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意提案改善制度 目 第一条 为启发全体职员想像力,集结个人智慧和经验,提出有利于本企业生产改善及业务发展,方便达成降低成本、提升质量、促进企业经营、激励同仁士气,特制订本措施。 范 围第二条 提案内容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含有建设性、及具体可行改善方法。(一)多种操作方法、制造方法、生产程序、销售方法、行政效率等改善。(二)相关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改善。(三)相关提升原料使用效率,改用替换品原料,节省能源等。(四)新产品设计、制造、包装及新市场开发等。(五)废料、废弃能源回收利用。(六)促进作业安全,预防灾难发生等。第三条 提案内容如属于下列各项范围,为不合适提案不予受理:(一)攻击团体或
2、个人提案。(二)诉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三)和曾被提出或被采取过提案内容相同者。(四)和专利法抵触者。 提 案 第四条 提案人或单位,应填写要求提案表必需时另加书面或图表说明、投入提案箱,每七天六开箱一次。 审 查第五条 审查组织 (一)各厂成立“提案审查小组”由相关主管组成。(二)企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各厂长及企业相关部门主管组成并设实施秘书。 第六条 审查程序(一)各提案表均须先经各厂提案“审查小组”初审并经评分经过后,可汇报“提案审查委员会”。(企业各部门提案经送委员会)(二)“提案审查委员会”每个月视提案需要,以召开12次委员会,审查核定各小组汇送提案表及评分表,必需时并请提案人
3、或相关人员列席说明。第七条 审查准则(一)提案审查项目及配合1动机202发明性153可行性254回收期投资30%5应用范围10%(二)结果审查项目及配合1动机152发明性203努力程度154投资收回期255同效益25 处 理 第八条 采取提案:交由相关部门实施,除通知原提案人外,并予列管及实施成效检验。第九条 不采取提案:将原件发还原提案人。第十条 保留提案:须经较长时间考虑者,先将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通常系每期限以三个月为限,但经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六个月)。第十一条 结果检验(一)实施提案、各实施部门,应认真实施,每个月应填具结果汇报表(如附表3.7.4)呈直属主管核定后,转呈各厂“提案审
4、查小组”经三个月考评,并予评分后(如附表3.7.5),再呈提案审查委员会。(二)“提案审查委员会”依“审查小组”所报结果汇报表及评分表详作审查核定。 奖 励 第十二条 提案奖励:改善提原因“审查委员会”评定,凡采取者发给12006000元提案奖金,未采取者发给50元奖金。第十三条 结果奖励:“审查委员会”依提案改善结果评分表,可核给50010000元奖金。第十四条 特殊奖励:提案采取实施后,经定时追踪效益,结果显著绩效卓越者,由委员会核计实际效益后,报请核发0100000元奖金。第十五条 团体尤其奖:以科为单位,六个月内,每人平全部有采取四件提案以上发给前三名尤其奖:第一名:锦旗及奖金5000元第二名:锦旗及奖金3000元第三名:锦旗及奖金元 附 则 第十六条 提案内容如包含国家专利法者,其权益属本企业全部。第十七条 本措施经呈董事长核定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