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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doc

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6号 现批准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87-2023,自2023年8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3.0.12(1)、3.0.13、3.0.14(1、2、3、4、5 、6、7、8、11)、4.6.2(3、4)、4.6.4、5.6.5(3)、8.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月三十日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23 1 总则 1

2、.0.1 为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原则和技术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公司的总平面设计。1.0.3 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爱惜和合理运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运用率。1.0.4 改建、扩建的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运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1.0.5 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工业公司 Industria

3、l Enterprise 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2.0.2 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 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工艺规定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的选定厂址,统筹解决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系统解决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2.0.3 厂址选择 Plant Site Selection 为拟建的工业公司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场合的工作。2.0.5功能分区 Functional Zoning 将工业公司各设施按

4、不同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个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2.0.10 运送线路 Transport route 为完毕特定物流而设立的专用铁路、道路、带式输送机、管道等线路。2.0.11 工业站 Industrial Railway Station 重要为工业区或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工业公司外部铁路运送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2.0.12 公司站 Enterprise Railway Station 重要为工业公司内部铁路运送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2.0.15 管线综合布置 Integrated Pipeline Arrangement 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规定,结合总平面布置合理地拟定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空间

5、位置,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它设施之间的互相关系,布置合理的管网系统。2.0.16排土场 Dumping Site 集中堆放剥离物的场合,指矿山采矿按一定排岩(土)程序循环排弃的场合。2.0.19 绿地率 Green Belt Ratio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厂区总用地面积的比率()。2.0.20安全距离 Safety Distance y 各设施之间为保证安全需设立的最小距离,如防火、防爆、防撞、防滑坡距离等。3 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乡(乡)总体规划及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规定。3.0.2 配套和服务工业公司的居住区、交通运送、动力公用设施、废料

6、场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3.0.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乡土地运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3.0.4 原料、燃料或产品运送量(特别)大的工业公司,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重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3.0.5 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送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连接,应便捷、工程量小。临近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满足公司运送规定期,应尽量运用水运,且厂址宜靠近适合建设码头的地段。3.0.6

7、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尽量短捷,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公司宜靠近水源及电源地。3.0.7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公司厂址,应位于城乡、相邻工业公司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0.8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3.0.9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并应根据工业公司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3.0.10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3.0.1

8、1厂址应有助于同邻近工业公司和依托城乡在生产、交通运送、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运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等方面的协作。 3.0.1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用防洪、排涝措施;2 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公司,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 的有关规定。 3.0.1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用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

9、为厂址: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及高于 9 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线内; 4 爆破危险界线内; 5 坝或堤决溃后也许淹没的地区;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11 受海啸或

10、湖涌危害的地区。4 总体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工业公司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公司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送、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拟定。 4.1.2 工业公司总体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规定。有条件时,规划应与城乡和邻近工业公司在生产、交通运送、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运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进行协作。 4.1.3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送、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运用场地等,均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公司必须

11、设立施工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 4.1.4 工业公司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应运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对的解决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布置,远期应预留发展,应分期征地,并应合理有效运用土地。 4.1.5 联合公司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互相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应采用处理措施。 4.2 防护距离 4.2.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公司与居住区之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

12、0 和有关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立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运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 2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立永久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4.2.2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公司的防护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的有关规定。 4.2.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公司的危险建筑物与保护对象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 50089 的有关规定。 4.2.4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公司,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公司噪声控制设计

13、规范GB J87 和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有关规定。 4.3 交通运送 4.3.1 交通运送的规划,应与公司所在地国家或地方交通运送规划相协调,并应符合工业公司总体规划规定,还应根据生产需要、本地交通运送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规定,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送、方便职工通勤,并应为与相邻公司的协作发明条件。 4.3.2 外部运送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送条件、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距等因素,结合厂内运送规定,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拟定。 4.3.3 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公司位

