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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基础支出预算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机关基础支出预算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机关正常运转资金需要,依据《中国预算法》、《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等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和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市级行政机关、机关基础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基础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年度基础支出计划,其内容包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含政
2、府预算收支"目"级科目中"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包含政府预算收支"目"级科目中"公用支出"中属于基础支出范围支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基础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基础支出预算管理基础标准
(一)综合预算标准。基础支出预算编制要表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要求。
(二)优先保障标准。预算安排首先要保障行政机关基础支出合理需要,以确保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标准。基础支出预算实施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和
3、编制行政机关基础支出预算关键依据。
第二章 制订定额标准标准和方法
第六条 定额标准内容是定员和定额。
定员是指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依据市级行政机关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核定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市财政局依据市级行政机关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合理需要,结合财力情况,对基础支出各项内容所要求测算标准。
第七条 制订定额标准标准
(一)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实际支出水平。
(二)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含有可行性。
(三)定额标准规范化,制
4、订方法含有科学性。
(四)充足考虑资源有限性,厉行节省,勤俭办事。
第八条 制订定额标准方法
(一)依据国家相关方针政策,财力情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订定额标准。
(二)依据政府预算收支"目"级科目和市财政局下发"节"级科目,结合基础支出特点,形成若干基础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础支出定额项目包含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人员经费各项定额项目标单项支出标准依据相关要求据实核定。
人员经费定额项目,包含政府预算收支"目"级科目中 人员支出基础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
5、障缴费和其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中离休费、退休费、住房补助、助学金和其它。
(五)公用经费各项定额标准,依据行政单位工作职能和机关行业、业务特点及占用资源情况,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核定。
公用经费定额项目,包含政府预算收支"目"级科目中公用支出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和其它。
第九条 定额标准调整
定额标准实施期限和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实施中标准上不作调整;影响预算实施相关政策和物价原因,在确定下十二个月度定额标按
6、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础支出预算申报核定和实施监督
第十条 基础数据发生改变时,单位要立即做好基础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财政部门采取时点数将基础数据库数据和预算编制系统衔接,自动生成相关经费预算数。
第十一条 一级预算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要求,在要求时间内,组织编报、核实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申报基础支出预算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并依据定额标准组织编制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审核汇总后在要求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要求时间内,对部门报送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
7、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依法批复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实施中,用公用经费支出采购"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项目和限额标准以内货物、服务和工程,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要严格根据同意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实施;公用经费依据相关政策、制度要求开支范围和标准统筹安排使用,从紧控制各项开支。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行政机关基础支出预算编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市级基础支出预算管理措施(试行)》(京财预[]18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