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薪资制度——股份企业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谓工资,是指每个月定时依据人事管理规章要求,制订职员工资及津贴。 第二条 本规则适适用于通常正式职员。相关派外及驻外职员工资则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规则所谓工资,是指每个月定时发放基准工资及每十二个月分两次发放定时奖金而言。 第四条 1.企业以职员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为标准,作为支付酬劳依据。 2.未实施任务工资,则依第 19 条及第 20 条要求办理。 3.未遵照企业指派任务实施者,不予支付工资。 第五条 工资结构以下图所表示(
2、图 11-1 ): 第六条 1.工资经扣除第八条所要求内容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职员。 2.支付工资时,要具体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第七条 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成元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 第八条 下列各项要求,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保费及团体意外保险费。 3.职员宿舍、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4.企业内部定时优惠存款。 5.工会会费。 6.职员向企业贷款及利息。 7.其它按法令定时优惠存款。
3、 第九条 除法令要求扣除额外,劳工组织协定要求下尤其扣除额。 第十条 领取工资时,必需依据要求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方便查核。 第十一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超出额;不然,能够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十二条 职员对工资产生疑义时,能够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年内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二、工资计算及支付 第十三条 1.工资计算期间为前30天16日到该月15日;并于该月25日支付。 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通知职员。 2.企
4、业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早于前一日通知职员,并确定延缓支付日期。 第十四条 职员或依靠职员收入维持生计抚养家眷,碰到下列很情况时,能够向企业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时间应得工资为限。 1.生育、受伤、疾病,或意外灾难。 2.结婚或死亡等。 第十五条 职员死亡、离职或解聘时,本人或其抚养者能够向企业提出申请给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七日内,企业应支付该职员已出勤工作日数工资。 第十六条 计时工资通常作为计算起时勤务津贴依据。计时工资基准额(即小时工资额)等于每个月基准内工资总和除每日勤务时数。 每个月勤务时数
5、计算方法为: 每个月勤务时数=[1年(365日)-休假日(101日)]×8小时÷12(月)=176小时/月 第十七条 1.凡符合下列要求职员工资,按日计算: (1)新聘者;(2)离职或遭解聘者;(3)停职而复职者;(4)其它。 2.按日计算工资方法 (1)符合上述(1)、(2)、(4)项要求职员工资=基准内工资× (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十八条 该月津贴领取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要求办理: 1.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依据该月月底前领取资格给付。
6、 2.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 则依据该职员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但年度带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1)该月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四分之三以上时,则给付100%津贴额。 (2)该月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给付50%津贴额。 (3)该月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二分之一时,则不给付津贴。 第十九条 依人事管理规章要求,休假时工资要求以下: 1.因年度带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日常勤务时工资给付。 2.职员申请尤其休假(如婚假或丧假)时工资,可
7、按日常勤务时工资给付。 3.因生产而休假时,企业须按劳动基准法所要求产假(56)天, 按日常出勤时工资给付。 第二十条 职员请假时工资要求以下: 1.因业务上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30天,应给予支付基准内工资。 2.因业务外负伤疾病而缺勤连续达30天以上,该部门主管对于该停职职员,除代为申请劳保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除给付外,还要向人事部门申请留职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企业请假时,其工资按下列方法扣除: 缺勤工资扣除额=基准工资×缺勤日数/30 4.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时,以30分钟
8、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10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工资。 第二十一条 试用时期职员工资,按基准内工资80%给付。 三、基准内工资 第二十二条 1.企业综合评定职员职务、能力、技术、经验和学历等原因, 以决定其基础工资标准。 2.凡年满55岁以上职员则按55岁时基础工资时间内实施紧急工作时,按下列要求给付津贴: 表11-1 第二十四条 分企业及营业所职员,依下列标准给付责任津贴: 1.自总企业调派者,每个月津贴1500元。 2.当地应聘者,每个月津贴1000元。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无
9、自用住宅职员,依下列标准给付房屋津贴: 1.有没有养亲属者,每个月津贴1000元。 2.单身者,每个月津贴500元。 3.其它,居住亲属家庭者,每个月津贴500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于须抚养亲属职员,依下列要求给付亲属抚养津贴: 1.抚养家眷范围: (1)企业对于须负担家计,并提供家眷最低生活保障职员给津贴, 下述亲属为给抚养津贴对象: ①配偶; ②满60岁以上亲生父母(养父母)及祖父母; ③未满18岁弟妹及儿女但年满18岁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读时,则随其学业结束而