14、置及其总体规划和本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公司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公司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 的有关规定; 2 工业公司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公司铁路的区间内正线接轨,在特殊情况下,有充足的技术经济依据,必须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公司铁路主管单位的批准,并应在接轨点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 3 不得改变重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营方向; 4 应有助于路、厂和协作公司的运营管理; 5 应靠近工业公司,并应有助于接轨站、交接站、公司站(工业编组站)的合理布置,并应留有发展的余地。 4.3.4 工业公

15、司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公司站的设立,应根据运量大小、作业规定、管理方式等,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拟定,并应充足运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能力,避免反复建设。有条件时,应采用货品交接方式。 4.3.5 工业公司厂外道路的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或本地交通运送规划相协调,并应合理运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乡道路。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乡道路连接时,路线应短捷,工程量应小。 4.3.6 工业公司厂区的外部交通应方便,与居住区、公司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公司等之间,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4.3.7 厂外汽车运送和水路运送,在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专业化、社会化协作。 4.3.8 邻近江、河、湖、海的工业

16、公司,具有通航条件,且能满足工业公司运输规定期,应采用水路运送,并应合理地拟定码头位置。 4.3.9 采用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送方式时,应充足运用地形布置,并应与其它运送方式合理衔接。 4.4 公用设施 4.4.1 沿江、河、海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它污染源的上游、河床及河、海岸稳定且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江、河道和海岸整治规划的规定; 2 水源地的位置应符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 3 应符合本地给水工程规划的规定; 4 生活饮用水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地表水环节质量标准GB3838 的有关规定。 4.4.2 高位水

17、池应布置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坍塌的地段。 4.4.3 厂外的污水解决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江、河布置的污水解决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2 宜靠近公司的污水排出口或城乡污水解决厂; 3 排出口位置应位于地势较低的地段,并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 4.4.4 热电站或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重要用户,应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并应采用必要的治理措施,排放的烟尘、灰渣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4.4.5 总变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厂区边沿、

18、且输电线路进出方便的地段; 2 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合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3 不得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4 应有运送变压器的道路; 5 宜布置在地势较高地段。 4.5 居住区 4.5.1 公司职工居住和生活问题应运用社会资源解决。当需要设立居住区时,宜集中布置,也可与临近工业公司协作组成集中的居住区,并应符合本地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定。 4.5.2 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公司布置。当工业公司位于城乡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乡,并宜与城乡统一规划。 4.5.3 居住

19、区应位于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公司设计卫生规范GB ZJ10 的有关规定。 4.5.4 居住区应充足运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宜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4.5.5 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专用线穿越。当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的频繁限度等因素,设立立交或看守道口。 4.5.6 居住区内不应有国家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当居住区一侧有铁 路通过时,居住区至铁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地城乡规划的管理规定。 4.5.7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

20、180 的有关规定。 4.6 废料场及尾矿场 4.6.1 工业公司排弃的废料,应结合本地条件综合运用,需综合运用的废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的有关规定。 4.6.2 废料场及尾矿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等的规定; 3 具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的地段,必须采用防扬散、防流失和其它防止污染的措施; 4 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远离城乡及居住区的

21、偏僻地段; 2)应保证其地面及地下水不被污染;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4.6.3 废料场应充足运用沟谷、荒地、劣地。废料年排出量不大的中小型工业公司,有条件时,应与邻近公司协作或运用城乡现有的废料场。 4.6.4 江、河、湖、海水域严禁作为废料场。 4.6.5 当运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并应取得本地环保部门的批准。 4.6.6 废料场堆存年限,应根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运用限度,以及本地具体条件等因素拟定。废料场地宜一次规划、分期实行。 4.6.7 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厂,宜选择在

22、建坝条件好的荒山、沟谷并应充足运用地形。当条件许可时,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复垦。 4.7 排土场 4.7.1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土场宜靠近露天采掘场地表境界以外设立。对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在条件允许的矿山,应运用露天采空区作为内部排土场; 2 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3 应保证排土场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线路、通讯光缆、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安全; 4 应避免排土场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必要时,应

