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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查验收交屋制度模板样本.doc

1、 九、建筑工程查验收交屋措施 □ 总则 第一条 本企业为确实推行“按图施工”、“准期交屋”提升施工水准及确保企业信誉,特签订本措施。 第二条 凡本企业相关工程查验、验收、交屋事项悉依据本措施办理。 □ 工程查验 第三条 多种工程查验分为配筋查验、关键查验及抽查等三类。 (一)配筋查验 第四条 多种工程配筋查验工地人员应于灌注混凝土前两天填表向建筑主管机关报备,并接收监造建筑师查验(或由设计科派员查验)。其工程用途若属供公众使用者并应按建筑主管机关派员查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依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要求) 第五条 自领取建筑执照或杂项执照之日起,应于三个月内开工,并

2、应于开工前会同承造人及监造人将开工日期连同姓名或名称、住址及证书字号申请该主管建筑机关(工务局或建设局)备查,因故不能于前项期限内开工时,应叙明原因、申请展期。但展期不得超出三个月,逾期执照作废。(依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要求) 第六条 呈报查验时,应注意该执照是否已逾开工或完工期限,如已逾期应按依要求办妥展期后再行呈报。(依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要求申请展期以二次为限,每次不得超出六个月,逾期执照作废。) 第七条 工程进行至下列必需查验部分时,应先由工地主任填写勘验申报单,经主任技师签章证实确实依据核准图纸施工后送设计科,由设计科通知监造人前往查验。(该申报单由设计科核办)经查验无讹方得继续施工

3、若查验结果不合格时应依指示修正,再报请复验,未经核准私自继续施工者除依人事管理规则及人事管理加强措施要求处分外,若因查验不合格必需拆除重建或予补建,而致使企业蒙受损失时工地人员应负赔偿及其它一切法律责任。 1.放样查验:建筑物放样后未开始挖掘基础土方以前。 在此阶段应注意建筑配置和地界线,建筑线相关位置是否和设计图相符,防火巷宽度是否符合要求,地面高度选定是否合适,排水系统是否适宜。 2.基础查验:在挖掘基础土方配置基础钢筋完成,捣制混凝土前。 在此阶段应查对基础位置,各部分关键尺寸及配筋是否和图面符合,地下室安全方法是否安全妥当。 3.钢筋配筋查验:各层楼板或屋顶配筋完

4、成后,捣制混凝土前。 在此阶段应注意各部分尺寸、配筋、水电瓦斯等配管是否和设计图相符。 第八条 各楼层梁板配筋查验时间相距不得少于21天,惟经混凝土试体压力强度试验,其14天龄期压力强度达170Kgcm2(约合2.5000PSI)以上者,可降低不得少于14天,但于报请勘验时,应检附14天龄期试验汇报表,且于申请使用执照时,应将该试验汇报表和申报单送工务局核办。(混凝土质量控制及试验依建筑技术要求结构编第三三一、三五一条要求)。 第九条 建筑工程如使用预拌混凝土,于完工使用执照时,应检送预拌混凝土订购单,并应注明工程名称、建造执照号码及混凝土压力强度。 第十条 防火巷如有围墙,

5、为她人全部或共有者,施工中应申请地政主管机关勘界并报请工务局建管处派员会勘,其处理标准以下: 1.在申请基地内者应予拆除。 2.在基地外经复丈确实者,如邻房为还未改建平房,应具结等邻房改建时拆除,绝无异议,如邻房已改建(视为新违建或具结核发使用执照者)通知限期拆除,若非在邻房防火巷上者,另行处理。 3.围墙为共有,经复丈确实者,如邻房为未改建平房,准予暂缓拆除,并具结等邻房改建时负责共同拆除;如邻房已改建应予拆除。但非在邻房防火巷者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施工场所周围应设置合适安全围篱,二层以上建筑施工部分距离巷路境界线不足2.5米或五层以上建筑物施工时应设置预防物体坠落合适围篱

6、 第十二条 施工中不得将建筑材料及机具堆置于围篱外或道路上或防火巷中,或阻塞原有排水系统,一楼结构体完成后应即维持骑楼人行道通畅。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中,或申领使用执照时,已完成部分工务局将于必需时检验其混凝土强度或拆除查对钢筋尺寸及数量。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承造人应将工地临时棚屋、围墙及鹰架拆除,并修复道路、沟渠及整理现场完成后始得检附相关文件申领使用执照。 (二)关键查验 第十五条 各项工程进行至下列关键工作时,须在施工前通知设计科派员查验,经查验人员查核经过后始得继续施工。未经查对私自施工或未按查验指标改善继续施工者,该期估验款应予扣留,而工地人员则依企业规章办理

7、 1.屋面防水层查验。 2.给水卫生配管查验。 3.电气配管查验。 4.冷气配管查验。 5.化粪池埋设检验。 其查验关键参考工程管理规则各项工程施工时应注意事项要求。 第十六条 工带料承包商在开工前应依据合约内容检送样品送存工地以备工地人员或查验人员随时查对,如经发觉和样品不符时应将不符规格材料运离工地,不得留存混用。 第十七条 企业供给材料经工地人员或查验人员查对所采购材料不合格时,应即时通知采购单位退回,不得让工人取之混用。 (三)抽查 第十八条 多种工程范围估验于送回企业请款时,营建部经理需指定专员前往抽查其施工水准及进度是否符合要求,若经抽查未

