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利润分配行为,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企业应根据企业章程要求制订具体利润分配措施。第二章 利润组成第三条 企业利润总额包含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第四条 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差额)加其它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差额。第五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差额。第六条 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差额。第三章 利润分配第七条 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同意。企业董事会应在每十二个月
2、年底结账后,依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第八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应根据下列次序进行分配: (一)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二)填补以前年度亏损。(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根据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成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应根据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5%至10%提取。(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根据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六)支付股东股利。第九条 企业使用公积金(包含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必需符合要求用途并经过董事会同意。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填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需经股东会同意,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正当增资文件。企业用公积金填补亏损必需按董事会同意数额转账。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她用。 企业应依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发展计划和近几年盈利情况制订合适股利政策,依据股利政策进行利润分配。第十条 股利政策应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经过。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确定,报企业董事会同意后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企业董事会。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