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考勤第三九条 企业实施两种作业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不固定工作时间。第三十条 企业职能人员实施每七天五天、天天8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若因为生产较忙,部门责任人可依据情况安排加班,但标准上每七天工作时间不得超出48小时;基层单位操作工人、勤务、保安及一线职员可采取对应灵活工时制度。第三十一条 职员均须按时出勤。1、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10分钟以内扣10元/次,15-20分钟以上至25分钟以内扣20元/次,超出25分钟至30分钟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罚,45分钟至60分钟按旷工一天处罚。32、旷工:每旷工一天扣罚当日工资,并处以其日工资额100%罚款;连续旷工15天或整年累计旷工30天者给予
2、除名。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职能人员及班组长实施部门考勤和打卡相结合措施,每个月1日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将上月考勤卡和部门所报考勤进行查对,每个月考勤期从1日月底。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考勤员将每个月经本部门责任人签字考勤表和请假条及相关考勤资料于次月1日中午12:00前一并交综合管理办公室,方便核查。第三十四条 请假1、请假应有充足理由,如理由不充足或影响工作时,标准上不予准假,如未予准假私自休假,则以旷工论处。 2、请假程序:正常情况下应事先填写请假单,逐层审批(最多两级终审)后方可离岗;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勤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设法向本部门领导口头或电话请假,当应急事宜办理完成后,回企业当日应补
3、办请假手续。3、审批权限:3天以下请假由部门责任人审批;3天以上15天以下请假及部门责任人请假,应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批。4、请假期限:请假期限最长不得超出15天;超15天请假须报请行政副总同意。5、休假前部门责任人应催促职员办理相关工作移交手续,不然,由此产生损失由部门责任人及休假者共同负担。第三十五条 加班管理:1、企业提倡“高效优质地工作”,标准上不安排加班。确因紧急任务或突发原因需加班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指派或书面报请其部门责任人同意后方可加班;2、计件量化考评/计工时制职员按工作量计算工资,不计加班;3、加班系休息日工作,以小时为计算单位;4、职员加班须填报加班申请/通知单,方便使加班得到同意/通知、确定并采取对应管理,不然视作加班无效。特殊情况务必于次日补报部门责任人;5、加班申请/通知单填报、签批完成后须交付各对应考勤员给予加班登记,并于月底报综合管理办公室核查;6、管理人员不计加班;7、加班薪资计付参见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