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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doc

1、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豫政办200376号发布日期:2003-8-26执行日期:2003-8-26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调整国有土地利用结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积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

2、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二、除商品住宅用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均可以按照本意见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土地租赁招标、拍卖或挂牌程序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执行。三、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本意见办理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四、土地租

3、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企业法人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五、土地租赁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土地租金最低标准,承租人缴纳的土地租金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六、土地租金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上缴财政。土地租赁业务费的使用管理参照土地出让业务费执行。七、土地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合同当事人;(二)租赁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附宗地图);(三)租赁

4、地块的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四)租赁年限;(五)租赁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六)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七)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八)租赁地块交付的条件和时间;(九)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附着物的处置;(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十二)其他约定的事项。八、承租人应当在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租赁地块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本意见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应当依法先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九、承租人应当按照土

5、地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在取得出租方和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后,由出租人与承租人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核算租金标准,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十、承租人依法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地上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承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十一、承租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十二、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承租土地使用

6、权的剩余期限。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的,原土地租赁关系不变,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十三、承租人已付清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以及承租人自行拆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租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该地块设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60%.前款规定以外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租赁合同由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继续履行。十四、在土地租

7、赁期限内,承租人依法终止或者合并、分立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依法取得租赁地块上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十五、租赁期限未届满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但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根据承租人取得土地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后收回。十六、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经批准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十七、本意见下发前已发生的国有土地租赁行为,可按照本意见办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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