10、停止; ④抚养亲属为身体残障者,则不受年纪限制。 (2)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抚养人时,须提出书面材料证实其抚养人 并未受她人抚养或社会救助金补助。 (3)对于同一抚养对象,企业中有两人以上含有抚养资格时,则择其中一合适者给付。 (4)抚养亲属最多以三人为限。 2.抚养津贴给标准: (1)配偶为1800元。 (2)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二人时,每个月增加津贴额500元。 (3)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三人时,每个月增加津贴额400元。 第二十七条 职员自住宅到企业上班单程距离达10公
11、里以上时,按下列要求给付交通津贴: 1.支付标准 (1)由企业认定最当交通工具,并依定时月票相等金额作为给标准。 ①上班路线及交通工具,以经济合理路线为标准; ②个人以学生月票、次数票、职员折扣票等方法购入时,则依实际购票费给100%津贴; ③基于社会残障福利政策取得无偿定时月票时,则不支付交通津贴; ④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贴给付标准以下: (2)职员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则依据上表所列给付标准×1.2支付。 2.支付限额:每个月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3.职员委托企业代购
12、定时月票时,即不再给付津贴;但若超出最高支付限额时,则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四、基准外工资 第二十八条 1.因企业业务需要,必需在勤务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时,则依据计时工资额×135%作为时间外勤务津贴。 2.因灾难或其它无法抗拒这理由造成业务上停立即,经四面中平均下来每七天勤务时间不超出38小时,;则该月时间外勤功标准上不予补助津贴。 第二十九条 从晚上10时到翌日清晨5时止从事深夜勤务者,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深夜勤务津贴。 第三十条 因不定时勤务,必需在勤务时间外实施时,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不定时勤务津贴。
13、 第三十一条 从事特殊勤务职员,依据其职务等,按下列方法支付津贴: 1.以8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个月付津贴800元,但非专职职员,每次仅付给津贴100元。 2.以10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个月津贴1000元。 3.临时勤务者,依据每次勤务时间乘以计时工资50%为津贴。 4.单身宿舍勤务 (1)宿舍事务员,每个月津贴1200元。 (2)宿舍事务员、厨师,每个月津贴700元。 (3)宿舍事务员、伙食采购,每个月津贴600元。 5.警卫勤务者 (1)基础工资未满0元者
14、 每昼夜间勤务,35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10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250元 (2)基础工资超出0元,未满25000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45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15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元 (3)基础工资超出25000元以上者 每昼夜间勤务,50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20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元 第三十二条 1.在休假日时,因业务需要必需到企业加班者,则每小时工资以计时工资×150%作为休假日勤务津贴。
15、 2.前项勤务时间,因业务上需要而超出8小时/天时,其超时工资以计时工资×200% 作为处长勤务津贴。 第三十三条 奉命于休假日实施务者,若在翌日即给补休时,给计时工资40%补休津贴。 第三十四条 1.总企业、分企业、营业所、工厂间调职,使通勤时间较原来通勤时间往返超出二小时以上者,每个月应补助600元津贴。但利用企业通勤汽车者,每个月仅补助350元津贴。 2.居住地距最近车站达3公里以上调职职员,须自备交通工具并寄放至车站搭车时,每个月补助300 元保管费。 五、加薪 第三十五条 1.企业依据营业成长情况,
16、每十二个月在12月31日实施加薪。 2.加薪标准上以基础工资调薪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凡去年年底前进入企业职员,在今年12月16日前仍在企业服务者,则从12月31日起实施调薪。 第三十七条 1 .企业依据和工会协议后订出基准额,标准上依各人能力、职务、考绩、勤怠等来决定加薪标准。 2.年度缺勤日数达12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额应按下列百分比核实: 3.职员缺勤计算除依第二十条要求办理外,对于业务上负伤疾病及女性职员 因生育缺勤时,则不予扣除。 4.年满55岁以上职员,则以55岁平均加薪额7
17、5%作个人加薪标准。 5.除上列各项外,其它具体加薪基准,则视每十二个月营业成长百分比另行制订。 六、奖金 第三十八条 依据企业业务发展情况及各人贡献大小,奖金标准上每六个月发放一次。 第三十九条 1.上六个月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标准上在9月支付。 2.下六个月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标准上在第二年3月支付。 第四十条 上六个月度奖金给付对象是在9月15日以前仍在企业服务职员;下六个月度奖金给付对象是在第二年3月15日以前仍在企业服务职员。 第四十一条 奖
18、金给付标准是依据和工会协议后所定出基准额,结合职员考绩和勤怠程度等考评结果,以下列标准给付: 1.奖金支付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基础工资×资格乘数×修正率+ 家眷抚养津贴×支付月数)×出勤率+核定额。 2.资格乘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3.修正率即每十二个月营业成长百分比,另行制订。 4.出勤率 (1)出勤率按下列方法计算: 出勤率=1-(生病缺勤日数+通常缺勤日数×1.5+迟到、早退和私自外出缺勤×1.5)/该年底所订工作日数 (2)出勤率未达30%者,以30%计算。 (3)缺勤日数
19、计算时间从6月16日(或12月16日)开始到12月15日(或6月15日)止。 (4)退休及中途任用后,成为正式职员者,依据其出勤月数及前项出勤率计算出应给付资金。 (5)因公殉职职员,其资金依前项计算方法计算并发到死亡后第十二个月末。 七、歇业津贴 第四十三条 企业因经营权变更或经营不佳而被命令歇业时,须支付平均工资60% 作为职员歇业津贴。 第四十四条 因天灾等不可抗拒意外灾难歇业时,歇业津贴由企业和工会协议确定。 八、附则 第四十五条 1.对于本规则所未要求事项,则依人事管理规章要求实施。 2.对于本规则要求产生疑义时,由人事部门作出局面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