23、采用保障安全的措施; 5 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规定,并应设在居住区和工业建筑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下游。具有污染源的废石的堆放和处置,应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的有关规定; 6 应运用沟谷、荒地、劣地,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宜避免迁移村庄; 7 有回收运用价值的岩土,应分别堆存,并应为其发明有利的装运条件。 4.7.2 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相邻的铁路、道路、工业场地、村镇等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 等的有关规定。 4.7.3 排土场的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的所有岩土。排土场宜一次规划

24、、分期实行。 4.7.4 排土场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进行复垦。复垦计划应全面规划、分期实行。 4.8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4.8.1 需要独立设立施工基地时,应符合工业公司总体布置的规定,宜布置在生产基地的扩建方向或规划预留位置,并宜靠近重要施工场地。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工业公司居住区布置,有关生活设施应与工业公司居住区统一布置。 4.8.2 施工生产基地应具有大宗材料到达和产品外运条件,并宜运用工业公司永久性铁路、道路、水运等运送设施。 4.8.3 施工用地应充足运用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当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不能满足规定期,可另行规

25、划必要的施工用地。施工用地内,不应设立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施工设施。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业公司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送、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节能、施工、检修、厂区发展等规定,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拟定。 5.1.2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运用率。布置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规定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 2 应按公司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拟定通道宽度; 3 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4 功能分区内各项

26、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5.1.3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期建设的工业公司,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 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送规定等方面密切联系不宜分开时,可预留在厂区内。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3 预留发展用地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还应预留辅助生产、动力公用、交通运送、仓储及管线等设施的发展用地。 5.1.4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

27、安全与卫生间距 的规定; 2 应符合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送线路的布置规定; 3 应符合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规定; 4 应符合绿化布置的规定; 5 应符合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规定; 6 应符合竖向设计的规定; 7 应符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规定。 5.1.5 总平面布置,应充足运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 2 应结合地形及竖向设计,为物料采用自流管道及高站台、低货位等设施创造条件。 5.1.6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本地气象条件,使建筑

28、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规定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5.1.7 总平面布置应采用防止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业公司卫生设计标准的规定。 5.1.8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送线路的布置,应保证物流顺畅、径路短捷、不折返; 2 应避免运送繁忙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 3 应使人、货分流,应避免运送繁忙的货流与人流交叉; 4 应避免进出厂的重要货流与公司外部交通干线的平面交叉。 5.1.9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

29、协调,并应结合城乡规划及厂区绿化,提高环境质量,发明良好的生产条件和整洁和谐的工作环境。 5.1.10 工业公司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设立,应执行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等有关的规定。 5.2 生产设施 5.2.1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5.2.2 规定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洁净厂房

30、的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 50073 的有关规定。 5.2.3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不应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 45u20232X角布置。 5.2.4 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规定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规定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 5.2.4-1 的规定。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 5.2.4-2的规定。 防震间距(m) 表 5.2.4-

31、1 振源 量级 允许振动速度(mm/s) 锻锤 单位 量值 0.05 0.10 0.20 0.50 1.00 1.50 2.00 2.50 1 145 120 100 75 55 45 35 30 t 2 215 195 175 150 135 125 115 110 3 230 205 185 160 140 130 120 115 60 140 120 105 85 70 60 55 50 3.00 30 105 110 45 落锤 tm 120 145 130 115 90 80 70 60 60 180 150 135 115 95 80 70 65 60 55 55 活塞式空气压缩机

32、 min 10 40 30 25 20 15 10 10 5 5 透平式空气压缩机 1000 /h 制氧机 26000 /h 制氧机 /h 2040 60 40 35 30 20 15 10 5 60100 100 80 60 50 40 30 20 10 55000 90 75 60 40 30 20 15 15 155000 145 125 105 80 60 50 45 35 10 90 75 60 40 25 20 15 10 5 5 10 35 10 汽车 火车 沥青路面 标准轨距铁路 km/h 2030 95 80 60 45 30 20 15 15 50 左右 140 120 9

