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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制度样本.doc

1、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结算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和会计核实工作,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正当权益,增强对学校各项资金宏观调控能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发展,依据中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结算措施和相关经济法规,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资金结算中心吸收学校内部各经济核实单位存款,把全校各项资金集中起来,在本校范围内统一使用,以确保关键,它是学校资金结算中心、调控中心和出纳中心。 第三条 凡学校主管部门同意独立经营校办企业或承包单位,均可在资金结算中心申请开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学校各经济核实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

2、后,其核实和监督职能不变、管理方法不变、财务管理权限不变。 第四条 资金结算中心实施存款有息、不透支、履约付款、结算收取手续费标准。 第五条 资金结算中心隶属学校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收入按学校相关要求上交学校,并纳入学校综合财务计划。 第六条 资金结算中心业务范围: (一)办理校内各开户单位间结算业务; (二)办理学校对外结算业务; (三)办理工资转存业务; (四)办理所得税缴纳业务; (五)开展业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等。 第七条 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依据为中国票据法、支付结算措施,严格按会计法和机关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实,依据要求做好年度决算和会计分析,按月、季、年编制相关会计报

3、表。 第八条 资金结算中心会计年度为公历1 月1 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记账方法为借贷记账法。第二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 第十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依据,资金结算中心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第十一条 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票据凭证是支票,银行汇票委托银行办理。 第十二条 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结算凭证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 第十三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 第十四条 支票签发、付款期限、背书、挂失等,均遵照

4、中国票据法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汇款人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汇款银行发电依据。 第十六条 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银行办理汇票依据。 第十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用于开户单位交存转账支票及汇票。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持票人回单代收账通知,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 第十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用于开户单位交存现金。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款单位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 第十九条 签发电汇凭证、汇票

5、委托书、进账单必需符合票据法相关要求。第三章 具 体 结 算 办 法第一节 现金支票结算 第二十条 结算中心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醒付款期限是否超出; (2)支票填明收款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收款人是否在支票后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和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要求,并折角查对其签章和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4)支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款项; (6)支票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它记载事项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实; (7)支取现金是否

6、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要求。 审查无误后,在现金支票上加盖“资金结算中心现金付讫”章,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结算中心将现金支票作为记账依据。第二节 转账支票结算 第二十二条 结算中心收到持票人送来支票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醒付款期限是否超出; (2)支票填写出票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和进账单上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款项; (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要求,和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5)支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和进账单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它

7、记载事项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实; (7)背书转让支票是否按要求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要求,背书使用粘单是否在粘接处签章; (8)持票人是否在支票后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按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办理结算。 第二十三条 持票人和出票人同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和入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只有持票人一方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

8、无误后,在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她行票据受理”章,退持票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第二联在票据交换登记簿上登记,交存银行办理结算,待银行在进账单上盖妥“银行转讫”章后,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入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她行票据受理”章,只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受理该支票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款项已转入收款人账户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为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按转账支票所列金额汇总填写汇总表,根据汇总金额填写中国工商银行

9、转账支票(账号为资金结算中心账号),连同进账单第二联交银行办理结算,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银行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转账支票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七条 资金结算中心在审查支票有误时,有权拒绝付款,拒绝付款时需填写二联河北省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加盖资金结算中心印鉴,送银行退票。 第二十八条 支票丧失,失票人到资金结算中心请求挂失时,应该提交第一、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资金结算中心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经到银行确定未付款,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联登记支票挂失止付登记簿后专夹保管,并在出票人账户作显著标识,凭以

10、掌握止付。第三节 银行汇票委托结算措施 第二十九条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根据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 第三十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收开户单位委托代其去银行办理银行汇票收付结算业务,委托依据为银行汇票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结算中心受理持票人交来汇票、汇票解讫通知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 (一)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二)汇票是否是统一要求印制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是否在提醒付款期限内; (三)汇票填写持票人名称和进账单名称是否一致; (四)收款人是否为结算中心开户单位; (五)出票行签章是否符合要求,加盖汇票专用章是否和印模相符;

