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物品管制第十五条 物品放行应凭核准放行单查对无误始得放行。经警卫签认后之放行单由警卫室按次序装订保管。放行物品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具、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订定列表送警卫室实施。第十六条 各协力厂商交货时所随带她家厂商物品运出,在进厂时先由警卫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警卫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第十七条 离厂人员经警卫查获有私带公物或她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1.统计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第十八条 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人
2、个物品出厂时,按下列所定处理: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之放行单放行。2.携带通常日常见具者,由警卫人员查验后放行。第十九条 本企业职员及通常外宾不准携带摄影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摄影机者,应按厂单位主管所表示处理。第二十条 同仁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和本企业产品相同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厂务单位开立证实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厂务单位开立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四)车辆管制第二十一条 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厂单位核派单放行。第二十二条 外宾车辆进入工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条及第十一条
3、办理外,依下列所定处理:1.持有证实来厂交货或提货之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相关处所。2.通常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和厂商之营业、采购、检验、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要求者,警卫应即时纠正。第二十三条 企业或其它各厂车辆进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三条处理外,应依第二十二条要求所处理。第二十四条 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验,进厂车辆当注意有没有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五)紧急事件之处理第二十五条 发觉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第二十六条 警卫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
4、灾难降低至最低程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理:1.判定情况若尚可镇压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汇报上级及通知厂务单位。2.判定事故无法镇压,应急速通报相关单位。3.日间灾难急报相关主管,夜间灾难急报派出所,消防单位或救难单位。第二十七条 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定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快速通报相关主管。(六)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一)总则第一条 本企业为使警卫人员值勤实施任务有所依据,特订定本准则。第二条 警卫人员服勤,系代表本企业实施职务。第三条 警卫勤务应每日二十四小时实施不
5、辍,其各班服勤时间,由警卫课订定呈准公布实施。第四条 警卫人员职责要求以下:1.工厂及办公处所多种事故之预防,警戒及厂区(房)巡查事项。2.工厂及办公处所突发事故之(三)物品管制第十五条 物品放行应凭核准放行单查对无误始得放行。经警卫签认后之放行单由警卫室按次序装订保管。放行物品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具、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订定列表送警卫室实施。第十六条 各协力厂商交货时所随带她家厂商物品运出,在进厂时先由警卫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警卫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第十七条 离厂人员经警卫查获有私带公物或她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1.统
6、计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第十八条 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人个物品出厂时,按下列所定处理: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之放行单放行。2.携带通常日常见具者,由警卫人员查验后放行。第十九条 本企业职员及通常外宾不准携带摄影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摄影机者,应按厂单位主管所表示处理。第二十条 同仁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和本企业产品相同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厂务单位开立证实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厂务单位开立物品放
7、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四)车辆管制第二十一条 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厂单位核派单放行。第二十二条 外宾车辆进入工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办理外,依下列所定处理:1.持有证实来厂交货或提货之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相关处所。2.通常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和厂商之营业、采购、检验、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要求者,警卫应即时纠正。第二十三条 企业或其它各厂车辆进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三条处理外,应依第二十二条要求所处理。第二十四条 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验,进厂车辆当注意有没有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五
8、)紧急事件之处理第二十五条 发觉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第二十六条 警卫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难降低至最低程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理:1.判定情况若尚可镇压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汇报上级及通知厂务单位。2.判定事故无法镇压,应急速通报相关单位。3.日间灾难急报相关主管,夜间灾难急报派出所,消防单位或救难单位。第二十七条 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定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快速通报相关主管。(六)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
9、时亦同。应急方法。3.进出工厂及办公处所外宾及职员之管制,联络登记事项。4.进出工厂车辆管制事项。5.进出工厂物品查验及放行。6.预防窃盗,帮助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7.其它交办事项处理。第五条 警卫人员除前条各项职责外应恪守本企业一切要求,尤应严遵下列守则:1.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实施任务 ,不得偏袒徇私。2.平时应谨言慎行,实施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3.服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常常佩带,或贮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4.服勤中应时刻提升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灵敏,作合适之处理,并立即汇报上级。5.服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
10、读书报、睡觉等渎职情事。6.应熟记厂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关键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即提议厂务单位处理。7.应管制入厂人、物、车辆,对未挂识别证或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严禁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工厂需料外对危险或易燃品应严拒携入。8.应遵照巡查路线按时或不定时巡查工厂各处。9.交换班时,应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将服勤中所见关键事项或事故,和巡查时间等登列)入警卫日志簿,检附相关资料逐日分呈厂单位及警卫课核阅。(二)人员管制第六条 教导职员遵守各项要求,并阻止不法行为发生,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第七条 确实管制职员上下
11、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考勤卡纪录。第八条 职员在勤务中因公或事(病)假离厂时,应切实查验公出申请书或请假统计卡,始允其外出,并在公出单或到工卡上统计离厂,回厂时间以备查考。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假之核准权责由各厂订定列表送警卫室实施。经副理以上人员由警卫登记进出。第九条 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拒绝会客。第十条 外界贵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和厂商营业、采购、检验、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贵宾证,并联络相关单位接待。非经厂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第十一条 协力厂商长久派驻工厂人员,得凭厂务单位发给之识别证进出工厂。第十二条 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厂者,应凭厂务单位所送之名单查对相符后,准予进厂。但本厂课长(含副课长)以上人员得于登记后进厂。第十三条 企业或其它各厂同仁得凭识别证办理登记后进厂。第十四条 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但夜间不按要求时间出入厂者,应即通知舍监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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