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凤凰县第二中学教职员奖惩措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校教职员队伍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奖惩分明人事管理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全校教职员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全方面落实党教育方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认真推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引导广大教职员为人师表,激励优异,鞭策后进,预防和纠正违法违纪和渎职行为,充足调动广大教职职员作主动性和创新精神,为推进我校各项事业发展建功立业。 第二章 奖 励第四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标准。把教职员政治荣誉、物质利益和其发
2、明工作业绩及贡献联络起来,落实按劳分配为主多个分配方法并存分配制度。 第五条 凡我校在职教职员,在教育、教学、科研、试验、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奖励。 1、全方面落实实施党教育方针、政策,在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品德教育方面成绩突出,收效显著者。 2、认真钻研业务,主动进行教学改革,圆满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3、主动进行科学研究,相关键科研结果或发明发明,在学科专业领域和在推广科技结果方面成绩突出者。 4、勇于探索,科学管理,在教学管理、行政管理、科研管理、试验管理、后勤管理、图书管理和在发展校办产业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5、工作认真,清正廉
3、洁,全心全意为师生职员服务,在确保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服务质量高,做出显著成绩者。 6、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做好财务工作,厉行节省,反对铺张浪费,勇于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者。 7、遵纪遵法,勇于同违法犯罪、渎职渎职行为作斗争,在保护公共财产,保卫国家、学校利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维护学校治安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8、对有重大科研结果、发明发明或其它方面贡献尤其突出者,给重奖。 9、其它突出事迹应给奖励者。 第六条 奖励包含授予荣誉称号和给物质奖励 授予荣誉称号包含: 1、荣获国家级奖章、勋章等称号(个人);(1)荣获国家级五一劳动奖章;(2)荣获国家级劳动模范;(3)荣获省、州
4、级、县级文明单位标兵;(4)荣获校级精神文明优异单位;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项:荣获校级精神文明优异个人;3、突出贡献奖项:(个人)荣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国家级发明奖;国家国际合作奖;国家级教学结果奖;国家级青年科技奖等三等奖以上取得者(前三名);荣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结果奖;教学教研结果奖二等奖以上取得者(前三名); 4、学校党群工作优异奖项:(集体、个人)(1)荣获优异党支部(2)荣获优异党员、优异党务工作者(3)荣获工会工作优异集体和个人5、学校师德优异个人、教学竞赛活动奖项:(个人)(1)荣获学校师德优异个人;(2)荣获学校教学竞赛活动
5、三等奖以上;6、学校优异集体、优异工作者奖项:(1)荣获学校优异集体;(2)荣获优异老师;(3)荣获优异教导员;(4)荣获优异教育工作者;7、学校单项工作活动(教改、评定、重大活动等)集体、个人奖项;8、学校其它奖项设置,可参考本暂行奖励标准,报学校同意。9、其它荣誉称号。 第七条 授予荣誉称号由学校统一安排,定时评选。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学校给一定形式宣传,并给一定配套奖励。 第八条 受奖称号作为考评、晋职、晋级等工作依据之一。 第三章 处 分第九条 凡我校教职员有下列违纪、渎职行为之一,还未组成犯罪者,给行政处分。 1、违反四项基础标准,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者。 2、
6、贪污、偷窃、行贿受贿、挪用或浪费公款、浪费国家资财、以权谋私,破坏公共设施、侵犯国家和学校集体利益者。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出现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4、无故不服从分配、不听从调动;私自从事兼课经商等和本职员作无关活动严重影响了正常教学、工作秩序者。 5、私自停工停课,考试考查中弄虚作假、泄露试题等造成严重教学事故者。 6、在招生就业、评职晋级、人员调配、承包采购、福利分配等项工作中违反政策要求,营私舞弊者。 7、打人、滋事,诬陷诽谤她人,剽窃她人劳动结果、篡改证件、传输淫秽音像书刊、生活腐化堕落者。 8、在涉外活动和保密工作中违纪者。 9、借工作之便,报复、打击她人,
7、造成恶劣影响者。 10、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学校纪律应给行政处分者。 第十条 行政纪律处分包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七种类型。 第十一条 在追究教职员个人责任和给行政处分时,坚持严厉慎重态度,依据其所犯错误事实、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参考本人平时表现和对所犯错误认识程度,区分对待。 1、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学校和教职员利益遭受一定损失,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人员,可分别给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使国家、学校和教职员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人员,可给降职或免职处分。 3、对于严重违法乱纪且屡
8、教不改,可给开除处分。为给其悔改机会,也可给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第十二条 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工资处理 1、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底一次性奖金; 2、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在处分期内年度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 受到降职、免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其中: 受降职处分,从受处分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级次,可给其它处分。 受免职处分,如临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次月起,按撤销前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工资档次,可给其它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从受处分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
9、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职务工资档次。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实施最低级,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实施最高级,高出部分不予保留。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从受处分次月起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级次,可给其它行政纪律处分。 4、受开除公职处分,从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5、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考评年限,从解除处分第二年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处分审批权限 1、教职员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人事处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受开除公职处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学校中层干部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分别报人事处和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经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受降职以上(含降职)
10、处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立案。 第十四条 对教职员处分,必需严格按要求程序办理,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合适,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发觉教职员违纪,应立即做出对应处理,时间不超出1个月,若情节复杂或有其它特殊原因,通常不超出3个月。隐瞒不报,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受处分教职员若认为处理不妥,许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实施。 第十七条 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处劳动教养和拘役及拘役以上刑罚人员,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条例和上级相关要求发生抵触时,按上级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具体问题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凤凰县第二中学.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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