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勤管理要求为促进本司职员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提升劳动出勤率,确保正常工作秩序,依据劳动法相关要求,结合本企业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考勤要求。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本企业依据劳动法相关要求,结合技术开发和市场营运特点及岗位工作需要,实施每七天工作35小时标准工时工作制,合理安排职员休息,依法安排职员休假。二、考勤内容:1、 上班时间:早晨9:0012:30,下午2:005:30,每日七小时。2、 未经准假,上班时间应到而未到者,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下班者为早退。3、 工作时间内,未经同意离开岗位办理和本岗位无关事务或私事者,为擅离职守。4、 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时间超出60分钟或
2、未经准假不到班者为旷工。5、 各部门职员值班和加班,由各部门经理安排并自行决定补休时间,在确保天天工作七小时标准下,工作时间也可做合适弹性调整。三、考勤要求:1、 对于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应进行批评教育,属屡教屡犯,给合适纪律处分,由上述行为造成企业损失或引发严重后果,应作经济赔偿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2、 对于旷工者,本人作出书面检讨,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在12个月内累计旷工超出30天,或旷工虽未达成上述天数,但屡教屡犯,30天内累计旷工10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20次应作除名处理。3、 旷工按天数扣发工资,计算方法为:扣发旷工工资=工资总额/22*旷工天数*扣发旷工工资百分比
3、(100%)四、假期、待遇:(一) 公假凡属下列情况为公假1、 经本企业同意出差、参与会议、学习、培训和依法参与社会活动;2、 因工(公)负伤在医疗期内;3、 国家法定公共假日:元旦节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4、 工休假。一般人员按每星期五天工作休假制度,如因工作排班需要,可按月积休计假,职员个人积累工休假日通常不得超出十天。(二) 婚假职员符正当律要求结婚,经同意假期。休假天数说明婚期3天(1) 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经同意超假,超假部分按事假处理。(2) 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结婚依据旅程往返时间另核给假期。(3) 晚婚指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晚婚假加
4、10天(三)、病假1、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医生证实不能工作凭病假单核给假期。2、病假须凭医院开出病假单证实,无病假单以事假或旷工处理。3、病假期不超出30天,工资按全额发放,病假期超出30天,由企业按相关要求酌情决定病假工资。 (四)、事假职员尽可能避免请事假,如因特殊情况私事,必需由本人亲自处理,企业领导可依据工作安排情况酌情核给事假。1、 事假按天数扣发工资,计算方法为:扣发事假工资=工资总额/30*事假天数*扣发事假工资百分比(50%) (五)、年休假1、 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职员均实施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计算以下:入企业满十二个月,不满三年5天入企业满三年,不满五
5、年7天入企业满五年以上14天2、 病、事假累计超15天或工伤超出30天职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3、 年休假假期应由本企业依据工作情况统一安排,须经领导同意。休假时间,标准上一次使用,不得跨年度或累计使用。4、 休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六)产假、陪产假(男女职员须在企业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1、女职员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即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员怀孕流产,企业将依据医务部门证实,给一定时间产假。 2、对实施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女职员,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儿女证增加产假35天。3、不满一
6、周岁婴儿女职员,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如女职员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需要合并使用和往返企业家庭培育,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4、 男职员有陪产假2天。 5、职员违反婚姻法、计划生育要求等国家法律法规,不适用本产假、陪产假要求。6、产假、陪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五、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一)、请假手续职员请假必需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事先填写请假单,上报部门经理审批。未满复工时,应办理销假手续。病假或突发性事假,可由自已或亲属向企业部门责任人电话请假或续假,事后补书面手续,要求职员尽可能提早进行请假手续,以免影响工作相关安排。(二)、假期审批权限各部门请假等由各部门经理审批,报人事部立案。1、 部门职员请年休假、公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由企业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同意报人事部门立案;2、 各部门职员请事假、病假,由企业部门经理审批,副总经理同意,报人事部门立案。六、附则:1、 各部门应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按企业考勤规章制度办事,逐层管理好职员出勤情况,要健全考勤统计事宜由人事部并每个月公布和上报职员出勤、缺勤情况;2、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员;3、 本要求解释权属本企业财务人事部;4、 本要求自2月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