所辖单位的利润上缴工作统筹负责,但各利润上缴单位应将上缴利润直接汇付总部。4.7.9合资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按照本单位董事会决议进行利润分派。合资公司应在其利润分派方案获其董事会批准后,及时足额地将利润分派给股东。4.7.10在规定日期前不能足额缴付利润的单位,须经提交书面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解决。并对欠缴利润(涉及合资公司应上缴总部及永达的利润)实行计息制度,自应交时间起,按结算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4.8 专项基金管理4.8.1专项基金是指公司按国家规定
36、从成本中提取的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公司在利润分派中留存的公积金、公益金等。专项基金实行不上调、不补贴、不得超额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原则。4.8.2专项基金的提取或留存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一般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工会经费按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1.5% 计提。4.8.3应付福利费重要用于职工医药费或交纳职工医疗保险费、职工困难补贴、福利性补贴支出等;职工教育经费重要用于职工培训、公派学习等教育方面的支出;工会经费用于工会组织职工集体活动等方面。4.8.4公积金、公益金属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公积金中资本公积金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金(不含公益金)可用于填补亏损;公益金
37、可用于购置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公益金的使用均不得直接进行帐务解决冲减公益金)。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合资公司必需报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全资公司应报总部批准。4.9其他财务管理4.9.1或有负债管理4.9.1.1集团内所有对外担保统一由总部安排。未经总部批准,集团内所有单位不得向集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务担保,有关借款担保规则,按结算中心规定执行。合资公司有关担保问题从其董事会规定。4.9.1.2严禁用本单位固定资产为集团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如为集团内单位提供抵押担保,须经集团分管付总和单位法人代表批准,若被提供单位是集团内的合资公司,还须取得反担保。4.9.1.3下属公司发生经济诉讼案件,
38、且涉及的金额超过10万元时,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直接上级单位和总部,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原则上未判决前不得作为损失或收益解决。判决后实际发生的损失,全资公司须经本单位总经理确认、上级单位审核报总部或集团董事会批准后解决;合资公司由其董事会审批,控股公司应报总部备案。4.9.1.4已经贴现的非银行担保商业票据在该票据未到期承兑前,应跟踪调查出票人和担保人的经营、财务状况,督促出票人到期付款,防止贴现银行追索。以应收帐款等做为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也比照票据贴现管理。4.9.1.5未经拟定的税款,各单位在争取免缴或少缴的同时,应及时报告直接上级单位或总部财务管理部。上级单位或总部财务管理部有责任予
39、以协助解决。4.9.1.6各单位各项或有负债应在中期结算和年终决算的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由总部统一对外披露;未经总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万科集团外提供资料或信息。9.2财务印签及票据管理9.2.1财务印鉴须由两人(或以上)分工保管;出纳员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银行结算票据、财务收款收据等统一由出纳员保管,财务印鉴不得预留在空白财务票据上。9.2.2各单位应设立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的领用登记簿,实行登记领用制度,具体登记金额、利率、期限、号码、收款单位等内容,并由领用人签字。9.2.3特殊情况需签发不填写金额的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
40、日期、规定限额等,并由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9.2.4收到外单位开出的远期结算票据时,应立即向有关银行征询票据的真伪,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各种内容及本单位经办人等,到期收到款项后,予以注销;到期未能收到款的应收票据,应及时采用追索措施。9.2.5收到外单位签发的即期结算票据,应立即向银行申请兑付,并坚持收妥确认原则,未经确认,不得做出发货、付款等行为。9.2.6严禁签发空头支票、无能力按期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有效期超过5日的远期支票。9.2.7如遇银行结算票据遗失,直接负责人应立即告知出纳员,并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逾期未用的银行结算票据,领用人应及时交回出纳员,办理注销手续 ;对
41、填写错误、过期失效的银行结算票据, 出纳员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并保存。9.2.8各单位稽核人员应定期对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予以查核。4.9.3保险管理4.9.3.1各单位应本着维护资产安全、增强抗风险能力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及经营环境,办理公司财产保险、建安工程保险、货品运送保险、机器损坏保险、产品责任(质量)保险等各种保险。4.9.3.2公司的各种自有车辆、厂房、办公楼宇必须办理财产损失保险;库存商品、材料、建成待售楼宇是否办理财产损失保险由各单位自行决定。货品运送风险由我方承担时,必须办理货品运送保险; 在建楼宇的安全责任应在施工协议中明确由施工单位负责。4.9.3.3公司
42、在办理各种保险时,应在多家保险机构进行征询、比较,择优选择信誉好,保险费率较低、免赔返还、安全奖励较多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投保时,应仔细研究保险协议条款,明保证险公司的保险责任。4.9.3.4社会保险之外的各种保险归口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并按不同类别贯彻负责人办理投保、索赔等保险事项。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发生后,应立即告知保险公司,在保存保险责任内损失产生现场或实物证据、采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具体纪录保险责任内损失发生的通过、因素和损失限度及其他证明文献,向保险公司索赔。4.9.3.5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收到保险公司以免赔奖励、安全奖、手续费等各种形式的保费返还时,
43、必须予以入帐,冲减保险费支出,严禁以保险名义套取钞票、设立小金库。4.9.3.6各单位应按照本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由人事部门负责,为职工购卖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并将投保方案报总部人事部备案。已参与医疗保险的单位,不得为已购买医疗保险的职工报销医药费,但本地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4.9.4公司清算管理4.9.4.1全资单位在集团决定关闭或解散时,其上级管理单位或投资单位应接管被清算单位,并立即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指定负责人,其成员应包含财务、审计及法律等专业人员。清算组对被清算公司的投资单位及上级管理单位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4.9.4.2被清算单位宣布停业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公章、财务印鉴、
44、协议章,并冻结实物、钞票及银行帐户,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款项、物资、债权流失。清算事务原则上由清算组负责。4.9.4.3清算小组应本着维护公司利益、尽量避免资产损失、对的计算清算损益的原则,按照清算程序,办理清算公告、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追收被清算公司债权、清理并处置清算公司有关未了业务及财产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4.9.4.4清算结束时,必须将被清算公司公章、财务印鉴、协议章等交缴本地公安部门,注销所有银行帐户、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办理完税证明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注销的,清算小组或上级管理单位应采用妥善措施进行管理。4.9.4.5被清算公司清算前的会计档案及有关清算注销的文献资料,应由其原上级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按不低于2023的期限保管。4.9.4.6因集团产业结构或管理架构调整分立、合并而终止经营的公司,也可不进行清算,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原公司的所有资产及法律责任,负责保管原公司的所有会计档案,直接办理各种印章、银行帐户、工商、税务等注销及分立、合并手续。4.9.4.7终止经营的合资公司和被政府机关依法撤消、强令关闭,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由政府清算主管机关组织的清算,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破产公司的清算按破产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清算期间,上级管理单位应予以配合,并积极维护万科权益。4.9.4.8被清算单位剩余财产的分派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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