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奖罚要求城建地技()5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企业各级人员质量意识,提升企业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为社会提供优质工程和良好服务,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依据国务院颁发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北京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和集团企业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北京城建地铁地基市政工程(以下简称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确保体系,完善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狠抓落实,不停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为企业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第四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
2、业所属施工生产单位。第二章 优质工程奖励第五条 对取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称号工程(含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奖等),奖励企业经理10000元,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各5000元;企业对该工程项目部奖励100000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项目主任工程师各1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验员各6000元。第六条 对取得北京市优质工程“长城杯”称号、结构“长城杯”称号工程,奖励企业经理4000元,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各元;企业对该工程项目部奖励40000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各5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验员各元。第七条 对取得北京市优质工程、北京市优质结
3、构工程称号工程,企业对该工程项目部奖励0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各3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验员各1500元。第八条 对取得总企业级优质工程和优质样板工程称号工程,企业对该工程项目部奖励10000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各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验员各1000元。第九条 建立企业级优质工程奖和工程质量管理奖。对不能参与上级优质工程评选由我企业负担施工分部、单位和分包工程,依据年度工程完工完成情况每十二个月评选12项企业级优质工程。条件是:1)在工程外部验收中被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核定质量等级为优良,2)施工中质量管理方法到位,未发生任何质量事故或问题,在多种
4、日常质量检验活动中受到好评。奖励额度为对该工程奖励7500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各1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验员各500元。第十条 建立企业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达标管理奖。对项目经理部工程项目承包质量方面经济技术指标达成要求质量目标要求,给奖励。奖励额度为对该工程奖励5000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各75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验员各300元。第三章 各级质量大检验奖罚第十条 在国家、建设部、北京市、集团企业组织工程质量大检验中取得前三名工程,企业对其奖励500030000元,对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验员各奖励500元3000元,对不合格
5、工程或被通报批评工程按以上数额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在企业组织工程质量检验或抽查中,表现优良,各项目得分在85分以上者,企业将给通报表彰,并给该单位10005000元奖励,项目经理、主任工、生产副经理、专职质检员奖励200500元。对工程质量低劣,管理水平低下,有不合格项目,被通报批评,给对应数量处罚。第四章 工程质量处罚第十二条 对于发生通常质量问题工程,限期更正;逾期不改者,可依据问题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给1000元处罚,同时对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罚款100元,责任人给100200元罚款。第十三条 对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受到上级批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工程,企业将给责令限期更正或停工整理处理,
6、对该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同时对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各罚款200500元,责任人给3008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第十四条 对质量事故处罚:1、工程发生通常质量事故,对该施工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及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2、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时,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分别给10003000元处罚。对企业主管领导给对应处罚。3、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实施和该单位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外,对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分别给30005000元罚
7、款。对企业主管领导给对应处罚4、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第十五条 在施工程或已完工但仍在使用期限内工程,发生因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由负责施工单位和责任人负担责任和处罚。如责任人已调离企业,则根据质量责任终生制标准,由责任人负担对应责任并追缴罚款。第五章 质量管理奖罚第十六条 对取得中国质量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北京质量协会“质量管理奖”称号或“质量管理优异小组”单位或小组企业将给500025000元奖励。第十七条 对取得国家和北京市其它质量优异称号,企业将视具体情况对获奖单位或个人给奖励。第十八条 年底经
8、企业考评,对完工优良率根据个数和面积均超出考评指标单位,奖励经理部3000元,并给通报表彰,低于考评标准按每百分点10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第十九条 各经理部必需建立健全有效质量确保体系,凡不按相关要求设置质量检验人员及机构单位,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主动开展创无质量通病工程活动,第二十条 对勇于坚持标准,工程质量高标准,严要求,立即发觉质量隐患,消除或避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为提升工程质量贡献突出单位部门和个人,视贡献大小给10005000元奖励。第二十一条 各经理部全部在施工程必需纳入企业质量管理范围,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凡未纳入企业质量管理范围工程,或
