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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样本.doc

1、*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正当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县相关要求,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和经过其它正当方法筹集专题资金。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任务是:认真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

2、评,并如实反应基金收支情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验,确保基金安全。第五条 基金纳入单独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六条 基金依据国家要求实施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实,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第二章 基金预算第七条 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依据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要求程序审批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第八条 每十二个月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依据本年度预算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估计,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3、第九条 医保事务所编制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立即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县社会保障部门要立即将同意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第十条 事务所要严格按同意年度基金预算实施,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时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汇报预算实施情况。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监控,发觉问题快速纠正。第十一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立即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

4、实施,并根据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县社会保障部门要立即将同意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第三章 基金筹集第十二条 基金按国家和本县相关征缴要求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含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它收入。(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收入。(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置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利息等收入。(三)财政补助收入是指财政给基金补助收入。(四)其它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它经县财政部门核准收入。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要求形成基础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第十四条 基础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要求分别计入基础

5、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含个人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它收入。第十五条 医保事务所要定时将征收基金立即缴存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第四章 基金支付第十六条 基金要依据社会保险统筹范围,根据国家和本县要求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升开支标准。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包含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它支出。(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要求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基础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二)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三)其它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

6、准开支其它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支出。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要求组成基础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第十八条 基础医疗保险基金上解上级支出和其它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第十九条 基础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要求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措施要求,在基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医疗费用。第二十条 医保事务所应依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置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支出户关键用途是:接收县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

7、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基金及该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它收入业务。第二十一条 医保事务所应依据同意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要求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给予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要求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第五章 基金结余第二十二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期末余额。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除依据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约定、最高不超出要求预留支付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

8、。第二十四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次序处理:(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二)存款不足以确保支付需求,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置国家债券,具体按财政局要求办理;(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确保支付需求时,由县财政部门给合适支持;(四)在财政给支持同时,依据需要按国务院相关要求报批后调整缴费百分比。对国家未要求统一缴费百分比,可由县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在国家要求范围内,调整对应缴费百分比。第六章 财政专户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相关要求设置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县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县财

9、政专户、支出户只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专户关键用途是:接收医保事务所征缴医疗保险费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利息收入和支出户转入利息收入等,接收县财政补助收入等。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专户发生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县财政专户。医保事务所支出户产生利息收入,立即划缴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第二十八条 财政补助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拨款单记账,同时,县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第七章 资产和负债第二

10、十九条 资产包含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医保事务所负责现金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公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医保事务所要立即办理基金存放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账。医保事务所和县财政部门要定时相互对账,确保账账、账款相符。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多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时清理,立即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由医保事务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转入相关基金其它收入。第八章 基金决算第三十一条 每十二个月度终了后,医保事务所应依据县财政部门要求表

11、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汇报。财务汇报包含资产负债表、收支表、相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关键说明和分析基金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事项,和其它需要说明事项。医保事务所可依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相关财务分析指标。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汇报必需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立即。第三十二条 医保事务所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汇报在要求期限内经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同意。同意后年度基金财务汇报为基金决算。第九章 监督和检验第三十三条 医保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12、定时或不定时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收社会对基金管理监督。第三十四条 县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时或不定时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发觉问题立即纠正,并向县政府和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汇报。第三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二)私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三)未按时、未按要求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相关款项;(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为。第三十六条 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应区分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财务处理:(一)即时追回基

13、金;(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基金;(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相关款项;(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要求其它处理措施。第三十七条 对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单位和主管人员直接责任者处罚,按中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实施。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和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应立即上缴国库。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仅对其内容体系关键关键点进行了标准性概括,包含财务会计具体管理措施或操作规范,在不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前提下,依据本制度编制,经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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