8、达标准者,该期估验款需等工程修补完善后始得给付。 □ 验收 (一)工程验收配合工作及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工地报请验收时应将开工汇报表、完工汇报表、变更追加减工程验收表(单价比照原合约)数量计算表(小数点二位为准,第三位四舍五入)、合约书、工程期限登记卡、施工统计卡、中间查验卡等相关报表及下列附件聚集齐全,经送工程管理科核符后,报请验收小组派员验收。 1.水电工程:水电表号码、完工图。 2.瓦斯工程:检验合格证实。 3.化粪池工程:保固书。 4.地下室防水工程:保固书。 第二十条 工程完工后必需于完工汇报书所载明日期起算七日内报请企业派员验收,不得推诿延误。 第

9、二十一条 验收前验收人员应事先和工地人员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会同,倘承包商不携带印章前往会同时,第一次列入统计,第二次以后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 验收案件每个月由设计科聚集相关缺点作成资料表,提出于验收小组研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验收小组检讨会订于每个月3日下午4时召开,逢例假日顺延。 (二)初验 第二十四条 每项工程完工初验人员由该实际负责监工工程管理员或接任工程人员充任。 第二十五条 初验人员施行验收时应按户检验其施工情形,如遇有已无法补修施工缺点时,应列明于完工验收表上。 第二十六条 每项工程经承包商报完工后如需补修时,初验人员应将补修项目及期限列明于补修

10、三联单上,由承包商盖章承诺。倘承包商未能按期补修完妥,其拖延日期视为逾期论,依承包合约按日罚款,如逾补修期限仍不进行补修工作时,工地以不合格论,呈报企业。 第二十七条 工地初验合格报请企业派员验收,倘发觉实际未完成时,除将案件退回外,工地人员应以处报论处(先行验收数量案件除外)。 第二十八条 工程未报请验收前已交屋部分由初验人员负责验收。 (三)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采取抽验方法,由验收人员自行选定20%户数按户验收,并列明于验收汇报内,倘尔后在此范围内发觉施工不良情形时,其责任由验收人员和初验人员共同负责,其它80%户数内发觉施工不良情形时,其责任仍由工地

11、人员负责。 第三十条 粗木、细木、水电、瓦斯及其它合约书订明实做实数者,其验收期限为五天,其它工程验收期限为四天。 第三十一条 验收人员至工地验收时,初验人员应会同承包商配合验收。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经发觉需补修或改善事项,除应列明于验收总表外,应将缺点具体按户逐条填入工程补修三联单上,一份于验收总表至验收经过后供设计科存查,另两份由承包商及工地各执一份补修备用,补修期限为三天,不得逾期。 第三十三条 初验不合格者,验收人员除依前两条办理外,另列入该承包商考绩。 第三十四条 承包商若未能于验收人员所指定日期全部补修完成,并经复验经过时,除应继续补修外,其超出天数应即按合约中逾期

12、罚款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逾补修期限仍未前往补修者,工地人员应即按雇工补修措施代雇工人补修,其工资按时价加50%由尾款内扣除。 第三十六条 复验完工汇报应记明承包商补修或雇工补修完工日期,并于完工3日起两天内送达工程管理科(以证件齐全收文章为准)。 第三十七条 工地呈报工程数量若经验收人员查对相差达5%以上者,除更改外初验人员责任依人事管理规则办理。 第三十八条 验收人员遇有已无法补修施工缺点时,除令其拆除重做外,需另计企业供给材料损失费,由验收人员视工程情形,初拟扣款计算措施,附于验收汇报中送验收小组裁决。 □ 交屋 第三十九条 工程总完工标准订定以下: 1.外

13、部秀面及前后围墙全部完成(包含瓷砖、马赛克、洗石子、喷壁材、水泥粉光等)。 2.内部平顶、墙面、地坪(包含磨石子)泥水部分全部施工完成,厨厕瓷砖、厨台等全部完成,但塑胶地砖、油漆、及壁纸等配合交屋施工部分不在此限。 3.内外门窗、铁件(包含地下室、梯间及前后围墙门)、玻璃等安装油漆完成。 4.防火巷地坪粉光及人行道浇灌混凝土完成。 5.屋顶防水层经试水确无漏水现象。 6.给水工程全部配管、水龙头、卫生设备须送水并试水完成为标准,若因零件保留有困难则最少须留水龙头一只,落水头亦须全部装妥,试水完成。 7.电气工程须配管穿张,全部出线匣、开头插座、平顶灯头、避雷针等须安装,

14、送电并试电完成。 8.室内清洁、室外环境、排水沟及屋顶清理完成。 9.其它应含有配合完工事项。 10.因外来原因致使用执照领出逾20天,仍无法送水或送电,而其它部分已达完工标按时,得申报完工。 第四十条 工程符合前条标按时,应填报工程总完工汇报,于工程完工第二日径送工程管理科,由工程管理科股长、科长切实负责勘查该工程情形是否符合完工标准后(期限为两天),呈营建部经理转知营业部经理于三天内会同前往工地查勘经过后认定完工日期。 第四十一条 工程总完工并完成接水、接电后由工程管理科转请业务一科通知办理交屋手续。 第四十二条 工地人员未撤退前由工地人员帮助业务一科办理交屋。

15、 1.工地接到业务一科交屋通知书通知联后,按约定交屋日期准备交屋事项。 2.交屋通知书收回联收回时应经用户盖章认定零件、五金、纱门窗玻璃齐全,工地人员撤退后交业务一科留存,以供(资)服务科备用。 3.交屋时,如有用户请求补修事项发生,应向用户说明补修方法及补修日期,使用户了解其情形,避免发生争吵。 第四十三条 工地人员撤退后相关补修事项由服务科办理。 1.如有用户无理要求事项发生时,由业务一科负责办理。 2.如企业因业务上需要调动工地人员时,未验收经过补修事项,由工程管理科负责办理。 3.工地人员撤退时,用户未办理交屋或未迁入房屋给水零件器具由工程管理科保管,房屋由业务一科管理,但用户办理交屋时,工程管理科应即负责派员安装给水零件及器具。 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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