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南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要求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标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协议,对建设工程进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组织协调技术经济服务活动。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要求。第四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监理工作统一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监理管理工
2、作。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均须实施监理:(一)国家、省和市关键工程项目;(二)使用国外贷款、赠款工程项目;(三)工程造价在万元以上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四)平方米以上工业、民用建筑项目;(五)住宅小区或平方米以上住宅组团项目;(六)法律、法规要求应该实施监理其它工程项目。前款要求以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施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由依法成立监理单位负担,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第七条 成立监理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要求程序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一)单位
3、章程;(二)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三)监理工程师名单;(四)注册资金证实;(五)其它相关证实。第八条凡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属部、省属、军队系统驻济和省内其它地域进济,应该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省外(含境外),应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第九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人员,必需按要求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由所在监理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第十条建设单位应该采取招标方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因工程性质特殊不宜采取招标方法,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委托监理单位负担
4、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据实际需要能够委托一个监理单位负担工程建设全部监理任务,也能够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负担不一样阶段监理业务。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负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该签署监理协议。监理协议应该含有以下关键条款:(一)监理范围和内容;(二)监理技术标准和要求;(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时间、方法;(四)违约责任;(五)发生争议处理方法;(六)对合理化提议奖励措施;(七)双方认为必需明确其它内容。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该在监理协议签署后日内,将协议副本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对应实施监理而未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第
5、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需根据要求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并遵守下列要求:(一)不得监理和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单位所承建工程;(二)严禁将本单位监理业务转让给其它监理单位;(三)不得从事承包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销售业务。第十五条监理业务人员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供给单位和其它监理单位任职或兼职,不得参与施工、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供给单位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承包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该依据监理业务情况,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参与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该进驻施工现场。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
6、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协议给予监理单位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方面监督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负担核定专业监理业务。第十八条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该将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给予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该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相关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该依据监理单位要求,提供完整工程统计、检测统计等技术、经济资料,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根据监理权限能够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能够要求撤换,
7、施工单位应该实施。第二十条对监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第二十一条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效和不合理设计图纸,监理单位应该汇报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更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供给单位退换。第二十二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该定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情况。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有偿服务,其费用按国家相关要求计取,列入工程概(预)算。使用国外贷款、赠款及其它涉外工程项目,其监理酬金计取标准和支付方法,能够参考国际通例,并应该在
8、监理协议中作出明确要求。第二十四条 凡实施监理建设工程,仍应该接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其工程质量监督费征收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第二十五条 因监理单位过失给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从事监理业务单位违反本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给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罚:(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三)转让监理业务;(四)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要求,从事监理业务人员
9、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收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出卖、出借、涂改、转让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二)在影响公正实施监理业务单位兼职或从事和影响公正实施监理业务相关经营业务。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同意或注册登记私自从事监理业务,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私自从事监理业务,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法申请复议,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第三十条 建设监理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主管部门应严厉处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要求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