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公路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正当权益,提升投资效益,依据广东省公 路工程造价管理措施(试行)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础标准,结合深圳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要求。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在编制和确定公路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工作时,均应遵守本管理要求。第三条 本管理要求所称公路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含特区外各类道路)、桥梁等建设项目及其隶属、配套工程。 其它交通工程造价及其管理
2、活动,参考本管理要求实施。第四条 本管理要求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工程从筹建到完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预留费用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第五条 本管理要求所称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技术和经济方法,合理确定公路工程造价,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动态控制管理活动。第二章 造价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 深圳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是本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造价进行管理专职机构,其关键工作职责是:(一)负责落实国家、省、市相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方面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订本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及实施
3、措施;(二)负责本市交通建设工程定额测定、搜集、整理和编制工作;(三)负责本市造价信息、资料整理上报工作;(四)负担本市非市、区财政全额投资交通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完工决算审核;(五)负担对本市公路工程投资实施和费用支付情况跟踪检验;(六)负责本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咨询人员相关培训;(七)负责本市交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八)负责上级机关交办其它事项。第七条 造价管理人员关键职责:(一)严格实施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制订所管工程造价检验计划。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主动热情地做好造价管理工作。(二)深入施工现场,做好对应统计,立即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三)造价管理人员因工作
4、需要,能够调阅相关工程造价资料,包含多种计量原始凭证、计量和支付报表、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协议文件、技术规范等,对造价管理中出现问题发出意见书。相关单位应为进入施工现场造价管理人员发明条件,提供方便。(四)对于阻挠造价管理人员正常开展工作人员,造价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将其撤出工地现场。第三章 工程造价管理程序第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投资估算编制措施及公路基础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措施、交通基础建设项目完工决算汇报编制措施和省交 通厅相关补充要求进行编制。公路工程计价依据中未包含其它专业工程项目,应实施相关专业定额或工程所在地域统一直接工程费定额及对应间接费定额,但 其
5、它费用应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相关要求实施。第九条 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应依据不一样建设阶段计价依据确定。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严格按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措施进行编制。第十条 全部深圳市公路工程应办理造价管理登记,深圳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全部深圳市公路工程造价实施情况进行管理。深圳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签发“造价管理登记书”是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工程可行性研究汇报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在送审公路工程造价文件时,应提供设计文件、工程造价甲、乙组文件,拷贝数据文件和单价文件软盘,审核完成后,所提供资料由造价管理部门存底,为后续造价监督提供依据。第十一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所编制投资估算应依据可行性
6、研究汇报内容和对应造价管理要求编制,考虑相关动态原因,打足投资,不留缺口,确保投资估算编制质量。投资估算编制完成,必需立即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复查,复查结束后应立即上报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审核结果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依据。 第 十二条 初步设计阶段所编制设计概算应依据概算定额和对应造价管理要求编制。设计概算应上报相关部门审批,设计概算未经同意,不准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经同意 概算是基础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若总概算突破同意投资估算10%时,应修编可行性研究汇报和估算并报请原同意部门重新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完成,必需立即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复查,复查结束后应立即上报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
7、审核结果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依据。第十三条 施工图预算应依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摄影应造价管理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同意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必需立即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复查,复查结束后应立即上报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审核结果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依据。第十四条 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在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工程造价检验计划,参与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建设各方进行造价管理技术交底工作,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开展对计量和支付报表、变更设计等内容进行抽查。第 十五条 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编制协议清单预算,建立造价管理台帐制度。协议清单预算是检验项目实施阶段造价
8、实施情况依据,包含:各标段协议清单费用并计列 入业主对应费用后形成整个项目标协议建安费用;按“公路概算预算编制措施”和相关要求计列第二、三部分费用和其它费用。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均应严格按省交通厅相关要求,按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工程变更费审批权限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增减费用划分。分部工程费用增减50万元 以下或单位工程费用增减100万元以下,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报业主代表或建设单位审批;分部工程费用增减50万元以上或单位工程费用增减100万元以上,由 建设单位上报原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因为重大设计变更引发工程造价变更,建设单位应上报原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全部变更设计必需手续齐全,资料完整
9、和清楚,原造价审核机构审核后应出具工程变更造价意见书。第十七条 工程索赔费用。索赔是协议双方共同享受权利。甲乙双方及监理工程师应做好和索赔事项相关资料统计。索赔费用应按索赔程序和协议款约定协商处理。 第 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各设计阶段应按部颁规范、规程认真进行勘探和测量,搜集完备可靠资料,做好调查和方案比选,使设计达成要求深度,避免施工中出现重大设计 变更。对于造价文件粗制滥造设计单位,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有权责令其在要求期限内重新编制造价文件,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处理。第一十九条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协议要求和设计要求对合格工程正确计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进度计量和计价。第二十条 项目业
10、主对违反协议条款工程计价有权拒绝支付相关工程价款;属业主违约而应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停工者,承包人可依协议提出索赔要求或要求工程延期。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严格实施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批复意见,不得随意提升项目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扩大建设规模者,须按基建程序上报审批。第二十二条 工程结算以承包协议价为依据,按协议条款确定计价方法、内容和实际完成工程数量进行结算。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向造价管理机构报送经审核后完工结算立案。未经审核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依据。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需依据广东省交通厅相关印发广东省
11、公路工程基建项目完工决算编制试行措施通知文件相关要求,在交工验收后六个月内编制完工决算及相关工程造价资料,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完工决算编制完成,建设单位应立即上报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审核,形成建设项目完工决算审核汇报,提交完工验收委员会审定。未经审核工程项目完工决算汇报不能上报审批,也不能作为工程完工验收文件编入完工验收汇报。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帮助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立即做好已完工程项目后评定,对项目标成本、运行经济效益做出评价,立即积累单位造价信息以指导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路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工程甲乙双方提请调解相关工程价格纠纷问题。经公路造
12、价管理机构审核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纠纷依据。第四章 造价从业资格管理第二十六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核人员,应按国家、省相关要求申办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并在所编审文件上签章,对所编审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第 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分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部、人事部颁发)、公路造价工程师和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公路造价工程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所要求 对应资格公路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广东省公路造价员在本省从事公路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深圳市工程造价人员均需在深圳市交通工程造价站办理登记立案,经确 认后方可从事深圳市公路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第二十八条 造价文件上必需由有资格人员
13、签章并附资格证书复印件,不然其造价文件作无效处理,相关单位不得据此拨付款项,主管部门在审核完工决算时不作为工程成本列入。具体实施时间另行要求。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受委托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提供工程造价相关业务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单位。深圳市交通工程造价站是深圳市公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机构,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管理按相关法规实施。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项目,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要求收取定额测定费。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工程价格活动含有监督检验职能。在审核完工工程结算文件中,发觉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串通有意虚报工程造价,责令其退回虚报工程
14、款,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处理。对于具体负责编制、复核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警告,情节严重上报相关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不定时对工程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验,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工程台帐制度,对造价控制不力、管理混乱单位,有权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其情节轻重,由交通主管部门给警告或通报批评、降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一、有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二、在工程招投标和签署承包协议中,违反相关要求,泄漏标底,有意压价或哄抬标价者;三、施工现场计价签证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者;四、伪造、出租、转让资格证书;五、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政府投资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同时实施深圳市政府颁布相关条例、要求。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要求由深圳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本管理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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