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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筑有限公司增值税实施管理办法修.doc

1、湖北华盛建设有限公司 增值税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值税的内部控制,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明确责任, 切实保证发票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防范税务风险,切实有效降低公司增值税税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各项目部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应综合考虑成本及税负关系,确保整体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各部门及项目部增值税内部控制职责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项目部根据其所管辖的工作范围和公司内部规定,负责应对增值税所涉及的业务作出适应性控制,并对其执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节 经营部增值税内

2、部控制职责 第四条 公司经营部在确定投标报价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增值税影响,报价应考虑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的因素,增加测算成本抵扣率的方法和依据,从投标报价时把控增值税风险。 第五条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增值税征收方式。合同中应明确主要材料的供应方式,若业主采取甲供材方式,则甲供材不应计入合同总价。 第六条 公司经营部应建立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分包价格,应针对不同工程项目分包模式,明确分包方增值税计税方式。 第七条 应完善分包商资质准入制度,做好分包商纳税身份识别。对分包商的资质进行梳理,与具备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满足增值税管理要求。 第二节 设备材料部增值税内部控制职

3、责 第八条 公司设备材料部应修订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梳理物资供应商纳税人身份,增加供应商身份识别条款,完成新的材料供应商准入注册制度,确保所有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增值税管理要求。 第九条 公司设备材料部应修订物资采购合同范本,规范采购合同条款,明确取得发票的类型、款项结算、支付条件、发票送达时限、发票违规承担连带责任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条 为确保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承担的增值税可充分抵扣,租赁设备时应向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单位租赁,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新购置固定资产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进行申报传递。 第十一条 公司设备材料部应建立

4、材料采购税务发票备查簿,按月分项目记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详细内容。 第三节 财务部增值税内部控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制定增值税管理相关办法及财务核算办法,牵头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增值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配合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组织财务人员加强增值税业务学习。并指定专人,从事增值税管理,应对税务稽查等税务风险防范工作,督导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做好税务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重点关注各类分包商采购、结算、付款情况,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确保及时取得分包

5、商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资金占用。 第四节 项目部增值税内部控制职责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现场如设置有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负责项目部增值税管理工作,如项目现场未设置财务人员,应安排专人负责增值税管理,公司财务部同时应安排项目分管财务人员定期去项目处理税务工作。 第十七条 在项目具体业务管理上,应从完善合同签定、发票收取、资金支付、物资验收相互统一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及项目财务人员应做好跨地区纳税预缴增值税管理。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按照程序向公司总部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及资料

6、 第十九条 分管项目税务财务人员应正确计算各项目进、销项税额,按时完成缴纳、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包括企业领用、自行开具的和申请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公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统一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领购使用或税务局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只限于开具给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用于进行认证抵扣使用; 普通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主要向小规模纳税人及适用免 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纳税

7、人开具。 第一节 增值税发票领购、保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部设置税务专管员,专门负责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保管、申请、开具、整理、传递、缴纳和登记等工作。专管员应对每次领购、使用、交回和注销的发票进行记录,并编制备查账。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专管员在领购增值税发票时,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已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并提供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经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领购新的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 需要变更领购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情况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

8、用章的,应交回旧的领购簿,重新申领新的领购簿。 第二十四条 空白增值税发票和发票专用章应分别指定专人保管,并由开具发票以外的人负责;发票金税盘、开票机和开票系统由开票人员专人保管和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办理。 第二节 增值税项目备案、计税方法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项目合同签订后10日内,凭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国税部门办理《外出经营证明》,并在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确定使用的计税方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缴纳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可视项目实际情况从两种计税方法中选择,分别为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1%、)和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一)一般计税方法

9、各建筑安装施工项目应当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已取得分包方专用发票为依据)后的余额在项目所在地预缴2%税款后,向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计税下可凭合法进项税发票抵扣发生的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各建筑安装施工项目应当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已取得分包方增值税发票为依据)后的余额在项目所在地预缴3%,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简易计税下取得的所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第二十七条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中:建筑安装服务适用11%税率,但有的项目若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0、简易计税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二十八条 简易计税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三)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第三节 开具销项发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投标报价时,应确认客户是否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应确定未来签订的合同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合理确立报价。签订合同应注明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第三十条 各项目应将合同付款比例、结算进度等作为确认销项税的依据, 已开具的销项税发票应与收款相匹配。建立台账,清晰统计已确认工作量、累计收款、累计开票情况。 第三十一条

11、增值税发票由公司统一开具。开具增值税发票,各项目财务应将项目合同复印件、甲方付款证明(审批进度表)、预缴税款完税证、分包发票、分包税票等相关资料作为开票附件提交公司税务专管员,并由税务专管员妥善保管归档,便于税务检查和内部查询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财务向公司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前,应先以支付的分包款或计划支付分包款,取得项目分包商对我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再以我方开具发票金额扣除分包商开具发票金额后的余额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2%(一般计税)或3%(简易计税)的税金,完税后5日内将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交回公司,总部税务专管员在收到凭证并查验无误后,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开具发票申请流程,对其开