9、无证承揽工程不按要求使用外施队伍且工程质量管理失控、质量低劣,除对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外,对项目经理及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施总承包负责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全方面负责,对其分包工程进行全方面质量控制。因总包单位不推行管理职责,以包代管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除对分包单位按要求处罚外,对总包单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技术资料管理混乱;质量确保资料不齐全,多种检验及验收、试验资料及材料合格证、质量证实缺项较多,资料填写不符合要求或不交圈;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无结论,资料涂改或出具假资料弄虚作假者;基础、结构
10、验收和完工验收不经企业验收签认。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处以300500元罚款,凡无施工组织设计,无技术交底,无质量目标设计和质量确保方法,施工质量低劣,一经查出,对该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及主任工程师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严把材料关,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采购、进场、使用,必需严格进行检验,凡发觉原材料无检验合格证和复试证实,成品、半成品无出厂合格证或使用国家命令淘汰产品,并已用到工程上,除停止使用并进行补救外,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必需实施样
11、板引路制度。未做样板或样板未按要求经相关部门验收就进行大面积施工,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水平达不到质量目标设计要求,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2005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施成品保护制度。凡因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方法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大量损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给该单位罚款10005000元,给项目经理和责任人1005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施保修服务制度,加强工程回访、保修工作。工程完工后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问题如不按保修协议要求立即进行回访、保修工作,致使用户反应强烈,造成一定社会影响,除对该工程处以0元罚款外,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组成质量事
12、故按对应要求处理。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职业道德、技术培训工作,各管理岗位及专业工种均需持证上岗。凡发觉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工程质量低劣单位,对该单位处以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和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专职质量检验员因工作渎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或标准掌握不严,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给200500元罚款。对专职质量检验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一经查出,给1000元罚款。第三十条 对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因偷工减料、偷减工序、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质量低劣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及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
13、场试验人员、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不按要求留取送检试件,试件组数不够者,一经查出,每缺乏一组处以200元罚款,如发生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试验资料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其单位给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给20010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现场砼拌和站计量器具失效,无配比单;砂、石、水泥不按要求过磅;加水及外加剂不按要求计量。除对该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外,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 试验室超业务范围负担试验任务,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环境不能满足试验要求;试验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试验操作规程,致使其出具汇报不正确,或弄虚作假对试验室责令限期更正、停业整理,除对试验室处以100000
14、元罚款外,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给通报批评。第六章 奖罚程序第三十四条 企业建立工程质量奖励基金,专款专用。基金从年度产值中抽取万分之五,连同质量罚款, 财务建立专门科目,作为对年度创优工作优异单位和个人奖励基金,实施时坚持重奖重罚。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实施单位为企业工程质量管理部,依据工程质量检验和抽查验收情况签发奖罚通知单。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工程质量管理部直接签发,对5000元以上奖罚款由主管领导或企业经理同意后签发。第三十六条 奖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企业财务部和受奖罚单位各一份作为奖罚凭证,企业质量管理部留存一份。第三十七条 受罚单位和个人必需在罚款通知单签发之日起
15、,一周内将罚款交至企业财务,逾期不交者将追加5%天天滞纳金(最多不超出50%),并由企业财务从拨付款项中直接划拨至企业质量奖励基金帐户,并对受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通报批评。第三十八条 受罚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罚不服,须在罚款通知单签发之日起五日内向企业主管领导反应,要求仲裁。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奖罚要求和上级奖罚分别实施。第四十条 内、外部反复受奖单位及个人可按最高奖分别奖励,不反复计奖。第四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要依据本奖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完善奖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根据本奖罚要求,企业工程质量管理部负担总企业级以上优质工程(含总企业级)工程质量奖罚和质量管理奖罚6%;并负担完工工程优良率指标奖罚50%。第四十三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企业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城建地铁地基市政工程 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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