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工使用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用工统一管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用人需要,保障企业和临时工正当权益,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第二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第三条 临时工必需符合国家要求劳动年纪,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工作。 第四条 临时工优先从当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特殊岗位须提供有效担保)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条 根据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企业领导审核。 第六条 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 和正式职员一起或
2、单独招聘。企业招聘管理措施适适用于本措施。第八条 企业和临时工本人签署临时用工协议,一式若干份,职员、人力资源部分存。 第九条 劳动协议期满,企业和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第四章 临时工待遇 第十条 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和正式职员相同劳动酬劳。酬劳标准见非正式职员工资标准。第十一条 临时工工资包含奖金、相关补助,不能攀比正式职员工资待遇。第十二条 临时工劳保用具,和正式职员待遇相同。第十三条 临时工享受和正式职员相同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它假视情况能够特批享受。 第十四条 临时工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第十五条 临时工加班根据工资1.5倍计算。第十六条 临时工因病
3、或生病在休病假满未痊愈而被解除劳动协议,企业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13个月工资补助金。第五章 临时工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工和正式职员一样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一样进行考勤。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用工期限不得超出1年。第十九条 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员应经过正常招聘程序,在相同条件下享受录用优先权,其临时工龄可累计为连续工龄。第二十条 各部门使用临时工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评。第二十一条 企业能够依据劳动协议解聘临时工。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能够依据劳动协议辞职。第二十三条 没有依据劳动协议条款而解除劳动协议给一方造成损失,应依据损失情况和责任给予赔偿。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在协议期内因解除劳动协议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同意颁行。 以上制度草案妥否请领导指示!人力资源部谢照辉4月28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