11、 (六)压数机压印金额是否由统一制作压数机压印,和大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七)汇票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和进账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出金额结算是否正确。假如全额进账,必需在汇票和解讫通知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出金额栏填写“-0”; (八)汇票必需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它记载事项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实; (九)持票人是否在汇票后面“持票人向银行提醒付款处”签章; (十)背书转让汇票是否按要求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 经审查无误,按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三条办理结算。 第三十二条 见票即付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

12、30天内向付款人提醒付款。持票人超出付款期限提醒付款,资金结算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汇票审查无误,在进账单、汇票及汇票解讫通知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她行票据受理”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委托银行办理专用章”及经办人手章,另填写盖有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账号进账单,在票据交换登记簿上登记后委托银行办理汇票进账,待银行受理完成,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转讫”章,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入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她行票据受理”章,只能作为结算中心接收委托办理汇票收款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依据。

13、第三十五条 汇票结计有多出款,收款人或持票人应在进账单、汇票及解讫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在多出金额栏填写多出金额。资金结算中心按第三十一条审查完成后,送交银行办理汇票收款结算。 第三十六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收汇票委托人交来三联汇票委托书,应认真审查: (一)申请办理汇票人是否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是否有足够支付金额; (二)申请办理汇票人名称、账号是否正确; (三)申请办理汇票人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相符; (四)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 (五)收款人是否按要求填写 。 经审查无误,在汇票委托书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退申请人,作为接收委托依据,按所列金额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

14、账号为资金结算中心账号),委托银行办理汇票,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加盖“转讫”章办妥汇票后,汇票申请人或取票人在资金结算中心汇票委托登记本上登记签收后,方可取走汇票,委托事项结束。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汇票委托书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三十七条 汇票申请人因为汇票超出付款期限或其它原因要求退票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支付结算措施要求提交证实函或身份证件,结算中心审核无误后,送交银行办理退汇票。第四节 委托汇兑结算措施 第三十八条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结算方法。汇兑结算包含信汇、电汇。 第三十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收开户单位委托代其去银行办

15、理电汇收付结算业务,委托依据为电子汇兑凭证。 第四十条 资金结算中心将银行机打电汇通知单作为电汇进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将该电汇通知单复印后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交开户单位作为进账依据。 第四十一条 资金结算中心受理三联电子汇兑凭证,应认真审查: (一)汇款人是否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是否有足够支付金额; (二)汇款人及收款人名称、账号是否正确; (三)汇款人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相符; (四)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 审核完成在进账单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电子汇兑凭证第一联退出票人,按所列金额填写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委托银行办理汇款。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

16、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电子汇兑凭证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 汇款人对银行还未汇出款项能够申请撤消。申请撤消时,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未汇出款项,收回原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消。 第四十三条 汇款人对银行已经汇出款项能够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收款人,由汇款人和收款人自行联络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电汇回单,由资金结算中心到汇出银行办理退汇手续,待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明款项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四十四条 资金结算中心不接收已加盖“转汇”字样电汇退

17、汇。第五节 委托缴纳税金结算措施 第四十五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收委托办理缴纳税金范围包含:营业税、所得税,委托依据为税收通用缴款书。 第四十六条 结算中心受理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应认真审查: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共六联)是否是统一印制凭证,是否真实,是否盖有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二)付款单位是否为资金结算中心开户单位; (三)印鉴背书是否齐全,和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四)该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款项; (五)税收通用缴款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六)缴款书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它记载事项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实。 第四十七条 审核通用缴款书完成,根据税金支付金额填写转账支票,在税收通用缴款书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第一、五、六联退开户单位,第三、四联连同资金结算中心转账支票交银行,作为税收部门和银行入账依据,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华北电力大学校部,用于资金结算。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开户单位制订相关要求,包含支付结算而和本措施有抵触,均遵照本措施实施。 第五十条 本措施解释权为华北电力大学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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