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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样本.doc

1、相关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要求通知 苏交质16号 为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据国家、交通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订了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暂行要求(以下简称暂行要求)。暂行要求明确了适用范围,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职责,强调了工程造价确实定、控制及管理和监督,并对从业单位 和人员违规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规范了本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行为。现将暂行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期望各相关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暂行要求要求,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升投资效益。附件: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要求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造

2、价管理暂行要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升投资效益,依据中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措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交通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工程预可到完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预留费用及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期贷款利息等。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应贯穿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标可行性研究汇报、设计、施工直至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全过程,遵照经济规律,实事求事地控

3、制工程费用,并估计建设期工程造价改变动态原因,实施动态管理。第四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新建工程及公路、航道养护工程中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标建设管理、勘察设计、咨询、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应该遵守本要求。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江苏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含定额,下同)管理,其设置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关键工作职责:(一)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确定本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二)组织编制、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及公路、航道养护工程造价定额;编制全省交通建

4、设工程补充定额,确定补充计价依据和计价措施、要求,由省交通厅公布。(三)对全省交通建设关键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完工决算等提出审核意见。检验监督交通建设项目概(预)算实施情况。(四)参与全省交通建设关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标底审查工作,监督检验招标标底和中标价合理性。(五)搜集、整理已完工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建立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经过造价定额信息联络网组员单位提供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和其它造价信息,定时公布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六)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组织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人员资格培训、考评。(七)参与调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经济

5、纠纷。接收相关部门委托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提供鉴证。第七条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域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其关键工作职责:(一)落实实施国家和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管理要求或实施细则。(二)负责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交通建设项目标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完工决算等造价文件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三)参与审查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标招标标底审查工作,监督检验招标标底和中标价合理性。(四)定时调查、整理当地域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和其它造价信息,按要求上报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五)负责当

6、地域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审核。(六)调解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第三章 工程造价确实定和控制第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是项目评定、设计、完工文件关键组成部分,应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定额、计价依据、措施及省交通厅公布补充定额进行编制;非交通专业工程项目应按相关专业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第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无定额依据,设计、施工等单位可自行测算工、料、机耗用量,经工程建设单位审定,报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立案。第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应依据不一样建设阶段计价依据确定。(一)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汇报工程数

7、量、部颁公路工程估算指标和部颁公路基础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措施和对应造价管理要求编制,考虑相关动态原因,确保投资估算编制质量。(二)初步设计概算应依据初步设计工程数量、部颁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和部颁公路基础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 措施、航运建筑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要求等对应造价管理要求编制。省交通建设关键工程项目标设计概算经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审查后,报相关部门同意。 市交通建设项目标设计概算应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后,按分级管理标准报批。经同意概算(或调整概算)是基础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因工程建设规模扩大或有重大设计变更或政策性调整等原因造成超出概

8、算,必需按相关程序报有权部门同意。(三)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依据施工图工程数量、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和部颁公路基础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措施、航运建筑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要求等对应造价管理要求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是编制工程建设投资基础,初步设计概算标准上不得超出估算10,施工图预算不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第十一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该对交通建设工程编制标底实施定额及材料单价情况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开标。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该在要求期限内编制完工决算,造价管理机构应该对完工决算按相关要求组

9、织审核,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三条 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公布关键材料指导价格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标底指导依据;实际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概(预)算、标底实施材料价格不得高于指导价。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未公布关键材料指导价格以省相关部门公布材料价格为指导价。第四章 工程造价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 本要求所指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监督是指对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和招标标底审查,和对造价咨询、工程结算、决算等工程造价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投资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对超标准建设和违反计价依据行为应该给予阻止,并

10、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方法限期给予更正。第十六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包含设计、咨询单位),应该含有国家要求对应资质,编制工程造价文件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计价依据和计价措施进行,并对文件质量负责,造价文件应该经编制单位有资格编审人员签章。第十七条 编制标底应该由含有对应资质单位进行,标底编制人员应该持证上岗。概(预)算等造价文件编制应该由持证人员署名并注明证书号。第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资格证书分为公路工程专业和水运工程专业。资格证书分部颁资格证书和省颁资格证书。持有资格证书人员应该在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包含到非公路、水运工程专业应持有对应专业主管部门颁发造价资格证书

11、。第十九条 申请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资格证书人员,应该含有要求对应条件,并参与造价人员业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方可参与对应等级资格考试。第二十条 申报省级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资格证书人员,应该向交通厅工程定额站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组织资格评审认定委员会考评评审,合格报相关部门发给对应等级资格证书。第五章 责任第二十一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该对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每两年进行一第二年审,并加强对造价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严禁下列行为:(一)越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二)出借工程造价资质(格)证书。(三)不据实签证造价文件及编制决算。(四)泄漏标底。第二十三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造价管理要求,由交通厅造价管理机构给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通报批评。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该加强本身建设,提升人员素质。工程造价人员要熟悉法律法规、技术业务,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泄漏秘密、循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要求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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