33、5 70 50 35 30 25 10 55 40 30 15 10 5 5 5 15t 载重汽车 km/h 2030 80 60 45 25 15 10 5 5 25t 载重汽车 km/h 35 155 135 115 95 75 65 60 55 35t 载重汽车 km/h 30 135 115 100 75 60 50 40 35 80t 牵引车 km/h 12 145 125 105 80 60 50 45 40 10 65 50 35 20 10 5 5 5 10 20 5 5 50 35 35 5 混凝土路面 15t 载重汽车 km/h 水爆清砂 t/件 注: 2030 90 70

34、 55 40 25 20 15 15 25 130 110 85 60 45 35 30 25 20 210 185 160 130 105 95 85 80 10 20 75/TABLE 1 表列间距,锻锤、落锤及空气压缩机均自振源基座中心算起;铁路自中心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沿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沿算起;水爆清砂自水池边沿算起;有防振规定的仪器、设备自其中心算起; 2 表列数值系波能量吸取系数为 0.04/m 湿的砂类土、粉质土和可塑的粘质土的防振间距。当上述土壤的波能量吸取系数小于或大于 0.04/m 时,其防振间距应适当增长或减少; 3 地质条件复杂或为表列振源外的其它

35、大型振动设备时,其防振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 的公式计算或按实测资料拟定; 4 当采用防振措施后,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表 4.2.42 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 仪器设备允许的振动速度(mm/s) 5 10 15 20 25 30 35 40 的振动速度 (mm/s) 频率允许振幅() (Hz) 0.05 0.10 0.20 0.50 1.00 1.50 2.00 2.50 3.00 1.60 0.80 0.53 0.40 0.32 0.27 0.23 0.20 3.18 1.59 1.06 0.80 0.64 0.54 0

36、.46 0.40 6.37 3.18 2.16 1.60 1.28 1.08 0.92 0.80 16.00 8.00 5.30 4.00 3.20 2.70 2.30 2.00 32.00 16.00 10.60 8.00 6.40 5.40 4.60 3.98 47.75 23.87 15.90 11.90 9.60 7.96 6.82 5.96 63.66 31.83 21.20 16.00 12.70 10.60 9.10 7.96 79.58 39.79 26.53 19.90 15.90 13.30 11.40 9.95 95.50 47.75 31.83 23.90 19.10

37、15.90 13.60 11.94 5.2.5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总图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相对集中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和有安静规定的场合; 2 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应与低噪声的车间分开布置; 3 产生声生产设施的周边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 4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5 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公司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的有关规定。 5.2.6 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的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

38、布置,并应位于原料、燃料的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生产大宗产品的设施宜靠近其产品储存和运送设施布置。 5.2.7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5.2.8 有防潮、防水雾规定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与循环水冷却塔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5.3.9 条的规定。 5.3 公用设施 5.3.1 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重要用户。 5.3.2 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靠近厂区边沿且地势较高地段; 2 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39、3 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4 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合,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合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合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3.3 氧(氮)气站宜布置在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氧(氮)气站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和电石渣场及散发其它碳氢化合物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口与乙炔站及电石渣场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3.4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应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合,并应位于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合全年

40、 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贮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3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5.2.4 和第 5.2.5 条的规定。 5.3.5 乙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排水及自然通风良好的地段; 2 应避开人员密集区和重要交通地段; 3 乙炔站与氧(氮)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的有关规定。 5.3.6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液化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厂区的边沿地段和位于重要用户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煤气站的布置应

41、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公司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 的有关规定;发生炉煤气站的布置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 的有关规定;天然气配气站、液化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3 煤气站应避免其灰尘、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水解决设施和焦油池宜布置在站区地势较低处; 4 天然气配气站宜布置在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并宜位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液化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运送条件方便的地段; 2

42、)宜靠近重要用户和布置; 3)应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 5.3.7 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避免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当采用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的地段; 3 燃煤锅炉房应有贮煤与灰渣场地和方便的运送条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锅炉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3.8 给水净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汇集处;当布置在厂区内时,应位于厂区边沿、环境洁净、给水总管短捷,且与重要用户支管距离短的地段。 5.3.9 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应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的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送线路的场地。循环水冷却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 2 不宜布置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 5.3.9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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