12、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三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发票项目需要填写齐全且准确无误,发票备注中要注明所属项目名称及合同编号; (二)发票信息必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 (三)确保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物流相统一; (四)发票开具后,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开具发票要按发票号码顺序开具,不得跳号、断号; (六)不得虚开、伪造专用发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部税务专管员在发票开出后应及时通知项目财务领取,项目财务在取得发票时要认真核对发票内容的正确性并在发票签收单上签字签收,

13、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甲方验收,取得甲方的签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部税务专管员在每月初要对上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抄税,抄税后方可申报和开具本月发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当月,若发生销售退回、甲方无法认证、开票有误等情形,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发票作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二)对开出的发票未抄税; (三)甲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若跨月发生销售退回、甲方无法认证、开票有误等情形,不符合作废

14、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部应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按月汇总并编制备查账,详细记录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发票号码、发票领用人、使用项目、开票对象、开票收入期间,开票份数、开票金额、税额等,备查账由税务专管员登记,财务负责人复核签字并存档。 第四节 取得进项发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要高度重视采购、分包、租赁等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各经办人员办理业务时应根据项目认定的计税方法选择合适的供应、分包商索取发票。进项税抵扣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

15、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采购、分包、租赁等经济业务应取得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合法、有效,不得收取过期发票或者无效发票。 第四十一条 对各类费用报销,经办人员应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到财务部门及时报销。对于应索取而未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索取高税率而索取为低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报销时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超过180天或接近180天、应提交抵扣联而未提交抵扣联等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五节《增值税发票管理责任与处罚》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以下情形办理业务应取得

16、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 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发生的直接费取得专用发票,包括材料费、运费、设备租赁、工程及劳务分包、施工水、电费用等; 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发生部分管理费取得专用发票,包括住宿费、电信服务费、油料费(以公司名义办理油卡,使用后凭使用记录开具专用发票)、过路费(以公司名义办理ETC卡,使用后凭使用记录开具专用发票)、办公用品、咨询费、房屋租赁费用等。 第四十三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使取得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采用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取得的专用发票; 用于免税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用于集体福利取得的专用发票; 用于个人消费取得的专用发票;餐

17、饮、娱乐、差旅费等。 第四十四条 经办人索取专用发票时,向销售方提供单位信息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名称:湖北建设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东方大厦)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第四十五条 经办人员办理业务索取发票时,应判断该业务属于一般计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必须取得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低税率的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业务人员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填开项目齐全,发票备注中要注明业务所属合同名称,收取专用发票时

18、要同时取得发票联和抵扣联;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抵扣联密码区应整洁,不得涂抹,不得随意折叠或折角,发票抵扣联不得有其他签字行为; (三)取得发票上注明的本单位信息要准确无误,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相符; (四)确保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物流相统一; (五)发票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盖章不得覆盖收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第四十七条 总部及各项目业务经办人员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至总部或所属项目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入帐后将发票抵扣联进行登记、保管。各项目进项发票抵扣联传递时限为开具之日起90天内完善手续,交至总部税

19、务专管员处。发票在每个传递环节应做好交接记录,明确交接日期、交接人。 第四十八条 项目财务人员在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时,应审查抵扣联是否规范、完整,按每半个月对收到的进项发票编制《增值税进项发票明细表》,于每月15、30日将发票抵扣联和明细表交回公司,由税务专管员进行进项发票的审核、认证,对于无法认证通过的发票,退回重开。各项目财务要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逐笔登记,编制备查账,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复核签字并存档。 第四十九条 专用发票的认证应遵循“当月认证,次月抵扣”的原则,各项目部应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交回公司进行认证,取得进项税发票应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非经办人员取得时间),在规定期限18

20、0天内认证。 第五十条 确认用于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有两种方式: (一)发票扫描认证:税务人员携带收到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到税务机关办税厅进行认证,或者通过网上认证系统自行扫描认证。 (二)取消认证:我公司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资格,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湖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fpdk.hb-n-),查询、勾选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为下载确认数据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抵扣。 第五十一条 公司总部税务专管员在每月申

21、报纳税前应与各项目财务人员核对当月销项、进项税额,以确定各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并在统一缴纳增值税后,将各项目部应承担的税额扣转至各项目承担。 第五十二条 公司总部税务专管员应将取得的已通过认证或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下载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按月整理,汇总明细表,单独装订、保管。 第五节 增值税发票管理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增值税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清晰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工作人员责任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对承担管理责任的领导,在处罚时,罚款金额应不少于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十四条 单位人员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但未造成

22、严重后果,公司应给予以下处罚: (一)交回的原始凭证不规范、审批手续不全,或申请、交接表单无相关人员审核签字、单位领导审批,给予相关人员100元罚款。 (二)原始单据保管不善,票据污损、单位领导在抵扣联上签字、以及专用发票存在折叠和涂改现象,影响认证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100元的罚款; (三)经办人员应取得而未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经办人员每次200元的罚款; (四)项目应向分包商索取专用发票而未取得,造成项目所在地无法差额预缴税款,无进项税抵扣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员300元罚款。 (五)各部门及项目部经办人员提供的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有误,导致支付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每次500元的罚款; (六)取得可抵扣进项税发票超过180天未认证,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并处以每次500元罚款; (七)各项目部自行购进材料或进行分包未通过公司审批的,业务部门未核实供货商、分包商资质,造成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开具发票税率选择错误,影响发票认证、税款抵扣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主管领导及项目经理2000元及以上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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