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理相关问题通知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
国资发产权[]9号
各中央企业:
为落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深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中发[]12号),切实做好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下简称改制分流)过程中资产处理工作,依据《相关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措施》(国经贸企改[]859号)等相关要求,现将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包含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处理相关问题通知以下:
一、中央企业应依据
2、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文件精神,逐一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所利用三类资产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认定证实文件,并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措施》(国资委令第1号)、《财政部相关印发<企业企业制改建相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暂行要求>通知》(财企[]313号)和国有资产评定管理相关要求,对三类资产进行清查、审计和评定。其中,对同一批实施改制企业,标准上选择相同评定基准日。
二、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下列支付和预留:
(一)支付解除职员劳动协议经济赔偿金。职员解除劳动协议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相关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措施通知》(劳
3、社部发[]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实施。
(二)支付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员一次性缴付社会保险费。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费,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缴费百分比实施。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施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依据相关要求确定,最高不超出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措施核定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订切实可行管理措施,进行专题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依据21号文件要求,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协议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赔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起源)、为移交社
4、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员一次性缴付社会保险费和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立案,并按相关批复文件要求进行支付和预留。
三、国有净资产不足以进行支付和预留,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给予补足。补足后,原主体企业标准上不再向改制企业作新投入。
四、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后有剩下,剩下部分可按要求向职员或外部投资者出售,或采取租赁、入股、转为债权等方法留在改制企业,但不得无偿量化到个人。
五、中央企业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情况进行专题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题审计汇报。
六、用国有净资产按要求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
5、含原主体企业给予补足部分)造成账面国有资产降低,由中央企业在每一批改制企业完成企业设置登记后30日内,将相关情况汇总报国资委同意后冲减国有权益。
七、中央企业申请冲减国有权益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企业相关改制分流冲减国有权益申请;
(二)企业产权记录表证;
(三)企业三类资产认定证实文件;
(四)企业三类资产资产清查汇报或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五)企业三类资产评定立案表;
(六)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权设置方案批复文件;
(七)新设企业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和企业报送劳动部门立案职员安置情况实施结果;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情况专题审计汇报;
(十)三类资产处理情况表(表式附后);
(十一)中央企业、原主体企业等相关企业评定基准日财务汇报;
(十二)国资委需要其它材料。
原改制企业为企业制企业,应同时附送相关冲减权益股东会决议。
八、中央企业、原主体企业、改制企业等相关企业应依据要求立即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