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管理制度一、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传输和保管,控制票据有效使用,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票据系指和企业日常经营相关多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含发票、支票、汇票等。第三条 企业处理相关票据事务时,应遵照本制度要求。二、 支票管理第四条 企业支票由财务部出纳保管。第五条 支票上出票人签章,出票人为单位,为和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署名或盖章;出票人为个人,为和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署名或盖章。第六条 借用支票必需填写“支票领用单”并由经办人、相关制度要求责任人及主管该业务财务人员签字后才可到出纳处领取支票,经总裁同意签字,加盖印
2、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签字备查。第七条 支票付款后经手人将签字后发票、现金支出凭证由会计查对,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完成后交出纳人员。第八条 出纳依据支票存根统一编制凭证号,将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第九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金额,财务人员立即催办,月底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不足抵扣,逐月延扣,待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第十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和预留签章不符支票。三、 发票管理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部应指定专员向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第十二条 企业应该按要求时限、次序、栏次,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企业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企业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倒买倒卖发票。第十三条 企业应该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报发票使用情况;应该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损毁。已开具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该保留5年。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该定时对其购置和其它部门领用发票进行检验。对其它部门领用发票应该严格控制,用完后立即收回并办理领用注销手续。第十五条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它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时应向付款方开具时,不得应对方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十六条 企业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同意,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第十七条 企业对外购置后收取发票时
4、,对不符合要求发票,不得作为企业财务报销凭证。第十八条 企业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办剪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变更、缴销手续。四、 汇票管理第十九条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第二十条 银行汇票上出票人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署名或盖章。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现在商业汇票信誉度,企业不使用该种票据。第二十二条 出票。出具汇票(或接收汇票时)应认真检验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第二十三条 背书:对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能够依法转让(或接收转让)。背书(或接收背书)时应检验以下内容
5、是否齐全: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同时应注意:背书时不得记载附有条件和部分背书。对于下述三种汇票不得背书(或接收背书)即:被拒绝承兑汇票;被拒绝付款汇票;超出付款提醒期限汇票。第二十四条 承兑:承兑(或接收承兑)时,应检验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第二十五条 确保:出具(或接收)附有确保条款汇票,应检验在办理确保手续时,确保人是否在汇票上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确保”字样;确保人名称和住所;被确保人名称;确保日期;确保人签章。同时应注意确保不得附有条件。第二十六条 付款:付款(或接收付款)通常经过委托银行代理进行。付款人应该在持票人进行付款提醒后,无条件地在当日按汇票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对应收票据及应付票据应该设置登记制度,认真登记票据出具日期、到期日、金额、利率、背书转让、确保情况、收(付)款人、付款及核销情况。五、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归企业财务部。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