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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19)样本.doc

1、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总 则 第一条 目标为确保本企业各企业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照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要求,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需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固定资产系指易引发灾难致于发生重大损失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企业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含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还未投保而含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2、。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申请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手续。 投 保 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需投保时,得函请固

3、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 1.各企业认为有必需者,得附相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个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企业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企业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企业。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个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企业,一份自存。 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要求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 第六条 投保

4、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企业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关键点函请申请企业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签订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查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需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 增投、减损、移转及撤消处理 投保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消等原所以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

5、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企业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关键点函请申请企业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八条 续保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30天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企业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存。 第九条 灾难汇报 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难时,应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企业,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难原因、时间、

6、情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难汇报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章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三日内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企业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十条 公证勘查汇报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需,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会、会计、总务部门至现场勘查,凭公证机构损失汇报以作为向保险企业索赔依据。 第十一条 索赔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难汇报及公证机构损失汇报后,即填具保险企业要求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企业请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企业,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应将送保险企业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

7、送质权人。 第十二条 赔偿金入帐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企业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相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入帐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企业。 第十三条 索赔驳诉 投保物损失赔偿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获通知30天内并附相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 第十四条 投保金额及费用统计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个月十日前应依据投保申请书、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固定资产灾难汇报书、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企业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它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并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企业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企业全部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要求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第十六条 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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