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首信股份代理商管理制度(11月20日北京首信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经过)总 则第一条 本要求主旨依据协议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本规章要求本企业和代理商之间相关合作事项。第二条 代理商销售区域 代理商销售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协议书来决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和本企业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 第三条 经营产品 代理商所经营首信产品必需是协议中要求本企业委托销售、并附有“首信”品牌产品。第四条 销售责任额 代理商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要求商品总额。销售责任额由本企业依据市场情况进行制订,代理商实施。 代理商须于每个月15-20日之前,向本企业上报
2、上 月销售总结和下个月销售计划。 本企业将依据代理商销售完成情况进行对应奖罚。第五条 经销处设置代理商可在自己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和本企业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 销售价格 货物自本企业公布给代理商品价格和代理商卖给用户售价,必需依据另外要求价格表或对应价格政策来进行。 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立即书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企业书面认可方得实施。第七条 相关资料提出 代理商应根据本企业要求定时提交必需资料(如用户名册、销售计划和汇报等)。 第八条 本企业交货方法和运费 本企业以企业所在地为给代理商交货地点。但如代理商另有请求提出,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相关前
3、项,如另有请求则产品装箱费、运费、保险费由代理商负担。 第九条 退货 当货物和代理商订购内容不符或不合格制造责任显著为本企业全部时,方能接收退货条件。第十条 付款条件 产品付款方法为电汇或支票。在协议签定前三个月内,代理商依据协议款额,根据协议约定方法付款。 第十一条 暂停出货 代理商如未能推行协议付款义务、发生其它违约情况或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时,本企业将暂停给其发货直到问题处理。对代理商支持政策 为促进代理商销售绩效,本企业和代理商之间相互关系制订以下奖励支持政策。第十二条 培训 本企业将不定时对代理商进行技术和销售培训,并在受训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后,颁发培训证书。 受训人员培训费用由代理商负担
4、,受训人员住宿自理。 培训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由本企业确定后组织代理商参与。代理商能够对培训提出提议。第十三条 销售奖励 以下奖励制度适适用于代理商销售及付款事宜。销售额业绩突出奖励 代理商在协议使用期内,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本企业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要求佣金外,另付奖金;和或,其它实物奖励;和或,其它形式奖励,由本企业另行决定。第十四条 代理商优惠条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企业产品技术知识培训及指导(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配发宣传用具、经营资料及其它种种优惠条件。第十五条 代理商使用本企业颁发铜牌和证书 代理商有权使用本企业颁发授权代理牌匾或其它标志物和证书,此牌匾和申明代理内容证书应并列相
5、邻放置于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关系时交回。附则第十六条 同种产品仿造限制代理商未经本企业同意,不得私自制造代理产品或和其类似或相关产品。第十七条 严守机密代理商能够必需严守和本企业相关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第十八条 使用首信品牌及其相关内容代理商如欲使用首信品牌,须将使用范围、方法、样本向本企业提出申请,在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使用。 第十九条 违反要求处理代理商如违反本要求要求,本企业可随时采取对应处罚方法,和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第二十条 严禁代理商相互之间竞争 代理商须于指定区域内,以本企业许可售价来进行销售活动,避免向其它区域扩销而引发代理商相互之间无谓竞争。但如经本企业书面指示时则不在此限制之内。 若因前项行为或类似方法,引发代理商之间竞争,本企业将站在公平立场上,居间调停给予处理。第二十一条 新代理商设置 本企业在授权新代理商之前,须做好充足调查和研究,同时须咨询代理商及代表处意见。如有问题要居间调停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本要求相关纷争时,由管辖地法院或北京仲裁委员会判决或裁决。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企业市场总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本企业董事会审议经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