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古代税收制度 中国古代长久实施以土地税(包含依附于土地户税和丁税)为主,以商税(包含关税和市税)为辅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基础上不停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伴随均田制破坏,土地吞并之风日盛,在不停清丈田亩、整理地籍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和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关键起源。 先秦 《周礼·大宰》有“以九赋敛财贿”记载。九赋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邦全部、关市、山泽、币余等九种赋
2、税。春秋时期,伴随奴隶制瓦解,各诸侯国相继实施“履亩而税”田赋制度。如齐国“相地而衰征”,即依据土地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鲁国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缴纳租税;楚国“量入修赋”,即依据收入多少征集军赋;郑国“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应付战争支出需要,争相进行赋税制度改革。比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认可土地私有和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激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免其徭役;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要加倍征收其赋税。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生产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以后秦政权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
3、秦始皇三十十二个月(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法令,令全部地主和有田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数额,要求每顷土地缴纳饲草3石,禾秆2石。如隐报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惩处。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处。除田赋外,秦王朝还征收包含户赋和口赋在内人头税;并征用大批劳动力,如服役于郡县“更卒”,服役于中全部官“正卒“,和屯戍边境戍卒。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早期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教训,减低了田赋税率,先要求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除田赋外,还另有“算赋”、“口赋”、“更赋“等人头税。算赋开始于汉高祖刘邦四年(前203)、民 15岁至56岁
4、每人均出算赋钱, 120钱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减轻算赋三分之一。口赋是未成丁人口税。汉武帝在位期间(前140~前87)用兵,国库匮乏,令民3岁至14岁,出口赋每人23钱。汉代要求民20岁开始服徭役,到55岁免去,不服役可30天出钱二千,谓之更赋。另外,汉代还有户赋,它是在封君食邑区内对民户征收一个税,每户二百钱,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为国家财政改入。 这一时期关键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属于财产税性质有对商人手中积存现金和货物征收“算缗钱”,对车船全部者征收“算车船”;属于消费税性质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盐
5、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有货物经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品营业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了较完备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成文法典称《秦律》,其中相关财政税收法律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对征税对象、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全部有明确要求。汉代在秦律基础上发展得愈加完备。汉武帝时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订律令就有359章,对执法犯法官吏制裁也愈加严厉。自秦以后,国家财政收支和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分设管理机构。秦代主管中央财政官吏是治粟内史,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税以供皇室之用是少府。汉代主管中央财政官吏为大司农。大司
6、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职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久战乱造成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施田赋制度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指按民户所进行征纳。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施计亩而税、计户而征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280)颁布《占田令》,要求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13~15岁,61~65岁)按25
7、亩缴租,为次丁女免租。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每十二个月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户调折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要求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第二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要求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通常实施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通常实施课税,有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店铺税。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
8、据买卖奴婢、牛马、田宅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散佐两种。对富户家赀满 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另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这一时期税收管理制度,将中央主管税收大司农职权缩小,仅为收粟之官,设度支尚书全方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地方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全部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新均田令,要求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中男,各授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
9、调法》,要求受田丁男应缴纳田租、调赋和应服徭役。实现“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一赋税制度,对唐王朝兴盛及农业生产发展起了一定推进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因为户口流亡,土地吞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基础,遂改行两税,实施“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关键改革,使中国古代长久实施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多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朝刘晏改革盐制,实施专卖和征税兼用措施。武宗会昌六年(846)还实施课酒曲
10、以严密酒榷。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和公私支付钱物征税除陌钱。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机关为支部,唐代为户部。唐代还于刑部下设比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审核和监督。隋唐在地方州县设仓曹司户从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事项。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正负责查校户口,办理赋税征收,是最基层征税人员。唐代后期,将地方所征收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归地方留用,一部分依据中央命令解交诸道节度使,其它部分直接解交京师,这即是唐代“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为民田和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通常按每亩年纳一斗,江南等
11、地每亩年纳三斗。两税之外,复有丁钱和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田赋附加税,关键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宋中叶,土地吞并猛烈,农民倾家破产,流离失所,迫使统治集团进行改革。王安石变法和赋税制度相关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但因为豪强反对未能实施。元代赋税,在北方有“税粮”和“科差”两种。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之别,丁多地少纳丁税,地多丁少纳地税。科差又分为“丝科”和“包银”两种。在南方沿用南宋税制,实施“税从地出”,秋税征粮,夏税征木绵、布绢、丝绢等物。明初也仿行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秋粮均以麦为纳税标准, 称为“本色”;按值折纳她物称为“折色”。明中期
12、创一条鞭法。将力役折银分摊于田亩征收。清代初沿用一条鞭法,废除一切杂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实施“摊丁入亩“措施。以后,丁银完全随田粮起征,成为清代划一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结束。 伴随手工业发展,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关键起源,课税范围日渐扩大。就征税物品来说,宋代有谷、帛、金银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还有盐、茶、酒、矿产税课或专卖,对内相关市之税,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明清深入对工商各税课征,沿江河口岸设置关卡征收关税。清代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征税对象包含衣、食、用物及杂货等项,还兼收船税。另外还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
13、等杂税。 这一历史时期税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设三司使分管各税,盐铁司主管商税、盐、茶、铁、役;度支司主管钱帛、粮科;户部司主管户口、土地、钱谷赋役等。明清由户部主管各税征收,户部下分设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在地方由知府、知县主管赋税。宋代以后逐步实施包税制,称为买朴或称朴买。元代对银矿、朱砂、水银等矿产品普遍实施包税制。清代早期为加强赋税管理,在明万历旧籍基础上编纂了《赋役全书》,分发各州县,具体记载:地亩、人丁原额;逃亡人丁及荒地亩数;开荒地亩及招募人丁数;赋税实征、起运、存留数等。还另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和黄册作为《赋役全书》附件。丈量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及田地全部者姓名。黄册以记载户口为主,也记载各户田亩数。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田赋征收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